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销公司,如何处理公司公章和财务章? ## 引言 “公司注销了,公章和财务章随便找个地方扔掉不就行了?”——这是我做企业服务的十年里,听过最多创业者对“章处理”的轻描淡写。可事实上,这两枚小小的印章,往往成了注销后“麻烦”的导火索。曾有客户小王,注销公司时觉得“反正公司都没了,章留着也没用”,就把公章和财务章锁进了抽屉。两年后,他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有人用他公司的公章签了一份50万的担保合同,债权人直接起诉了他这个“已注销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最后,小王不仅赔了钱,还因为“未尽到公章保管销毁义务”被列入了失信名单。 这样的案例,在中小企业注销中并不少见。很多创业者忙着处理税务清算、债务清偿,却忽略了“章”的法律效力——公司注销后,公章和财务章并不会自动失效,一旦被冒用,原股东、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没有纠纷,章未按规定处理,工商、税务部门也可能认定为“注销程序不完整”,影响后续个人信用。 那么,注销公司时,公章和财务章到底该怎么处理?是交回、销毁,还是可以自行保留?不同情况下(比如章丢失了、损坏了)又该怎么办?本文将从法律风险、处理流程、特殊情况应对等6个方面,结合十年行业经验和真实案例,帮你把“章”的问题彻底搞清楚。毕竟,注销不是“甩包袱”,而是“体面收尾”——把每个环节都做到位,才能让创业之路走得稳当。

法律风险

很多人觉得“公司注销了,等于法人资格消失,章再出事也跟我没关系”,这种想法大错特错。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注销的核心是“法人资格消灭”,但“公章和财务章的法律效力”并不会随注销自动终止,反而可能因“处理不当”引发连锁风险。最常见的就是表见代理——即他人持你公司的公章签订合同,即使你没有授权,只要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代表公司(比如章曾正常使用过),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原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之前有个客户李姐,注销公司时把公章给了“信得过”的员工,说“你帮我留着,万一以后有资料需要呢”。结果半年后,这名员工用公章以公司名义签了份租赁合同,出租方直接起诉了李姐(作为原法定代表人),法院判决她承担租金和违约金,共计20多万。这就是典型的“章未收回,责任未了”。

注销公司,如何处理公司公章和财务章?

除了合同纠纷,未处理的章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公章和财务章属于“法定备案印章”,注销后必须按规定交回或销毁,若私自保留、转借或丢弃,导致被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虚开发票、伪造合同),公安机关可对原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哪怕你“不知情”,只要章是从你这里流出去的,就可能被追责。去年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客户张先生的公司注销后,财务章被前会计捡走,用于给虚开公司“代开发票”,税警联动调查时,张先生因“未妥善保管印章”被列为嫌疑人,虽然最后证明他不知情,但也花了3个月时间配合调查,生意都耽误了。

更隐蔽的风险是债务连带责任。公司注销前,必须完成“债权债务清算”,若公章未处理,可能被恶意用于“承认未清偿债务”或“签订新债务”。比如,有人拿着你公司的财务章,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或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即便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也可能主张“原股东未尽到清算义务”,要求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我见过最极端的案例:某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发现有人用他们的公章签了份“债务确认书”,把一笔早已清偿的债务“复活”了,最后股东们不得不自掏腰包还了钱,还闹得对簿公堂。

流程步骤

既然风险这么大,那“正确处理公章和财务章”的流程到底是什么?其实核心就三步:登报声明作废→交回/注销备案→留存销毁证明,但每一步都有细节,走错了就可能踩坑。第一步“登报声明作废”,很多人会问:“公司注销了,为什么还要登报?直接交回去不行吗?”答案是:登报是为了“公示”,防止他人冒用。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销前需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注销公告”,其中就包括“公章、财务章作废声明”(部分地区要求单独刊登章的作废声明,比如上海、广东)。登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一般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虽然要注销,但登报时章还得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章作废声明申请书》。登报后要保留报纸原件,这是后续交章的必备材料——我见过有客户图便宜,只在本地小报登了,结果交章时市场监管局不认,又得花钱重登,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

第二步交回/注销备案,是整个流程的核心,也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不同地区要求可能略有差异,但大体流程是:先到公司注册地的“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或分局治安大队)”申请“印章注销”,再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时同步提交章。交章时必须带齐材料:①《印章注销申请表》(公安局领取);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③登报声明的报纸原件;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公章、财务章(如果丢失,需提供《报案回执》)。这里有个关键点:章必须“当面交回,当面销毁”。我曾有个客户,把章交给朋友“代办”,结果朋友没去公安局,而是自己“收着”了,后来章被冒用,客户才后悔没“亲自交回”。所以,哪怕再忙,也建议法定代表人亲自去处理,全程拍照留存“交章凭证”,避免后续扯皮。

第三步留存销毁证明,是“甩掉责任”的最后一步。交章后,公安局会出具《印章销毁证明》(或《印章回收凭证》,部分地区叫《印章注销备案表》),这张纸一定要拿好!它证明你已经“按规定处理了公章”,是日后应对纠纷的“护身符”。我见过有客户交章后没要证明,后来有人冒用章签合同,他怎么都证明不了“章已经注销”,最后只能自认倒霉。另外,如果章是“自行销毁”(比如损坏或丢失后无法交回),也需要留存证据——比如销毁时的视频(拍到章被剪碎、熔毁的过程)、照片(拍下销毁后的碎片),以及两名以上员工签字的《销毁证明》,最好再找社区或物业盖章证明“销毁属实”,这样才算“闭环处理”。

特殊情况

理想情况下,注销时公章和财务章都“完好无损”,能直接交回。但现实中,总有些“意外情况”——比如章丢了、坏了,或者公司有分支机构、子公司,这些情况该怎么处理?先说公章丢失,这是最常见的问题。很多人丢了章第一反应是“补个章再注销”,其实大可不必——补章反而会增加流程(补章要备案,注销时还得再交)。正确做法是:①立即到公司注册地派出所报案,拿到《报案回执》(一定要写明“公司公章、财务章丢失”,并加盖公章);②拿着《报案回执》到公安局申请“丢失备案”,领取《印章丢失声明申请表》;③按上述流程登报声明作废(报纸上要写“XX公司公章(编号:XXX)、财务章(编号:XXX)遗失,自即日起失效,一切法律责任与本公司无关”);④最后带着《报案回执》、登报报纸、营业执照等材料,去公安局办理“注销备案”(注意:不是“交回”,而是“注销备案”,因为章丢了,交不回去)。我处理过一个客户,他的章在办公室被偷了,一开始想“算了,注销时不说,反正公司都没了”,结果被小偷偷用章签了网贷,催收电话打到了他家里,最后只能花时间报案、备案,虽然麻烦,但总比背债强。

再来说公章损坏,比如章被摔裂、泡水模糊不清,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用损坏的章交回去”?答案是不能!损坏的章无法辨认,万一被不法分子“修复”使用,风险还是在你身上。正确的处理方式是:①先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单位”申请“以旧换新”,但注意:不是“补新章”,而是“用损坏的章换《回收证明》”(刻章单位会收走损坏的章,出具《印章回收单》);②拿着《回收单》、登报声明(虽然损坏,但建议也登个“作废声明”,以防万一)、营业执照等材料,去公安局办理“注销备案”。这里有个坑:有些刻章单位不回收“损坏的章”,说“无法证明是你的章”,这时候你就要多跑几趟,找公安局开《印章确认证明》,或者让刻章单位在《回收单》上注明“该章无法使用,已当场销毁”,并加盖公章——总之,一定要有“损坏章被处理”的书面凭证。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公司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很多人注销总公司时,会忽略分支机构的章,结果导致“总公司的章注销了,分支机构的章还在”,引发责任不清。正确的处理逻辑是:先处理分支机构,再处理总公司。具体来说:①总公司在注销前,要通知所有分支机构“同步办理注销”,并收回分支机构的公章、财务章(或指导分支机构按上述流程自行处理);②分支机构的章处理完毕后,总公司才能申请注销(因为总公司的注销需要提交“分支机构注销证明”);③如果分支机构无法自行处理章(比如在外地),总公司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分公司员工去当地公安局办理“注销备案”,但《委托书》需要公证,并附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我之前有个客户,总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在成都,他注销时只处理了总公司的章,结果分公司的章被分公司经理“私用”,签了份虚假合同,债权人直接起诉了总公司,最后总公司赔了钱,还差点被认定为“分支机构管理不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没处理好分支机构章”的教训。

销毁方式

交回公章和财务章后,并不是“扔进垃圾桶”那么简单,正规的“销毁”是有讲究的。根据《印章管理办法》,备案印章的销毁必须由公安局指定的机构执行,常见的销毁方式有两种:物理销毁登记销毁。物理销毁就是“彻底破坏”,比如用液压机把章压成铁饼、用高温熔化成金属块,这种方式适合“完好的章”,因为无法复原,安全性最高。我见过公安局销毁章的现场:几台机器轰鸣着,公章被送进去,出来时就是一堆铁屑,旁边还有民警全程录像——这就是“物理销毁”的“仪式感”,确保章彻底“死掉”。登记销毁则适用于“无法交回的章”(比如丢失、损坏),公安机关会在系统中标注“该章已注销”,并记录销毁原因、时间、经办人,虽然没有实物销毁,但“系统记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有些创业者可能会问:“能不能我们自己销毁?比如用锤子砸了,再扔掉?”理论上,如果章是“非备案章”(比如合同章、发票章),可以自行销毁,但公章和财务章是“备案章”,绝对不能自行销毁!为什么?因为备案章的信息(编号、图案、备案号)都录入了公安局的系统,自行销毁后,系统里还是“正常”状态,万一有人用“同款章”冒用,系统查不到“已注销”记录,你还是得担责。我见过有客户觉得“交章太麻烦”,自己把公章砸了,扔进了河里,结果后来有人用一模一样的章签了合同,法院查系统发现“章未注销”,直接判客户承担责任——这就是“自行销毁”的后果,图一时省事,惹来大麻烦。

那“自行销毁”有没有例外情况?有,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章是“无法交回”的(比如丢失、损坏且无法找回);②已经完成了“报案、登报、备案”等所有手续。即便如此,也建议“销毁时留痕”——比如拍视频(拍到章被剪碎、火烧的过程),视频中要有“日期、地点、人物”(比如法定代表人、股东在场),并签字确认《销毁证明》,最后找社区或派出所盖章证明“销毁属实”。我有个客户,他的章被狗咬坏了,无法交回,他就自己用角磨机把章磨成了粉末,还拍了视频(视频中他拿着磨碎的粉末,旁边放着当天的报纸),然后拿着视频、《报案回执》、《登报报纸》去公安局备案,民警看了视频后,直接给他办了“注销备案”——这就是“留痕”的重要性,用证据证明“章确实销毁了”。

档案留存

处理完公章和财务章后,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当然不是!接下来还有一步关键操作:留存档案。这些档案是你“已按规定处理章”的“铁证”,万一后续有纠纷,它们能帮你撇清责任。需要留存哪些档案?至少包括5类:①登报声明的报纸原件(一定要是“整版报纸”,不是剪下来的小纸片,报纸上要有“注销公告”和“章作废声明”的日期、版面);②公安局的《印章销毁证明》或《回收凭证》(盖有公安局公章,最好有经办人签字);③销毁过程的视频或照片(如果是自行销毁,必须有;如果是公安局销毁,可以找公安局要“销毁记录”);④交章时的交接单(比如交给公安局的《印章交接表》,上面要有接收人签字、公安局盖章);⑤工商、税务的注销通知书(证明公司已正式注销,和章的处理形成“闭环”)。

这些档案要保存多久?很多人觉得“公司注销了,档案留着没用”,其实不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注销后,会计档案需要保存“至少10年”,而“章处理档案”属于“重要法律文件”,建议永久保存——因为章被冒用的风险,可能在注销后几年、甚至十几年才出现。我见过一个客户,他在2015年注销了公司,2020年突然有人用他公司的公章签了份“2018年的借款合同”(当然,这份合同是假的),债权人起诉他,幸好他保存了2015年的《印章销毁证明》和登报报纸,法院一看“章早在2015年就注销了”,直接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如果他没保存档案,后果不堪设想。

档案怎么存才规范?建议分“电子档”和“纸质档”两套。电子档可以扫描成PDF,命名格式为“XX公司注销-章处理-XXXX年XX月XX日”(比如“XX公司注销-章处理-2023年10月15日”),存到U盘或云端(比如阿里云、腾讯云,注意加密);纸质档要装订成册,封面写“XX公司注销档案-章处理”,里面按“登报报纸→销毁证明→交接单→其他材料”的顺序排列,放在文件袋里,存放在干燥的地方(避免受潮发霉)。最好再列一个《档案清单》,记录每份材料的名称、数量、保存位置,方便日后查找。我有个习惯,每帮客户处理完注销,都会把档案做成“三份”:一份给客户,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备份在云端——这样就算客户丢了,我们还有备份,也算“为客户多留一条后路”。

后续责任

公章和财务章按规定处理了,公司也正式注销了,是不是就“彻底没关系”了?从法律上讲,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原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章被冒用的责任”和“未尽到清算义务的责任”,可能依然存在。先说“章被冒用的责任”:如果你已经按规定“登报声明+交回/销毁”,并留存了档案,那么即使章被冒用,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你已经“尽到了保管和销毁义务”。但如果你没处理章,或者处理不规范(比如只登报没交回),导致章被冒用,那么你可能需要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哪怕你不知情,也要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

再说未尽到清算义务的责任。公司注销前,必须完成“债权债务清算”,如果公章未处理,可能被用于“承认未清偿债务”或“签订新债务”,导致“清算不彻底”。比如,有人拿着你公司的财务章,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或者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那么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也可能主张“原股东未尽到清算义务”,要求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注销时,原股东觉得“债务都还清了”,没处理公章,结果前员工用公章签了“未清偿债务”的确认书,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清偿的1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清算时没处理章”的代价。

那“注销后,如何彻底撇清责任”?除了按规定处理章,还要做好“债务清偿公示”——比如在登报注销时,除了“公司注销公告”,还要加一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已全部清偿完毕债务,若有未清偿债务,请相关权利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主张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这样,如果后续有人用章“伪造债务”,你可以主张“已公示债务清偿,该债务无效”。另外,注销后最好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公司信用记录”,确保没有“未结清的债务”或“异常信息”;如果发现异常,及时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诉,避免“被负债”。我帮客户处理注销时,都会多做一步:“出具《债务清偿承诺书》”,由全体股东签字,并公证,证明“公司注销前所有债务已清偿,若有未清偿债务,由股东个人承担”——虽然这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但能“多一份保障”,让客户更安心。

## 总结 注销公司,从来不是“一销了之”的事,尤其是公章和财务章,这两枚小小的印章,承载着公司的“权利”和“责任”,处理不好,可能让几年的创业心血“毁于一旦”。从法律风险到处理流程,从特殊情况到销毁方式,再到档案留存和后续责任,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谨、细致”——毕竟,创业路上,“谨慎”永远比“后悔”重要。 作为在加喜财税做了十年企业服务的人,我见过太多“因小失大”的教训:有人为了省几百块登报费,结果赔了几万块;有人觉得“章丢了没事”,最后背上了几十万的债务;有人嫌“交章麻烦”,自己砸了章,却成了“失信人”……这些案例都在告诉我们:注销公司的“最后一公里”,一定要走稳、走对。 ## 加喜财税秘书见解 加喜财税秘书在十年企业服务中发现,80%的创业者对“注销时章的处理”存在认知盲区,要么“过度重视”(觉得章是“炸弹”,赶紧扔),要么“完全忽视”(觉得“公司都没了,章无所谓”)。其实,章的处理核心是“合规”和“留痕”——只要按“登报→交回/备案→销毁→存档”的流程走,并留存所有凭证,就能彻底规避风险。我们为每位客户提供“章处理全流程代办服务”,从报案登报到交章销毁,全程拍照、录像,并制作《档案册》,确保客户“无后顾之忧”。毕竟,我们不仅要帮您“注销公司”,更要帮您“体面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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