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在加喜财税干了12年注册办理,见过太多创业者因为“对赌条款”栽跟头。有次凌晨两点,一个刚拿到融资的科技创始人打电话来,带着哭腔说:“工商局不给我章程备案,说对赌条款违法,这钱还能要回来吗?”原来他和投资人签的协议里直接写着“三年营收未达标,股权无条件转让”,工商审核时直接被打回。类似的情况我每年都要处理十几起——很多创业者只盯着融资条款的“刺激”,却忽略了工商登记这道“合规关”。对赌条款本身不是洪水猛兽,但注册公司时怎么设才能既让投资人放心,又让工商点头?这背后藏着不少门道。今天我就以12年的实战经验,跟大家好好掰扯掰扯这个问题。
条款性质辨析
要搞清楚对赌条款怎么设,得先明白它到底是个啥。从法律性质看,对赌条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本质上是一种“或有对价”安排,核心是“估值调整”——投资人根据公司未来业绩表现,对初始投资估值进行“补”或“退”。但很多人把它和“担保”“抵押”混为一谈,这就容易踩坑。记得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客户,投资人要求创始人个人对业绩承担连带责任,结果在工商注册时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个人连带责任超出了股东法定义务。后来我们帮他们把条款改成“若未达标,创始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向投资人补偿”,这才通过了审核。所以说,**对赌条款的本质是股东间的商业约定,而非公司对投资人的担保**,这个定位必须清晰,否则工商关根本过不去。
再从合同效力角度看,最高法在“海富诉世案”中明确了“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原则。这意味着,注册公司时,对赌条款只能约束股东(创始人和投资人),不能直接约束公司本身。有次遇到一个教育类项目,投资人在协议里写“若公司未达标,由公司回购股权”,工商局直接驳回,理由是公司回购股权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严格规定。后来我们调整成“由创始股东个人回购”,工商立刻就通过了。所以,**对赌条款的签约主体必须是股东,不能是公司**,这是工商审核的隐形红线,也是很多创业者容易忽略的“致命伤”。
最后,对赌条款和“业绩承诺”也不是一回事。业绩承诺是公司对外的经营目标,对赌是股东间的内部补偿机制。有家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人要求把“三年开100家店”写进公司章程,结果工商局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经营承诺”,可能引发虚假宣传风险。后来我们改成“股东间约定,若未达成开店目标,创始人向投资人转让部分股权”,既保留了激励效果,又符合工商对“真实、合法”的要求。所以,**对赌条款要藏在股东协议里,别往章程里塞**,这是基本操作。
工商审核红线
工商局审核公司注册材料时,对对赌条款主要看两条:“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是否损害公司资本稳定”。先说第一条,比如“若未达标,投资人直接取得公司控制权”这种条款,工商局肯定不认。因为公司控制权属于股东会决议范畴,不能通过“预先约定”剥夺其他股东的表决权,这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强制性规定。之前有个做AI硬件的团队,投资人要求“若研发进度滞后,投资人有权直接任命CEO”,工商局直接打回,理由是“公司治理结构不能由单方约定”。后来我们改成“若未达标,创始股东同意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人选”,这才通过——**对赌条款不能直接干预公司治理,只能通过股东权利间接实现调整**。
第二条红线是“损害资本稳定”。比如“若未达标,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提前返还投资款”,这会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投资人拿回投资款相当于公司资本减少,必须履行减资程序,而减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流程复杂。有次遇到一个生物医疗项目,投资人协议里写了“若新药未获批,公司需返还全部投资”,工商局直接说“这等于让公司替股东还债,损害债权人利益”。后来我们改成“由创始股东用个人资金回购投资人股权”,既保护了投资人,又没触碰资本稳定的红线。所以,**对赌条款的补偿必须来自股东个人,不能来自公司资产**,这是工商审核的底线。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对赌条款的“触发条件”不能模糊。比如“公司经营情况未达预期”“业绩显著下滑”,这种表述太主观,工商局会认为“缺乏可操作性,可能成为纠纷隐患”。记得有个新能源企业,投资人要求“若市场份额未进前三,创始人补偿股权”,但“前三”怎么定义?全国还是区域?工商局要求补充具体标准,否则不予备案。后来我们改成“若公司年度市场份额在细分行业排名低于第五名,创始人向投资人转让5%股权”,这才通过。所以,**对赌条款的触发条件必须量化、可验证**,比如具体的营收、利润、市场份额数字,或者第三方审计报告,不能含糊其辞。
核心设计原则
设计对赌条款时,我总结了个“三不原则”:不碰公司资产、不干预公司治理、不违反股东平等。先说“不碰公司资产”,这是最核心的。很多投资人想让条款“有保障”,就想着“若未达标,公司用现金补偿”,这绝对是工商审核的大忌。正确做法是“补偿来自股东个人”,比如创始人转让股权、支付现金,或者投资人让渡部分股权(对赌成功时)。之前有个做SaaS的客户,投资人最初要求“若客户留存率未达标,公司需用现金补偿”,我们坚决反对,后来改成“若未达标,创始人向投资人转让10%股权”,工商局秒过。所以,**补偿主体必须是股东,补偿方式只能是股权或现金(个人支付)**,这是让工商放心的关键。
“不干预公司治理”也很重要。投资人拿到对赌条款后,总想“多控制点”,比如“若未达标,投资人有权否决公司重大决策”,这越界了。公司治理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定职责,不能通过对赌条款“架空”机构。有次遇到一个智能制造项目,投资人要求“若研发投入未达标,投资人有权直接终止项目”,工商局认为这“侵犯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后来我们改成“若未达标,创始股东同意增加投资人提名的董事席位”,既保障了投资人的话语权,又没破坏公司治理结构。所以,**对赌条款可以调整股东权利(比如股权比例、董事提名),但不能直接干预公司日常经营**,这是平衡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独立性的关键。
“不违反股东平等”容易被忽视。对赌条款本质是股东间的“特殊约定”,但如果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知情权等法定权利,也会被工商否决。比如“若未达标,创始人需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条款里没写“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工商局会认为“程序不合法”。之前有个做文创的团队,投资人协议里直接写了“创始人违约时,股权直接归投资人所有”,我们补充了“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才通过审核。所以,**对赌条款涉及股权转让时,必须确保其他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受侵害**,这是《公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工商审核的重点。
最后,条款要“留有余地”。很多创业者为了拿到融资,接受“一刀切”的对赌条件,比如“必须三年上市,否则全盘皆输”,这既不现实也不合规。工商局审核时,会看条款是否“过于严苛,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异常”。我们一般建议客户设置“阶梯式对赌”,比如“第一年营收5000万,未达标转让5%股权;第二年1亿,未达标再转5%”,这样压力分散,也更容易实现。还有“缓冲期”条款,比如“若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政策变化)未达标,可延期一年”,这既体现了公平,也让工商觉得条款“有温度”。所以,**对赌条款要“松紧适度”,给公司和创始人留足调整空间**,这才是可持续的设计。
章程衔接技巧
公司章程是工商登记的“必考题”,对赌条款不能直接写进章程,但可以通过“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处理条款”实现衔接。很多创业者不知道,章程和股东协议是两个独立文件,股东协议对签约方有约束力,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都有约束力。所以,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在章程里写“股东未尽事宜以股东协议为准”,这样对赌条款即使不在章程里,也能通过股东协议间接生效。记得有个做直播电商的团队,投资人担心股东协议“效力不够”,我们在章程里加了“本章程与股东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股东协议为准”,工商局审核时认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顺利通过。所以,**章程里要设置“冲突解决条款”,为股东协议留出空间**,这是对赌条款“隐形落地”的关键。
章程中“股东权利义务”部分,可以间接体现对赌条款的调整结果。比如,对赌成功后,投资人可能获得更多股权,章程里需要相应调整“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有次遇到一个新能源项目,对赌条款约定“若未达标,投资人股权比例从10%增加到15%”,我们在章程备案时同步修改了“股东出资额和股权比例”,并附上了股东会决议,工商局一次性就通过了。如果对赌条款涉及“董事提名”,章程里“董事会组成”部分也要相应调整。所以,**对赌条款的“结果”(如股权变动、董事调整)要及时体现在章程中**,避免出现“股东协议和章程不一致”的尴尬局面。
还有个技巧是在章程里设置“特别决议条款”,对对赌涉及的“重大事项”约定更高的表决比例。比如,对赌条款中“创始人转让超过5%股权需经投资人同意”,我们会在章程里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投资方(若为股东)有一票否决权”。这样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又把对赌条款的“限制性”要求融入了章程,工商局审核时会觉得“条款严谨,权责清晰”。之前有个做智能硬件的客户,投资人担心创始人“偷偷转让股权”,我们用这个技巧,既满足了投资人的风控需求,又通过了工商审核。所以,**把对赌条款的“限制性要求”转化为章程的“特别决议程序”**,是既合规又有效的做法。
风险规避策略
对赌条款最大的风险是“无效”,所以设计时要提前预判哪些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最常见的是“附条件股权回购”,比如“若未上市,公司以年化12%的利率回购投资人股权”,这会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名为借贷”,违反金融法规。之前有个做P2P的客户(当然现在这个行业已经不行了),投资人要求“若未盈利,公司回购股权并支付固定收益”,我们直接劝客户“这条款工商肯定不认,投资人可能涉嫌非法放贷”。后来改成“若未盈利,创始股东以原始出资额回购投资人股权”,这才通过。所以,**对赌条款不能设置“固定收益回报”,必须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这是避免被认定为“借贷”的关键。
另一个风险是“显失公平”,条款过于倾斜投资人,可能被法院或工商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对赌条款要“双向对赌”,不能只对创始人设限制,也要对投资人设保障。比如“若超额完成业绩,创始人可向投资人购买额外股权”,或者“若投资人未按约定注资,需向创始人支付违约金”。之前有个做生物医药的客户,投资人只要求“创始人未达标则补偿”,却没写“投资人未注资的责任”,我们坚持加上“投资人延迟注资,每日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这才平衡了双方权利,工商局也认可条款的公平性。所以,**对赌条款要“双向约束”,不能只约束一方**,这是条款有效的“公平性基础”。
还有个风险是“证据留存不足”。对赌条款触发时,需要“业绩未达标”的证据,如果协议里没明确“由谁审计、审计标准”,很容易扯皮。我们一般建议客户在条款里写“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如普华永道、立信)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并约定“审计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记得有个做教育的客户,对赌条款约定“年营收未达标1亿则补偿”,但没写审计机构,后来双方各找了一家审计机构,结果营收数据差了2000万,闹到工商局也没用。最后我们补充了“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的补充协议,才解决了纠纷。所以,**对赌条款要明确“业绩认定标准”和“审计机构”**,避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
纠纷解决路径
对赌条款再设计得再好,也可能触发纠纷,所以“事先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很重要。很多创业者喜欢“诉讼解决”,但诉讼周期长、成本高,还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其实,仲裁是更好的选择——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能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我们通常建议客户在股东协议里写“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之前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客户,对赌条款触发后,双方闹得很僵,但因为约定了仲裁,3个月就裁决了,没影响公司日常运营。所以,**对赌条款优先约定“仲裁解决”,而非诉讼**,这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关键。
另一个技巧是“设置调解前置”。仲裁或诉讼前,先通过调解解决,能节省双方时间和成本。我们会在条款里写“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XX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记得有个做智能制造的客户,对赌条款触发后,创始人觉得“业绩目标定得太高”,投资人觉得“创始人没尽力”,我们启动调解,最后双方同意“延长一年业绩考核,创始人转让3%股权”,既解决了问题,又没撕破脸。所以,**对赌条款加入“调解前置”程序,能降低纠纷对抗性**,这是维护股东关系稳定的“缓冲带”。
最后,要“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对赌条款纠纷中,“业绩是否达标”是核心争议点,所以要明确“由谁举证、举证标准”。一般约定“投资人主张业绩未达标,应提供经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创始人主张存在不可抗力或投资人违约,应提供相关证据(如政府文件、银行流水)”。之前有个做新能源的客户,投资人主张“研发投入未达标”,但没提供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我们主张“应由投资人承担举证责任”,最终仲裁庭驳回了投资人的请求。所以,**对赌条款要明确“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避免“谁主张谁举证”带来的不确定性。
总结与前瞻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对赌条款不是“能不能设”,而是“怎么设才合规”。从条款性质辨析到工商审核红线,从核心设计原则到章程衔接技巧,再到风险规避和纠纷解决,每一步都要紧扣“合法、公平、可操作”三个关键词。12年的注册办理经验告诉我,创业者和投资人往往站在“对立面”,但好的对赌条款应该是“共赢的工具”——既给投资人“安全感”,也给创始人“容错空间”。未来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工商审核可能会更注重“实质合规”而非“形式审查”,对赌条款的合规空间或会增大,但“保护公司资本稳定”“维护股东平等”的核心原则不会变。
最后给创业者提个醒:别为了融资“什么都答应”,对赌条款是“双刃剑”,用好了是“助推器”,用不好是“绊脚石”。签协议前多找专业财税、法律人士看看,别等工商驳回、对赌触发才后悔。记住,**合规不是“限制”,而是“保护”**——保护公司不被“架空”,保护创始人不被“套路”,保护投资人不被“忽悠”,这才是对赌条款的真正意义。
在加喜财税的12年里,我们帮2000+家企业处理过对赌条款的注册问题,见过太多“因小失大”的案例:有的因为条款直接写进章程被驳回,耽误了融资窗口期;有的因为补偿主体设为公司,导致后续减资程序繁琐;还有的因为没约定仲裁,陷入漫长的诉讼……其实这些问题,只要在注册前做好“条款设计+工商预审”,完全可以避免。我们常说“注册公司不是填个表格那么简单,每个条款都可能藏着‘雷’”,尤其是对赌条款,既要让投资人放心,又要让工商点头,这需要平衡“商业逻辑”和“法律合规”两个维度。未来,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成熟,对赌条款会越来越“精细化”,但核心始终是“权责对等”——投资人承担风险,创始人承担责任,公司稳健发展,这才是三方共赢的长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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