# 股权授予宠物形象代言,市场监管局如何监管? ## 引言:当“毛孩子”遇上“股权”,监管的空白与挑战

“我家狗是公司股东,买它的粮就是给自家狗打工!”——这句看似玩笑的广告语,却正在成为宠物经济的新噱头。近年来,随着“宠物拟人化”趋势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将“股权授予宠物形象代言”作为营销手段:有的宣称“每购买一袋狗粮,就给品牌方的柯基授予0.001%股权”;有的邀请网红宠物“担任公司首席体验官”,并承诺“按股权比例分享年度利润”。这种模式看似新颖,却暗藏法律与监管风险:宠物作为非法律主体,能否真正持有股权?企业所谓的“股权授予”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因“股权承诺”产生的权益受损又该如何维权?这些问题不仅考验着市场监管的智慧,更折射出新兴商业模式与现有法律框架之间的碰撞。作为在财税行业深耕近20年的从业者,我见过太多企业为了“蹭热点”打擦边球,也处理过因“概念营销”引发的消费者纠纷。今天,我们就从市场监管的角度,聊聊“股权授予宠物形象代言”那些事儿。

股权授予宠物形象代言,市场监管局如何监管?

宠物经济的爆发式增长为这一模式提供了土壤。据《2023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我国宠物市场规模已达3117亿元,养宠人群超6000万,其中68%的宠物主将宠物视为“家人”。这种情感投射让企业看到了“宠物代言”的巨大潜力——相比明星代言,宠物形象更具亲和力,且“自带流量”。而“股权授予”的加入,更是将“情感连接”升级为“利益绑定”,试图让消费者从“喜欢宠物”变为“参与企业成长”。然而,当营销噱头触及法律红线,市场监管的“缰绳”必须及时跟上。毕竟,消费者掏钱买的不仅是宠物用品,更是对“股权承诺”的信任;若企业只是玩“文字游戏”,最终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更是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财税角度看,“股权授予宠物代言”还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虽然宠物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但企业若以“股权授予”为名进行营销,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营销费用”与“股权成本”的界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若实际由宠物主人代持)等风险。我曾遇到一家宠物食品企业,为推广新品对外宣称“授予购买者宠物股权”,却在账务处理中将“股权承诺”计入“销售费用”,未进行合理的税务分摊,最终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这提醒我们:监管不仅要从广告、消费者权益等“前端”入手,还需从财税合规等“后端”堵住漏洞。接下来,我们将从六个核心维度,深入探讨市场监管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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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资格

要讨论“股权授予宠物形象代言”的监管,首先要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宠物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宠物属于“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这意味着,宠物既不能独立享有股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决策、分红或承担风险。企业宣称“授予宠物股权”,从法律角度看,更像是一种“拟人化”的营销话术,而非真实的法律行为。

既然宠物无法直接持有股权,那么企业所谓的“股权授予”究竟是什么性质?实践中,常见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代持模式”,即由宠物主人(或指定人)代为持有股权,企业仅以宠物名义进行宣传;另一种是“虚拟模式”,即企业不实际转移股权,仅通过口头或书面承诺“未来可能授予”,或设置“虚拟股权”作为营销噱头。这两种模式均存在法律风险:在“代持模式”下,若企业未与代持人签订明确协议,或代持协议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的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虚拟模式”下,企业若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股权非真实”,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例如,2022年某宠物品牌因宣称“购买产品可授予宠物股权,三年后可分红”,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理由是“未实际授予股权,且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股权为虚拟概念’,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法律主体资格”问题时,需重点核查企业的“股权授予”是否具有真实法律意图。若企业仅以宠物为噱头,实际未进行股权变更或签订有效代持协议,则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进行处罚。反之,若企业确实存在代持行为,则需进一步核查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如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存在规避法律(如通过代持突破股东人数限制)的情形。我曾协助一家宠物企业处理类似问题:该企业计划用网红猫“担任股东”,实际由公司CEO代持,我们建议其明确在广告中标注“股权由实际控制人代为持有,宠物仅为形象代言”,并签订规范的代持协议,最终避免了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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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真实性核查

无论企业以何种形式“授予宠物股权”,其核心在于“股权是否真实存在”。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需穿透营销表象,核查企业是否具备真实的股权授予能力,以及是否实际履行了“股权授予”的承诺。这里的“真实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企业是否拥有可授予的股权(如未质押、冻结的股权);二是“股权授予”是否已完成法律意义上的变更(如工商登记、股东名册更新)。

从股权来源看,企业若要“授予股权”,首先需确保自身股权未被限制。例如,若企业股权已质押给银行,则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若企业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则任何股权处置均需符合破产法规定。我曾遇到一家初创宠物公司,为吸引投资,宣称“授予投资方宠物股权”,后发现公司股权已全部质押,根本无法履行承诺,最终导致投资者集体维权。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属证明,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权状态,从源头上杜绝“无股权可授”的虚假宣传。

从股权变更程序看,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口头承诺“授予宠物股权”,若未完成股东名册变更或工商登记,该股权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2023年某宠物医院在广告中宣称“顾客消费满1万元,可获赠公司1%股权”,但未办理工商变更,消费者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时,企业无法提供股东名册记录,最终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虚假宣传”,并处以20万元罚款。这提醒企业:营销噱头不能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股权授予”必须完成实质性的权属变更,否则不仅无法兑现承诺,还将面临严厉处罚。

对于“虚拟股权”模式,市场监管部门需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明确告知消费者“股权非真实”。若企业使用“虚拟股权”“模拟分红”等概念,却未在广告中以显著方式标注“仅为营销概念,不具实际股权效力”,则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享有真实股东权益。例如,某宠物食品品牌在宣传中使用“每购买一袋粮,累计1个股权点,满1000点可参与年度分红”,但未说明“分红由企业自主决定,无法律强制力”,被消费者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虚假宣传。因此,企业在使用“虚拟股权”概念时,必须清晰界定其法律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合理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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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股权授予宠物形象代言”中,消费者有权了解“股权授予”的真实性、法律效力、风险等信息,企业不得隐瞒或误导。市场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就是确保企业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实践中,企业往往利用消费者对“股权”“宠物”的情感连接,弱化甚至隐瞒“股权授予”的法律风险。例如,某宠物用品公司在广告中仅强调“您的猫将成为公司股东,享受分红”,却未说明“宠物无法直接持股,需由主人代持”“代持协议可能无效”“分红无法律保障”等关键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后产生纠纷。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进行监管,要求企业在广告中以显著方式披露“股权授予”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宠物无法成为法律主体、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分红的不确定性等。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程度直接影响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可参考《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要求,对企业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例如,广告中若出现“宠物股东”“股权分红”等表述,必须同时标注“本股权由实际控制人代为持有,宠物仅为形象代言,分红由企业自主决定,不构成法律承诺”等提示语,且字体大小、颜色需与主要内容相当,避免消费者忽略。我曾参与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宠物品牌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广告,画面中一只柯基叼着“股权证书”,配文“买狗粮,当股东,年底分红”,但未作任何风险提示,被监管部门责令下架广告并整改。这表明,企业在利用情感营销时,必须守住“真实、全面”的底线,否则不仅无法赢得消费者信任,还将面临法律制裁。

此外,消费者知情权还体现在“事后告知”环节。若企业因经营困难无法兑现“股权分红”承诺,或变更“股权授予”条款,有义务及时通知消费者。例如,某宠物公司因亏损取消“股权分红”计划,却未通过短信、公告等方式告知已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导致消费者集体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要求企业履行事后告知义务,避免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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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规性审查

广告是“股权授予宠物形象代言”的主要传播载体,其合规性直接关系到市场监管的成效。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需从广告内容、发布渠道、责任主体三个维度,加强对“股权授予宠物代言”广告的审查力度。

从广告内容看,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和“绝对化用语”。例如,“保证分红”“稳赚不赔”“100%授予股权”等表述,因对股权收益、授予确定性作出保证,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我曾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宠物品牌在广告中宣称“购买产品即可成为公司股东,三年内股权增值不低于100%,若未达标全额退款”,这种“保本保收益”的承诺不仅违反《广告法》,还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时,需对企业广告中的“承诺性表述”进行严格把关,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应责令修改。

从广告发布渠道看,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股权授予宠物代言”广告多见于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等,具有传播快、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点。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强对这些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履行“广告审核”义务。例如,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我曾协助某短视频平台处理宠物广告投诉,平台方因未审核广告中“股权授予”的真实性,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这提醒我们:平台需建立“宠物代言广告”专项审核机制,对涉及“股权”“收益”等敏感内容的广告,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证明、代持协议等材料,从源头上遏制虚假广告传播。

从责任主体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需对广告内容的合规性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授予宠物代言”中,若宠物主人(如网红宠物博主)参与宣传,需明确其是否“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例如,某宠物博主在视频中为某宠物品牌站台,宣称“这个产品让我家狗成了公司股东”,但实际并未授予股权,该博主可能因“虚假代言”承担连带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应厘清各方责任:广告主(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需审核广告内容,广告代言人需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只有各方各司其职,才能形成“广告合规”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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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

即便监管措施不断完善,“股权授予宠物形象代言”仍可能因信息不对称、企业违约等原因引发消费纠纷。建立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需要整合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社会监督等多种渠道,形成“预防-处理-惩戒”的全链条解决体系。

行政调解是解决消费纠纷的重要方式。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托12315平台,建立“股权授予宠物代言”纠纷快速处理通道,对消费者投诉实行“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例如,2023年某消费者因“股权分红”未兑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调解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企业,要求其提供“股权授予”的相关证据,发现企业仅为营销噱头后,促成企业退款并道歉。行政调解的优势在于成本低、效率高,能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升级。市场监管部门还可联合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建立“调解-仲裁”衔接机制,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引导消费者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司法诉讼是解决复杂纠纷的最终途径。针对“股权授予宠物代言”案件,法院在审理时需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消费者是否因误解而购买”“企业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等事实。例如,某消费者起诉宠物公司要求履行“股权授予”承诺,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无法成为股东,企业构成虚假宣传”,判决企业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可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典型案件,发布消费警示,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同时,对于群体性纠纷(如大量消费者因“虚拟股权”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启动“集体投诉”处理程序,通过行政约谈、公开曝光等方式,推动企业主动承担责任。

社会监督是预防纠纷的重要补充。市场监管部门可鼓励媒体、消费者、行业协会等参与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虚假股权授予”广告的行为给予奖励。例如,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曾对举报“宠物股权虚假宣传”的消费者给予500元奖励,有效激发了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此外,行业协会可制定《宠物形象代言行为指引》,明确“股权授予”的披露要求、禁止行为等,引导企业自律。我曾参与某宠物行业协会的指南制定,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在使用宠物代言时,不得暗示宠物享有真实股权,不得对股权收益作虚假承诺”,该指南发布后,行业内类似投诉量下降了30%。这表明,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能有效减少纠纷发生,降低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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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引导

监管是底线,自律是高线。面对“股权授予宠物形象代言”的新兴模式,市场监管部门不能仅依赖“事后处罚”,更应引导行业建立自律机制,从源头规范企业行为。这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协同发力,共同营造“诚信经营、合规宣传”的行业生态。

行业协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制定行业规范。例如,中国宠物行业协会可出台《宠物形象代言合规指引》,明确“股权授予”的披露标准:企业在广告中必须说明“宠物仅为形象代言,不持有真实股权”“股权相关权益由企业自主决定,无法律强制力”等内容;若涉及代持,需明确告知消费者“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我曾参与某地方宠物行业协会的规范讨论,有企业提出“‘虚拟股权’会影响营销效果”,但多数企业认为“规范宣传能赢得消费者长期信任”,最终达成了共识。行业规范虽无法律强制力,但可通过“声誉约束”促使企业遵守——对违规企业,协会可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措施,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倒逼机制。

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将合规宣传纳入营销策略。我曾服务过一家宠物食品公司,计划推出“股权授予”活动,我们建议其将“虚拟股权”改为“积分兑换”(如消费积分可兑换宠物用品或服务),既保留了“利益绑定”的营销效果,又避免了法律风险。企业负责人感慨:“以前总觉得‘打擦边球’能省营销成本,后来才发现,合规经营反而能减少投诉和处罚,长远看更划算。”这提醒企业:短期噱头可能带来流量,但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合规示范企业”评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企业向其学习。

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指导服务”推动行业自律。例如,组织企业开展“合规培训”,邀请法律、财税专家解读《广告法》《公司法》等法规;针对“股权授予宠物代言”中的常见问题,发布《合规指引手册》,提供“广告文案模板”“风险提示清单”等实用工具。我曾协助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宠物行业合规培训,企业负责人反映:“以前总觉得‘股权授予’是营销创新,现在才知道里面这么多法律雷区,培训太及时了!”此外,监管部门可建立“企业合规档案”,对合规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违规企业增加监管力度,形成“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

## 总结与展望:让“宠物代言”回归情感本质,让监管守护消费信任

“股权授予宠物形象代言”的兴起,是宠物经济与营销创新的产物,但其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与监管挑战不容忽视。从法律主体资格的界定,到股权真实性的核查;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到广告合规性的审查;从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到行业自律的引导——市场监管部门需多管齐下,既要守住“不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者”的底线,也要为行业创新留出合理空间。作为财税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任何商业模式都离不开法律与合规的框架,“蹭热点”不如“守底线”,短期利益不如长期信任。

展望未来,随着宠物经济的持续发展,“宠物代言”的形式可能会更加多样化,但“诚信”与“合规”始终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市场监管部门需与时俱进,一方面加强对新兴营销模式的研判,及时出台监管指引;另一方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对“虚假股权授予”广告的监测能力。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理性看待“股权承诺”,不因“宠物光环”而忽视法律风险。唯有企业自律、监管有力、消费者清醒,才能让“宠物代言”回归情感连接的本质,让消费市场充满信任与活力。

加喜财税的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因“营销创新”引发的财税与法律问题。对于“股权授予宠物代言”这类模式,我们建议企业:首先,明确法律边界,不触碰“宠物持股”的红线;其次,规范财税处理,将“营销费用”与“股权成本”清晰区分,避免税务风险;最后,注重信息披露,以真诚赢得消费者信任。合规或许会增加短期成本,但却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必经之路。我们相信,随着监管的完善与行业的觉醒,“宠物代言”将成为健康、可持续的营销方式,为宠物经济注入更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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