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股权布局
说到股权结构和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下文称“高新企业”)绝对是绕不开的“重头戏”。高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能从25%降到15%,相当于直接打六折,这对利润不低的科技企业来说,省下的钱够再招个团队了。但高新认定有8个硬性指标,其中“研发人员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和“研发费用占比”这3项,都和股权结构藏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先说说“研发人员占比”,要求不低于10%。这里的“研发人员”可不是随便贴个标签就行,得是“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我见过一家企业,为了凑人数,把行政、销售都算成研发人员,结果税务局核查时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项目工时记录,最后因为“研发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公司不一致”直接被打回。后来我们帮他们调整了股权结构:让核心技术骨干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持股,同时和这些股东签订《研发服务协议》,明确他们的研发职责,这才把研发人员占比合规提上去。所以说,股权结构里“谁持股、持多少股”,直接关系到研发人员的“身份认定”。
再聊聊“研发费用占比”,最近两年要求从3%提高到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这对很多初创企业来说是道坎。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摊销等,但最容易被税务局“挑刺”的是“人员人工费用”——必须是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而且要能区分“研发人员”和“非研发人员”。这里有个实操技巧:如果企业有多个子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架构把研发人员集中到“研发子公司”,让研发子公司100%控股或控股比例较高的母公司来承担研发费用。比如我们服务过的一家智能装备企业,原来母公司自己搞研发,研发费用占比只有4.2%,后来我们帮他们设立了一家全资研发子公司,把核心技术人员全部转到子公司持股,母公司向子公司支付研发服务费,结果母公司的研发费用占比直接冲到6.1%,顺利通过高新认定。不过要注意,这种“研发费用转移”必须要有“合理商业目的”,不能为了凑比例而转移,否则会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列研发费用”。
最后是“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要求不低于60%。这里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是通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和工艺生产的产品,收入要单独核算。很多企业的问题是:产品收入和普通收入混在一起,分不清哪些是“高新收入”。这时候股权结构就能派上用场了——如果企业有多个业务板块,可以通过“分拆股权”的方式,让“高新技术业务板块”成立独立子公司,由母公司100%控股,这样子公司的收入就能单独核算“高新收入比例”。举个例子,我们有个做软件的客户,既有软件开发(高新业务),又有系统集成(普通业务),原来高新收入占比只有55%。后来我们帮他们把软件业务分拆出来,成立100%控股的软件子公司,软件子公司的收入全部算“高新收入”,结果母公司合并报表的高新收入占比飙到75%,顺利过关。但要注意,分拆子公司不能是“空壳”,要有实际经营场所、人员、研发活动,否则会被认定为“人为调节收入”。
除了这3个核心指标,高新认定还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这和股权结构关系不大,但股权结构会影响公司的“合规性”——如果股东中有“失信被执行人”或“税务违法记录”,可能会影响高新认定。所以企业在设计股权结构时,除了考虑税务优惠,还要对股东背景做“尽职调查”,别因为一个“问题股东”拖垮整个高新计划。
研发费用架构设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说是国家对企业的“真金白银”支持——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是100%),相当于花100万研发费用,能少抵2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想扣就能扣”,税务局对“研发活动”的界定、“研发费用”的范围归集要求非常严格,而股权结构直接影响“研发费用”能否“合规归集”。先明确一个概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比如外资企业的境外股东)不能享受。所以如果企业有外资股东,要通过股权架构确保“居民企业”身份——比如外资股东通过“境内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这样“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居民企业主体依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归集最头疼的是“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等。很多企业的问题是:材料和动力费用“研发用”和“生产用”混在一起,分不清哪些能算研发费用。这时候股权结构可以帮我们“拆分”——如果企业有“生产子公司”和“研发子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架构让“研发子公司”从“生产子公司”采购研发材料,并签订《研发材料采购合同》,明确材料用途为“研发项目”,这样研发子公司的材料费用就能单独归集。我们服务过一家新能源企业,原来研发材料和生产材料一起采购,研发费用归集不全,加计扣除金额只有实际研发费用的60%。后来我们帮他们设立研发子公司,让研发子公司100%控股生产子公司,生产子公司按成本价向研发子公司提供研发材料,结果研发费用归集完整性达到100%,加计扣除金额翻了一倍。不过要注意,这种“内部交易”价格要“公允”,不能为了多归集研发费用而故意压低材料价格,否则会被税务局核定调整。
“人员人工费用”是研发费用的“大头”,占比通常超过50%。这里的“人员人工费用”必须是“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但很多企业的研发人员同时承担“生产管理”或“销售”职责,工资分不清“研发部分”和“非研发部分”。股权结构有个小技巧:让核心研发人员以“股东身份”持股,同时和这些股东签订《研发服务协议》,约定“研发服务费”(即股东的工资薪金),这样“研发服务费”就能作为“人员人工费用”归集。比如我们有个生物医药客户,核心研发人员既是股东,又兼任生产总监,原来工资分不清研发和生产部分。后来我们帮他们调整股权结构,让研发人员单独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由该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权,同时公司和合伙企业签订《研发服务外包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为公司提供研发服务,支付“研发服务费”,这样“研发服务费”就能作为“人员人工费用”全额归集,加计扣除金额大幅增加。不过要注意,“研发服务费”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能虚高,否则会被税务局认定为“变相分红”。
最后提醒一个“冷门但重要”的点: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但如果委托方是“非居民企业”(比如境外研发机构),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所以如果企业需要委托外部研发,要通过股权架构确保“委托方”是“居民企业”——比如在境内设立“研发子公司”,由研发子公司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然后研发子公司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转移”给母公司。我们服务过一家芯片设计企业,原来委托境外研发机构研发,无法享受加计扣除。后来我们帮他们在境内设立研发子公司,由研发子公司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研发子公司享受加计扣除后,母公司再通过“股权分红”获得收益,相当于间接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
小微股东结构优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是“普惠性”的“小确幸”——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只有2.5%;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实际税负10%。对比25%的常规税率,小微优惠能省下不少钱。但小微企业的认定有3个硬性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认定,和股权结构关系密切——因为“从业人数”包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如果股东人数过多,或者股东同时是“职工”,会影响“从业人数”的统计。
先说“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很多初创企业为了“融资”,引入了很多“天使投资人”,这些投资人虽然不参与公司经营,但属于“股东”,如果股东人数超过300人,就会直接“超标”。所以小微企业设计股权结构时,要“控制股东人数”——比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让多个投资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这样“合伙企业”只算一个“股东”,不影响企业的“从业人数”统计。我们服务过一家互联网初创企业,原来有25个自然人股东,加上职工人数,总人数达到280人,接近300人的红线。后来我们帮他们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让23个股东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合伙企业算一个“股东”,加上职工人数,总人数降到210人,顺利通过小微企业认定。不过要注意,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不能是“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再说“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很多小微企业的“资产总额”超标,是因为“股东借款”或“股东投入”过多——比如股东为了支持企业发展,向公司大量借款,导致“其他应收款”(资产项)增加;或者股东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导致“固定资产”增加。这时候股权结构可以帮我们“优化资产”——如果股东有“大额资金”要投入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把资金计入“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项),而不是“其他应收款”(资产项),这样“资产总额”不会增加。我们服务过一家餐饮小微企业,原来股东向公司借款200万,导致“其他应收款”200万,“资产总额”达到4800万,接近5000万的红线。后来我们帮股东把借款转为“增资资金”,计入“实收资本”,“其他应收款”减少200万,“资产总额”降到4600万,顺利通过小微企业认定。不过要注意,“增资扩股”必须有“合理的对价”,不能为了减少“资产总额”而虚假增资,否则会被税务局认定为“抽逃出资”。
最后提醒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小微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全年”的,不是“季度”的。很多企业为了“享受季度优惠”,在季度末“突击”做费用,导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标。所以小微企业设计股权结构时,要“合理规划利润分配”——比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让“合伙企业”享受“小微优惠”,然后“合伙企业”再把利润分配给“合伙人”(自然人),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5%-35%),比直接按“股息红利”缴纳个税(20%)更划算。我们服务过一家咨询小微企业,原来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股东按“股息红利”缴纳20%个税。后来我们帮他们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公司利润先分配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享受“小微优惠”后,再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综合税负降到15%以下。不过要注意,“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先分后税”,即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税,所以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要符合“小微条件”。
创投企业股权要求
创业投资企业(下文称“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鼓励创业投资”推出的“定向支持”——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比如创投企业投资100万到中小高新,可抵扣7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创投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只有50万,可抵扣50万,剩下的20万结转到下一年继续抵扣。这对创投企业来说,是“真金白银”的减税。但创投企业享受优惠有3个硬性条件:一是“创投企业”身份(比如公司制创投、有限合伙制创投),二是“投资对象”(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三是“投资期限”(满2年)。其中“创投企业”身份和“投资对象”的认定,和股权结构关系密切。
先说“创投企业”身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创投企业包括“公司制创投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所以创投企业设计股权结构时,要“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比如“创业投资企业出资人不得超过200人”、“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20%”、“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等。我们服务过一家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原来投资了某个企业的30%股权,超过了“20%”的红线,导致无法享受创投抵扣优惠。后来我们帮他们调整股权结构,让创投企业的“关联方”再投资该企业10%股权,创投企业自己持有20%股权,这样符合了“单个企业投资不超过20%”的要求,顺利享受了抵扣优惠。
再说“投资对象”(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里的“未上市”是指“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增长率不低于30%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投企业设计股权结构时,要“确保投资对象符合‘中小高新’条件”——比如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标的企业”是“上市公司”,则不能享受优惠;如果“标的企业”是“非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享受优惠。所以创投企业在投资前,要对“标的企业”做“尽职调查”,包括“股权结构”(是否为“未上市”)、“高新技术资质”(是否为“高新企业”)、“财务指标”(是否符合“中小”标准)。我们服务过一家公司制创投企业,原来投资了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但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不符合“中小高新”条件,导致无法享受抵扣优惠。后来我们帮创投企业调整投资策略,投资了一家“年销售额1.5亿元”的中小高新企业,该企业“年销售增长率”达到35%,符合“中小高新”条件,创投企业顺利享受了70%的抵扣优惠。
最后提醒一个“实操细节”:创投企业享受“投资额抵扣”优惠,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创投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投资标的企业的营业执照”、“投资标的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投资标的企业的未上市证明”等。其中“投资标的企业的未上市证明”需要由“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标的企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以创投企业在设计股权结构时,要“提前准备备案材料”——比如“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要清晰(避免“代持”导致“未上市证明”无法开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要在有效期内(如果即将到期,要提前续期)。我们服务过一家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原来投资的一家“标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即将到期,创投企业没有提前提醒“标的企业”续期,导致备案时“证书过期”,无法享受优惠。后来我们帮创投企业联系“标的企业”快速续期,才赶在汇算清缴前完成了备案,拿到了抵扣优惠。
股权激励递延备案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是给“员工持股”的“大红包”——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比如员工以“1元/股”的价格获得公司100万股股权,转让时价格为“10元/股”,转让所得为(10-1)×100=900万,缴纳个税900×20%=180万,如果直接取得现金工资,900万可能要缴纳45%的个税(405万),递延纳税能省下225万。但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有4个硬性条件:一是“激励对象”(公司员工),二是“股权来源”(公司增发或转让),三是“持有期限”(至少12个月),四是“备案要求”(向税务机关备案)。其中“激励对象”和“股权来源”的认定,和股权结构关系密切。
先说“激励对象”(公司员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必须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如果激励对象是“外部人员”(比如顾问、供应商),则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所以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结构时,要“确保激励对象是‘公司员工’”——比如如果激励对象是“外部顾问”,要先和该顾问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再授予股权。我们服务过一家互联网企业,原来想激励“外部技术顾问”,直接授予股权,结果该顾问不是“公司员工”,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后来我们帮该企业先和顾问签订“劳动合同”,让顾问成为“公司员工”,然后再授予股权,顺利享受了递延纳税优惠。不过要注意,“劳动合同”必须“真实有效”,不能为了享受优惠而“虚假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会被税务局认定为“偷税”。
再说“股权来源”(公司增发或转让)。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必须是“公司增发”或“公司股东转让”,不能是“第三方转让”。如果股权来源是“第三方转让”,则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所以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结构时,要“确保股权来源是‘公司增发’或‘股东转让’”——比如如果公司需要激励100名员工,可以通过“增发100万股”的方式授予员工,或者由“大股东转让100万股”给员工。我们服务过一家制造企业,原来想通过“第三方转让”股权给员工,结果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后来我们帮企业调整为“大股东转让”股权,大股东将持有的“50万股”转让给员工,员工以“1元/股”的价格购买,顺利享受了递延纳税优惠。不过要注意,“公司增发”需要“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需要“股东协议”,都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不能“无证转让”。
最后提醒一个“备案要求”:股权激励递延纳税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名册”、“股权授予协议”、“公司增资或股东转让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其中“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明确“激励对象范围”、“授予价格”、“持有期限”、“转让条件”等内容;“员工名册”需要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期限、授予股权数量、授予价格”等信息。所以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结构时,要“提前准备备案材料”——比如“股权激励计划”要“规范完整”,“员工名册”要“准确无误”,“劳动合同”要“合法有效”。我们服务过一家科技企业,原来“股权激励计划”中没有明确“持有期限”(要求至少12个月),导致备案被退回。后来我们帮企业补充了“持有期限”条款,明确“员工持有股权至少12个月才能转让”,才完成了备案,享受了递延纳税优惠。
重组税务股权处理
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大额交易”的“减税利器”——企业重组(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符合条件的,可暂不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递延纳税”。比如A公司以“股权支付”方式收购B公司100%股权,B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收购价格为1500万,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B公司暂不确认“500万”的转让所得,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B公司原计税基础),而不是“1500万”。这相当于“延迟”了纳税时间,缓解了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但特殊性税务处理有5个硬性条件:一是“合理商业目的”(不是为了避税),二是“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三是“资产/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四是“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改变实质经营”,五是“备案要求”(向税务机关备案)。其中“股权支付比例”和“资产/股权比例”的认定,和股权结构关系密切。
先说“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股权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控股企业”是指“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所以企业在设计重组股权结构时,要“确保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比如如果收购价格为1000万,其中“股权支付”至少要850万,“现金支付”最多150万。我们服务过一家集团公司,原来收购子公司时“现金支付”比例为30%,低于85%,无法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后来我们帮集团调整股权结构,让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由该子公司以“股权支付”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股权支付比例达到100%,顺利享受了递延纳税优惠。不过要注意,“控股企业”的股权结构要“清晰”,不能有“代持”或“多层嵌套”导致“控股关系”不明确,否则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不符合股权支付比例”。
再说“资产/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股权收购中的“股权比例”是指“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要求“达到50%以上”;资产收购中的“资产比例”是指“收购企业购买的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要求“达到50%以上”。所以企业在设计重组股权结构时,要“确保股权/资产比例达到50%以上”——比如如果被收购公司有“10个股东”,收购企业至少要收购“5个股东”的股权,才能达到“50%”的比例;如果被收购公司有“多个业务板块”,收购企业至少要收购“50%以上”的“核心业务板块”资产,才能达到“资产比例”的要求。我们服务过一家零售企业,原来收购目标公司时只收购了“40%”的股权,低于50%,无法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后来我们帮收购企业联系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收购了“60%”的股权,达到了“50%”的比例,顺利享受了递延纳税优惠。不过要注意,“股权比例”要“真实准确”,不能为了达到50%而“虚假收购”,否则会被税务局认定为“避税”。
最后提醒一个“合理商业目的”的要求:企业重组必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不是为了“避税”。税务局会从“重组交易的形式”、“重组交易的实质”、“重组各方的关系”、“重组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方面判断“合理商业目的”。所以企业在设计重组股权结构时,要“保留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据”——比如“重组协议”、“股东会决议”、“财务报表”、“行业分析报告”等,证明重组是为了“扩大经营”、“整合资源”、“降低成本”等,而不是为了“避税”。我们服务过一家制造企业,原来重组是为了“将亏损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关联方”,以达到“避税”的目的,结果被税务局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无法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后来我们帮企业调整重组方案,将“股权转让”改为“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扩大了生产规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才顺利享受了递延纳税优惠。
## 总结 从高新认定的股权布局,到研发费用的架构设计,从小微企业的股东结构优化,到创投企业的股权要求,再到股权激励的递延备案和重组税务的股权处理,咱们可以看出:股权结构设计不是“拍脑袋”的事儿,而是要“结合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未来发展规划”的“系统工程”。税收优惠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是“有条件”的“奖励”——只有通过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让企业“够得上”优惠条件,才能把“红利”拿到手。 作为财税从业者,我经常说:“股权结构是‘骨架’,税收优惠是‘血肉’,两者结合,企业才能‘健康长大’。”企业在设计股权结构时,一定要“提前规划”,而不是“事后补救”——比如在引入投资前,就要考虑“高新认定”的股权要求;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就要考虑“递延纳税”的备案条件;在进行重组前,就要考虑“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比例。如果自己不清楚,一定要找专业的财税机构咨询,别因为“小细节”而“大亏特亏”。 未来的税收政策,肯定会越来越“鼓励创新”、“鼓励中小企业”、“鼓励创业投资”——比如可能会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提高“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增加“创投企业”的抵扣比例。所以企业在设计股权结构时,要“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股权策略,让股权结构“跟上政策步伐”。 ## 加喜财税秘书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秘书深耕财税领域12年,始终认为股权结构设计是“税务筹划的起点,而非终点”。企业需将股权布局与税收政策“深度融合”,比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优化股东结构,确保高新认定、小微优惠等条件达标;通过研发子公司独立核算,合规归集研发费用,最大化加计扣除;通过合理规划股权激励来源与持有期限,享受递延纳税红利。我们始终以“合法合规”为底线,结合企业战略与行业特点,提供“定制化”股权结构设计方案,帮助企业“少走弯路,多拿红利”。加喜财税秘书提醒:公司注册只是创业的第一步,后续的财税管理、合规经营同样重要。加喜财税秘书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等一站式企业服务,12年专业经验,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