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租赁牌照申请,税务合规有哪些关键点?
在当前金融业严监管、强合规的背景下,金融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深度绑定的金融服务业态,其牌照申请门槛逐年提高。据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金融租赁公司已突破80家,但每年新增牌照数量却从高峰期的10余家降至个位数。究其原因,除了资本金、股东资质等硬性指标外,税务合规性已成为监管层审核的“隐形门槛”——不少企业因前期税务处理不规范,甚至在材料预审阶段就被“一票否决”。作为一名在财税领域深耕16年(其中注册办理14年)的从业者,我见过太多企业因忽视税务合规与牌照失之交臂,也帮不少客户从“税务风险泥潭”中走出来,最终成功拿到牌照。今天,我就以加喜财税秘书的实战经验,拆解金融租赁牌照申请中税务合规的8大关键点,希望能为正在筹备的企业提供一份“避坑指南”。
## 主体税务资格审核
金融租赁牌照申请的第一步,是监管层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全面核查,而税务资格无疑是其中的“重头戏”。这里的“税务资格”并非简单指企业是否正常纳税,而是涵盖股东背景、注册资本缴纳、机构设置等多维度的税务合规性。说白了,监管层要看的是“你的根正不正”,有没有历史税务“前科”。
股东背景税务核查是首道关卡。监管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股东(一般指持股5%以上)必须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持续盈利能力,而税务记录是这两项的重要体现。我曾接触过一家由实业集团控股的租赁公司申请材料,其股东母公司在三年前因偷逃增值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00万元,尽管母公司已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但监管层认为该股东“税务诚信存在瑕疵”,最终导致申请被驳回。这提醒我们,股东的历史税务违法记录(尤其是偷税、抗税等主观恶意行为)是“红线”,必须提前通过合法途径消除影响,比如通过税务信用修复程序,将纳税信用等级从D级提升至B级以上,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注册资本实缴的税务处理是另一大难点。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但很多企业股东在实缴时,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设备、股权)来凑足注册资本,这里就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的处理。比如某股东以一台评估价值5000万元的设备出资,若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税率13%),也未就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便完成了工商实缴,税务部门也会认定其“出资不合规”,进而影响牌照申请。正确的做法是: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先对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按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规定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万分之五)。加喜财税秘书曾为某客户设计过“货币+非货币”组合出资方案,通过将设备分批转让给租赁公司再增资的方式,既解决了出资合规问题,又降低了当期税负,最终顺利通过监管审核。
机构设置与税务备案的匹配度也不容忽视。金融租赁公司需在开业前完成省级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并核定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等)。但很多企业因急于申请牌照,忽略了分支机构(如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的税务备案。比如某客户在异地设立了业务部,但未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导致该部收取的租金收入无法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被监管认定为“税务管理不规范”。事实上,金融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涉及跨省(市)业务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抵扣。这些细节看似琐碎,却直接影响监管对“公司治理能力”的判断。
## 资产购置税务处理
金融租赁公司的核心资产是“租赁物”,无论是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还是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等通用设备,其购置环节的税务处理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资产计税基础和后续盈利能力。可以说,资产购置的税务合规,是决定租赁公司“能否活下去、活得好”的“压舱石”。
资产购置的增值税抵扣是首要关注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租赁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如租赁物)若属于“动产”或“不动产”,其进项税额通常可以抵扣(需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关键是“发票合规性”——我曾见过某客户为了节省成本,从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置设备,对方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该设备价值500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相当于白白损失了15万元税款。正确的做法是: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并要求其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确保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信息与实际交易一致,避免因发票信息不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规抵扣”。
资产入账价值的税会差异处理是第二道关卡。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但税法上,资产的计税基础需剔除“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比如某客户购置一台设备,支付价款1000万元,向供应商支付“返利”100万元(未取得红字发票),会计上按900万元入账,但税法上要求将返利冲减资产的计税基础,即计税基础为900万元,而会计基础为1000万元,形成税会差异。这种差异若未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加喜财税秘书曾为某客户设计“返利直接冲减货款”的方案,即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若年采购额达到XX万元,供应商给予X%的价格折扣”,并通过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从源头避免了税会差异。
特殊资产的税务处理更需谨慎。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即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租回),资产购置环节涉及“两次所有权转移”,税务处理相对复杂。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售后回租中承租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若租赁公司在购入资产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后续资产报废、毁损时,需做进项税额转出。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购方式购入一台设备,已抵扣进项税额80万元,后因承租人破产,设备被法院拍卖,拍卖价款不足抵偿租金,租赁公司未做进项税额转出,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80万元并处以0.5倍罚款。这提醒我们,特殊资产处置必须同步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建立“资产-进项税额”台账,定期跟踪资产状态,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税务风险。
## 租金收入确认与税会差异
租金收入是金融租赁公司的“生命线”,其税务处理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准则与税法对租金收入确认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若处理不当,轻则面临纳税调整,重则被认定为“延迟纳税”或“少计收入”,影响牌照申请。
租金收入的增值税确认时点是基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意味着,即使租赁公司在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如按月确认租金收入),税务上也必须按“收付实现制”在收到预收款时缴纳增值税。我曾见过某客户为“美化报表”,在收到1年租金1200万元后,未按全额确认增值税销售额,而是分摊到12个月按月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约104万元(1200万/12×13%×11个月),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不仅追缴税款、滞纳金,还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牌照申请自然无望。正确的做法是:严格按照“预收款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即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务上也需单独申报,避免税会差异导致少缴税款。
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时点差异是另一大难点。会计准则规定,租赁收入应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均匀确认(无论是否收到款项);但税法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这种“会计权责发生制 vs 税法收付实现制”的差异,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大量纳税调整。比如某租赁公司将一台设备出租给A企业,租期3年,年租金600万元,合同约定每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会计上每年确认收入600万元,但税务上需在每年12月31日(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若第一年A企业未按时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在会计上确认了600万元收入,但税务上未确认,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第二年收到第一年租金时,会计上确认收入600万元,税务上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这种“先调减、后调增”的跨期差异,必须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避免因调整错误导致少缴或多缴企业所得税。
租金结构中的“隐性费用”税务处理也需注意。实际业务中,租赁公司常通过“租金+服务费”的方式收取款项,比如收取租金1000万元,同时收取“设备维护费”50万元。这里的“服务费”需单独核算,若与租金混合开具发票,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价外费用”,并入租金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租赁公司将租金和“咨询费”合并开具“租赁费”发票,税务机关认为“咨询费”未单独核算且无真实业务实质,要求按全额1050万元计算增值税,补缴税款约67.5万元(1050万×13%-1000万×13%)。正确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区分租金和服务费,分别核算,并按不同品目开具发票(如“租赁服务”“咨询服务”),确保“价税分离”清晰,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 跨境业务税务管理
随着金融租赁公司“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租赁业务(如跨境直租、跨境转租)逐渐增多,但跨境业务的税务处理也更为复杂,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关税等多个税种,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国际税务争议,甚至影响牌照申请。
跨境租赁的增值税政策是“硬骨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若租赁物在境内使用,则需正常缴纳增值税。这里的“完全在境外消费”如何界定?我曾见过某客户将飞机租赁给境外航空公司,约定飞机在境外运营,但因租赁物(飞机)的登记地、维修地均在国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未完全在境外消费”,需补缴增值税约500万元(租赁额1亿元×13%-免征额)。正确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实际使用地在境外”,并提供境外航空公司出具的“运营证明”、境外机场的起降记录等证据,向税务机关申请“跨境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确保政策适用合规。
跨境租金支付的预提所得税管理是关键环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境外出租人从境内取得的租金所得,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若税收协定有优惠,可降至5%-10%)。但很多企业因不了解税收协定,未享受优惠税率,导致多缴税款。比如某香港公司通过其境内子公司收取租金,若能提供“受益所有人”证明(如香港公司实际管理地在香港、员工均在香港雇佣等),可按《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优惠;但若无法提供,则需按10%缴纳。我曾为某客户设计“境外SPV架构”,通过设立在香港的子公司收取租金,并协助其准备“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最终将预提所得税从10%降至5%,节省税款约3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预提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境内承租人,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境内承租人需承担“税款补缴+滞纳金+罚款”的责任,影响税务合规记录。
跨境资产转让的转让定价风险不容忽视。金融租赁公司在跨境转租业务中,常涉及境内公司与境外关联方的资产转让,若转让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能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比如某境内租赁公司将一台设备以1000万元转让给境外关联公司,再以1200万元从境外关联公司租回,税务机关发现该设备的公允市场价值为1500万元,认为境内公司以“低于公允价值”向境外关联方转让资产,减少了境内应纳税所得额,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为规避此类风险,跨境资产转让应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包括组织架构、财务状况、交易内容、可比信息等),证明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PA),提前锁定转让定价政策。
## 税收优惠适用与风险防范
税收优惠是金融租赁公司降低税负的重要手段,如融资租赁加速折旧、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等。但近年来,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监管日趋严格,“假优惠、真避税”的企业纷纷被查处,税收优惠的“合规性”已成为牌照审核的重要指标。
融资租赁加速折旧的适用条件需严格把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生物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很多企业为了“多享受优惠”,将不属于优惠行业的企业购入的设备也申请加速折旧,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我曾见过某制造业客户购入一台设备,价值600万元,为了享受“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将设备拆分成两张发票(一张400万元,一张200万元),被认定为“人为拆分发票,虚列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并处以0.5倍罚款。正确的做法是:严格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资产类型”“金额标准”申请加速折旧,保留设备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确保“优惠有据可依”。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审核是重点。根据《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鼓励类产业企业”需同时满足“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和“被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两个条件。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租赁公司注册在西部地区,主营业务为“设备租赁”,但其“融资租赁利息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未达到“主营业务收入70%”的标准,无法享受15%的优惠税率,需按25%补缴企业所得税约400万元。这提醒我们,西部大开发优惠的核心是“主营业务合规”,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准确计算“鼓励类业务收入占比”,并提供《产业目录》查询截图、业务合同等证据,避免因“收入口径错误”导致优惠适用失败。
税收优惠的“备案与后续管理”不可忽视。目前,多数税收优惠已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需在享受优惠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备案后还需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比如“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优惠”需留存“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增值税申报表”等;“融资租赁加速折旧”需留存“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加速折旧备案表”等。我曾见过某客户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优惠备案”,导致无法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因此,企业必须建立“税收优惠台账”,明确各项优惠的备案时限、留存资料清单,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优惠不漏备、资料不缺失”。
## 税务内控制度建设
监管层在审核金融租赁牌照申请时,不仅关注企业“当前的税务合规性”,更看重“长期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而税务内控制度正是这种能力的集中体现。可以说,一套完善的税务内控制度,是企业“远离税务风险、顺利通过审核”的“定海神针”。
税务岗位设置与职责分离是基础。金融租赁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税务部门(或岗位),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税务人员(如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明确“税务核算”“税务申报”“税务筹划”“税务风险管控”等岗位职责,并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如税务申报与税务审批分离、发票管理与税务核算分离)。我曾见过某客户因“税务岗由财务人员兼任,且一人负责发票领用、认证、申报全流程”,导致发票管理混乱,出现“虚开发票”风险,被监管认定为“内控缺失”。正确的做法是:参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建立“税务管理三道防线”——业务部门(第一道)、财务部门(第二道)、审计部门(第三道),确保税务风险“早发现、早处理”。
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是核心。企业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开展税务风险评估,识别“资产购置、租金收入、跨境业务、税收优惠”等环节的税务风险点,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形成《税务风险评估报告》。比如在租金收入环节,风险点可能包括“增值税确认时点错误”“企业所得税税会差异未调整”“服务费未单独核算”等,需针对每个风险点制定“应对措施”(如完善合同条款、建立台账、加强审核)。加喜财税秘书曾为某客户设计“税务风险量化评估模型”,将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级,对高风险点(如跨境预提所得税)实行“每月监控”,对中风险点(如租金收入确认)实行“季度检查”,有效降低了税务违规概率。
税务信息化建设是趋势。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推广,“以数治税”已成为税收征管的主流模式,金融租赁公司需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税务管理效率。比如搭建“税务管理系统”,实现“发票管理-进项认证-销项开票-纳税申报”全流程自动化;对接业务系统,实时获取租赁合同、租金收取、资产处置等数据,自动生成“税会差异调整表”;利用大数据分析,监控“异常发票”“税负率波动”等风险信号。我曾见过某客户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发现“某供应商连续3个月开具的发票代码相同、金额均为整数”,及时暂停付款并核查,避免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可以说,税务信息化不仅是“合规工具”,更是“风险防火墙”。
## 历史遗留税务问题清理
很多申请金融租赁牌照的企业是由“融资租赁公司”或“实业公司”转型而来,或多或少存在历史遗留税务问题(如欠税、漏缴、税会差异未调整等)。这些问题若不提前清理,将成为牌照申请的“拦路虎”,甚至被监管认定为“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
欠税与滞纳金的清缴是首要任务。历史遗留欠税可能包括“增值税欠税”“企业所得税欠税”“印花税欠税”等,企业需全面梳理自身纳税记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情况证明》,确认是否存在欠税。若有欠税,应制定“清缴计划”,优先缴纳本金,再缴纳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客户因2019年有一笔“设备租赁收入”未申报增值税,欠税50万元,滞纳金约10万元(按2年计算),在申请牌照前3个月才完成清缴,导致“纳税信用等级”仍为“C级”(需清缴满1年后才能修复至B级),最终影响审核结果。这提醒我们,历史欠税需“尽早清缴”,并保留完税凭证,确保“纳税记录清白”。
税务行政处罚的“影响消除”是关键。历史税务违法行为(如偷税、抗税、虚开发票等)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甚至移送司法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会保留2年,期间纳税信用等级最高为“C级”。若企业存在此类记录,需在申请牌照前,通过“税务信用修复”程序消除影响。比如因“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被处罚5000元,可在纠正违法行为、缴纳罚款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纳税信用等级可提升至“B级”。我曾为某客户成功修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处罚记录,使其纳税信用等级从“C级”升至“B级”,为牌照申请扫清了障碍。
税会差异的“追溯调整”不可忽视。转型前的企业可能存在大量“税会差异未调整”问题(如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会计上确认的“政府补助”,税法上需“递延纳税”)。这些差异若未在转型前进行追溯调整,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不准确,影响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需聘请专业税务师,对近3年的税会差异进行专项审计,编制《税会差异调整表》,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加喜财税秘书曾为某客户追溯调整税会差异累计金额达2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虽然短期内增加了税负,但确保了“财务报表的税务合规性”,最终获得监管认可。
## 关联交易定价合规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多为大型企业集团,关联交易(如关联方租赁、资金拆借、资产转让)在所难免,但若关联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能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甚至被监管认定为“利益输送”,影响牌照申请。
关联交易的“披露与报告”是基础。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金融租赁公司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关联交易类型表》等,详细披露关联方名称、关系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信息。我曾见过某客户因“未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金额5000万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未申报”,处以10万元罚款,并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约125万元。正确的做法是:建立“关联方名录”,定期更新关联方关系,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和报送。
关联交易定价的“方法选择”是核心。关联交易定价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常用的定价方法包括“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金融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定价,可根据交易类型选择合适方法:比如关联方设备采购,可采用“成本加成法”(在供应商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关联方租赁服务,可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参考非关联方租赁业务的净利润率)。我曾为某客户设计“关联设备采购定价方案”,以“非关联方采购价格×(1+成本利润率10%)”作为定价依据,并提供3家非关联供应商的报价单作为“可比非受控价格(CUP)”证据,成功通过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查。
成本分摊协议的“合规管理”需注意。若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研发、购置资产或提供劳务,可签订“成本分摊协议(CSA)”,约定成本分摊方式和收益分配比例。但CSA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需向税务机关备案。我曾见过某客户与关联方签订“IT系统开发成本分摊协议”,但未约定“退出机制”和“补偿条款”,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协议不完整”,要求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成本分摊额。正确的做法是:参考《特别纳税调整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办法》,在CSA中明确“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成本分摊的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确保协议合规有效。
## 总结:税务合规是牌照申请的“生命线”
金融租赁牌照申请是一场“全方位、多维度”的合规考验,而税务合规贯穿于“主体设立、资产购置、业务运营、风险管控”全流程,是监管层审核的“重中之重”。从加喜财税秘书16年的实战经验来看,企业需树立“税务合规前置”理念,在筹备牌照申请前,全面梳理税务风险点,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税务内控制度,确保“每一笔交易、每一张发票、每一项收入”都经得起监管 scrutiny。唯有如此,才能在激烈的牌照竞争中脱颖而出,为后续业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展望未来,随着金税四期的深化和“智慧税务”的推进,税务监管将更加精准、高效,金融租赁公司需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合规”,借助数字化工具提升税务风险管理能力,将税务合规打造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毕竟,在金融行业,“合规是1,业务是0”,没有合规这个“1”,再多的业务“0”也毫无意义。
## 加喜财税秘书见解总结
金融租赁牌照申请中的税务合规,绝非简单的“少缴税”,而是“全流程、全周期”的风险管控。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重业务、轻税务”,在最后一刻与牌照失之交臂。加喜财税秘书认为,税务合规的核心是“证据链管理”——从股东背景的税务证明,到资产购置的发票合规;从租金收入的税会差异台账,到跨境业务的税收协定备案,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书面证据支撑”。我们建议企业组建“税务+法律+业务”的专项小组,提前6-12个月启动税务合规整改,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毕竟,牌照申请的“机会只有一次”,税务合规的“容错率极低”,唯有“专业、细致、前瞻”,才能成功跨越这道“门槛”。
加喜财税秘书提醒:公司注册只是创业的第一步,后续的财税管理、合规经营同样重要。加喜财税秘书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等一站式企业服务,12年专业经验,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