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公司章程制定上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这纸看似普通的法律文件,实则是公司从诞生到成长的“行动指南”和“纠纷防火墙”。在14年的注册办理工作中,我见过太多企业因章程制定不当而踩坑:有的股东因股权比例僵局闹上法庭,有的因治理机构权责不清导致管理混乱,有的因利润分配条款模糊引发兄弟反目。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这两种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一个强调“人合性”(股东间信任为先),一个侧重“资合性”(资本实力为重),其章程制定的注意事项自然天差地别。作为加喜财税秘书的老员工,今天我就结合12年财税经验和14年注册实战,从六个核心维度拆解两类公司章程制定的“避坑指南”,帮你把“公司宪法”写得既合规又实用。

股权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是章程的“骨架”,直接决定公司控制权和利益分配。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设计更注重“股东关系”,而股份公司的资合性则更强调“资本规则”。记得2019年处理过一家制造业有限公司,三位创始股东各占30%,剩下10%作为期权池,章程里只写了“股东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却没约定“当股东意见分歧时,谁有最终决策权”。后来公司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两位股东同意,一位坚决反对,项目卡了整整半年,最后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这就是典型的股权制衡条款缺失。有限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股权比例、表决权安排、退出机制,尤其要警惕“平均股权”陷阱。建议设置“黄金股条款”(创始人保留特殊事项一票否决权)或“股权成熟条款”(约定股东离职后股权按比例收回),避免因股东变动导致公司僵局。相比之下,股份公司的股权设计更需关注“发起人责任”和“股份锁定”。我曾帮一家拟上市股份公司梳理章程,发现其发起人股份锁定期约定为“上市后1年”,但根据《证券法》,实际控制人锁定期应为“上市后36个月”,这种细节偏差可能导致上市审核被否。股份公司章程需明确各类股份(如普通股、优先股)的权利差异、发起人股份锁定规则、股份回购条件,尤其是拟上市公司,必须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新要求严格对标,避免“带病上路”。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公司章程制定上有哪些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风险是章程制定中常被忽略的“雷区”。去年遇到一个案子,客户A通过代持持有有限公司20%股权,章程中却未记载代持关系。后来显名股东B私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A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法院因“章程未公示代持,第三人善意取得”驳回了诉求——这提醒我们,有限公司章程若涉及代持,必须明确代持关系的法律效力、显名条件及违约责任,最好同时签署《代持协议》并在章程中备注“存在股权代持情况”。而股份公司由于股份流动性更强,章程中需重点防范“恶意收购”风险。比如某科技股份公司在章程中加入了“反收购条款”:当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时,需提前15日向公司披露,且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条款能有效抵御“门口的野蛮人”,但需注意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结构的动态调整能力,也是章程设计的关键。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权稀释规则”,比如公司增资时,现有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优先认购,若放弃则需书面同意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这种条款既能保障老股东权益,又能为融资扫清障碍。股份公司则需通过章程明确“股份发行规则”,包括发行价格、认购方式、程序等,尤其是非公开发行股份,需约定“特定对象范围”和“发行数量上限”,避免因股权过度稀释导致控制权旁落。在实践中,我见过不少企业因章程未约定“股权调整触发条件”(如业绩达标、里程碑事件),导致融资时与投资人陷入拉锯战。其实,只要在章程中预留“弹性条款”,比如“当公司年营收突破5000万元时,创始人股权可按1:1.5比例稀释”,就能让股权调整有据可依,减少谈判成本。

治理机构安排

公司治理是章程的“中枢神经”,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机构设置虽都围绕“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层),但权限划分和运行逻辑截然不同。有限公司的治理更“灵活”,比如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这种灵活性虽降低了初创公司的管理成本,但也容易导致“一言堂”。记得2017年服务过一家一人有限公司,老板既是股东、执行董事,又是经理,章程里未约定“经理职权范围”,结果他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关联方担保,导致公司承担了2000万债务——这就是典型的“治理机构权责不清”。有限公司章程必须明确各机构的职权边界、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比如执行董事不得兼任监事,经理职权需“列举式”规定(而非“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股份公司的治理则更“规范”,尤其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且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在帮一家新三板股份公司制定章程时,我发现其章程中“董事会召集程序”存在漏洞:规定“董事长无法履职时,由副董事长召集”,但未明确“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职时的替代方案”。后来董事长突发疾病,副董事长恰好出差,导致董事会会议延期一个月,错失了重要合同签署时机——这说明股份公司章程需对机构缺位时的替补机制、会议召集的时限要求、决议通过的最低表决权比例等细节做出周全安排。此外,股份公司章程还需引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投给一人),这能有效保障中小股东的提案权,避免“大股东一言堂”。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条款也需格外谨慎。实践中,不少企业习惯让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却未约定“法定代表人辞职或被更换时的程序”。我见过一个案例,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股东决裂后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公司无法签订新合同,经营陷入停滞——其实只需在章程中补充“法定代表人辞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就能避免这种被动。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通常由董事长、经理或董事会选定的其他人担任,章程中需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更换程序及责任承担,尤其是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情形,需约定“相对人善意的,合同有效”以保护交易安全。

“专业委员会设置”是股份公司章程的“加分项”。对于规模较大的股份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明确其组成(如独立董事需占过半数)、职权和工作机制。我曾服务过一家拟上市股份公司,通过在章程中增设“ESG委员会”,将环境、社会、治理事项纳入董事会决策范畴,不仅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还获得了监管机构的认可。而有限公司是否设置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处理,但若计划未来改制为股份公司,建议提前在章程中预留“接口”,比如“公司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时,可设立审计委员会”,为后续治理升级做好准备。

利润分配规则

利润分配是章程的“敏感神经”,直接关系到股东的“钱袋子”。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在分配逻辑上的核心差异在于:有限公司可以“自由约定”,股份公司必须“按股分配”——这是《公司法》的刚性要求,也是章程制定中最容易踩坑的地方。记得2018年遇到一个案子,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按出资比例分红”,但实际经营中,大股东利用控制权长期不分红,小股东无奈之下起诉要求“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法院最终支持了小股东诉求——这说明有限公司章程若未明确分配规则,默认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条款必须书面明确,且不得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在实践中,我建议有限公司根据股东资源、贡献度等因素,在章程中约定差异化分配比例(如技术股东占股30%但分红占50%),同时设置“利润分配触发条件”(如当年度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时,可分配利润不低于30%),避免股东因“分配预期不明”产生矛盾。

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则必须“按持股比例进行”,这是资合性的必然要求。但章程中可以约定分配方式(现金、股份、现金与股份结合)、分配频率(年度、半年度、临时)、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等细节。比如某互联网股份公司在章程中规定“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利润的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30%”,这种“刚性分红条款”能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估值。需注意的是,股份公司不得通过章程“剥夺股东分红权”,比如约定“只有董事会成员才能享受分红”,这类条款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是章程不可忽视的“操作指南”。有限公司股东会行使利润分配决策权,章程需明确“利润分配方案的表决比例”(一般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避免因“表决权僵局”导致该分不分。我曾服务过一家餐饮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结果两位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合,互相否决分配方案,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从未分红——这就是典型的“表决机制设计失误”。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中需明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召集时限、通知义务、回避表决规则”(如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确保决策程序公平公正。

“特殊情形下的利润分配”条款,能为章程增加“缓冲垫”。比如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当公司清算时,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但若存在未弥补亏损,需先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补足”——这种条款能避免股东通过清算“恶意逃债”。股份公司则需关注“股份回购与利润分配的衔接”,比如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股份时,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且需在章程中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可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在实践中,我见过不少企业因章程未约定“清算分配顺序”,导致清算时股东与债权人产生纠纷,其实只需在章程中明确“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就能规避此类风险。

章程修改程序

章程修改是公司治理中的“动态调整”,但“怎么改”“改什么”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修改程序差异主要体现在“表决权门槛”和“公告要求”上。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份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看似细微的差别,却可能导致修改“难易度”天差地别。记得2020年处理过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四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20%、10%,章程修改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即66.7%),结果大股东(40%)与小股东(10%)联合支持修改,但二股东(30%)坚决反对,因40%+10%=50%<66.7%,修改方案被否决——这说明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时,需提前测算表决权比例,避免“卡在临界点”。若股东意见分歧较大,可通过“分步修改”策略(如先修改表决权门槛,再调整其他条款)或“协商补偿机制”(如对反对股东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来推进。

股份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合规性”要求更高,尤其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修改章程需召开股东大会,且会议通知中应明确“列明议案内容”,不得以“临时动议”形式提出修改。我曾帮一家新三板股份公司修改章程,因公告中仅写“审议章程修订案”,未明确修订具体条款(如“将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变更为经理”),导致股东大会被质疑“程序瑕疵”,最终不得不重新召集会议——这提醒我们,股份公司章程修改必须做到“议题明确、程序透明、记录完整”,避免因细节疏忽导致修改无效。此外,股份公司若涉及“类型变更”(如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章程修改还需满足“改制条件”(如净资产折股、发起人人数符合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修改的触发条件”是章程中的“弹性条款”。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当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自动触发章程修改程序”,这种条款能减少“事后补改”的麻烦。比如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当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导致股权结构变化时,需在30日内完成章程修改”,这样既保证了章程与实际情况同步,也避免了因“章程滞后”导致的法律风险。股份公司则可通过章程约定“章程修改的启动权归属”(如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修改),确保修改程序“有章可循”。在实践中,我见过不少企业因章程未约定“修改提议程序”,导致股东想修改章程却“无法启动”,其实只需在章程中明确“提议主体、提议形式、答复时限”,就能解决这一痛点。

“章程修改的溯及力”问题也需在章程中明确。一般情况下,章程修改仅对“修改后的事项”生效,对“修改前已发生的行为”无溯及力。但若涉及“股东权利义务的重大调整”(如降低某股东的分红比例),需在章程中约定“经该股东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否则可能因“侵犯股东权益”被认定为无效。我曾服务过一家外资有限公司,因章程修改未经外资股东同意,单方面降低了其表决权比例,导致该股东向商务部投诉,最终公司不得不恢复原章程条款——这说明章程修改需尊重“股东权利边界”,尤其对“特殊股东”(如外资股东、优先股股东),更需通过章程明确其“同意权”。

股东权利义务

股东权利义务是章程的“权利清单”,直接平衡股东间利益。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东权利更注重“个体保护”,而股份公司的资合性则更强调“集体公平”。有限公司章程需重点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优先购买权、退出权等核心权利。比如知情权,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但章程可以约定“查阅需提前3日书面通知,并说明目的”,避免股东滥用权利影响公司经营。我曾遇到一个案子,某小股东以“知情权”为由,每月要求查阅公司全套账簿,甚至复印了客户名单,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这说明章程需在“保障权利”与“限制滥用”间找到平衡点。优先购买权方面,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需在30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种“期限明确”的条款能避免“无限期拖延”影响股权流转。

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则更侧重“集体平等”。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东享有“股份转让权”(非上市公司股份可在股东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章程可以约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限制”(如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我曾帮一家拟上市股份公司制定章程,因未约定“董监高股份锁定期”,导致上市后三个月内,多名董监高集中减持股份,引发股价暴跌,被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这说明股份公司章程需对“特定股东”(如发起人、董监高)的股份转让设置合理限制,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此外,股份公司股东还享有“临时提案权”(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章程中需明确“提案的形式、内容、答复程序”,避免因“提案门槛过高”剥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股东的“义务条款”是章程中的“责任清单”。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需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具体化”的条款能有效避免“出资不实”问题。比如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若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每逾期一日需按未出资金额的0.05%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后来有股东逾期出资30天,其他股东依据章程成功追索了违约金。股份公司则需关注“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章程可以约定“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条款能为中小股东提供“权利救济”途径。在实践中,我见过不少企业因章程未约定“股东义务条款”,导致股东“只享权利不担义务”,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股东权利的救济机制”是章程的“安全阀”。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直接诉讼”条款能为股东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股份公司则可引入“派生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章程中需明确“派生诉讼的启动条件、程序、费用承担”,避免因“维权成本高”导致股东“不敢维权”。我曾服务过一家股份公司,因章程未约定“派生诉讼”条款,当公司高管挪用资金时,小股东因“诉讼程序不明”而放弃维权,最终导致公司损失扩大——这说明章程必须为股东权利设置“最后一道防线”。

特殊条款设计

特殊条款是章程的“定制化模块”,能让章程更贴合企业实际需求。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特殊条款设计需结合“公司类型”“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因素,切忌“照搬模板”。在服务初创型有限公司时,我常建议客户设置“股权绑定条款”(Vesting Clause),约定“创始股东的股权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25%,若中途离职,未成熟股权由公司以象征价格回购”。记得2016年有一家互联网创业公司,因未设置股权绑定条款,创始人A在拿到融资后立即离职,并带走30%股权,导致公司团队分崩离析——若当时在章程中加入“股权绑定”,就能避免这种“人走股留”的被动。此外,有限公司还可设置“拖售权条款”(当大股东拟转让股权时,小股东需一同出售)和“随售权条款”(当小股东拟转让股权时,大股东有权按同等条件购买),这两种条款能保障股权流转的“协同性”。

股份公司的特殊条款设计更需关注“合规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拟上市公司,章程中必须加入“同股不同权”条款(若适用)

“行业特殊条款”是章程的“特色加分项”。比如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可约定“项目公司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避免因“违规预售”导致公司被处罚;互联网股份公司章程可约定“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披露或使用”,保护公司核心资产。在服务一家跨境电商有限公司时,我建议客户在章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创造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并给予发明人一定奖励”,后来该公司因核心技术被前员工窃取,依据章程成功维权——这说明行业特殊条款能为企业“量身定制”风险防护网。

“争议解决条款”是章程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因章程发生的争议,提交公司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不适用诉讼”,这种“仲裁条款”具有“一裁终局、保密性强”的优势,能避免“诉讼周期长、信息公开”的弊端。股份公司则更倾向于“诉讼解决”,因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多、股权分散,仲裁可能面临“主体认定难”的问题。在实践中,我见过不少企业因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如“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未明确具体法院),导致“管辖权争议”,耽误了维权时机。其实只需在章程中明确“提交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就能避免这种“程序空转”。

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是章程的“生命线”,一份不合规的章程不仅“形同虚设”,还可能让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章程审查需重点关注“内容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两方面。内容合法性方面,章程条款不得与《公司法》《民法典》等上位法冲突,比如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可以以劳务出资”就违反了《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程序合法性方面,章程制定需经“股东会/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且决议内容需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我曾服务过一家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时仅经“半数股东同意”就通过,结果反对股东起诉要求撤销决议,法院最终支持了诉求——这说明章程修改必须“程序到位”,否则可能“功亏一篑”。

“章程与工商登记的一致性”是审查中常被忽略的“细节”。不少企业认为“章程只要内部有效就行,工商登记版本可以‘简化’”,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工商登记的章程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若内部章程与登记版本不一致,可能导致“交易相对人”主张“公司应当知道其权利义务”。比如某有限公司登记章程中“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A”,但内部章程变更为“经理B”,后B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相对方因“工商登记显示法定代表人为A”而拒绝承认合同效力,公司最终承担了违约责任——这说明章程必须确保“内外版本一致”,若需修改,需同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与协议的衔接性”审查至关重要。实践中,企业常通过《股东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文件约定股东权利义务,若这些协议与章程冲突,可能导致“权利义务混乱”。比如某有限公司《股东协议》约定“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但章程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后来公司盈利时,股东因“分红比例”产生纠纷——其实只需在章程中注明“《股东协议》与本章程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或在《股东协议》中明确“与章程冲突的条款自动失效”,就能避免这种“条款打架”。此外,若公司存在“股权质押”“代持”等特殊情形,章程中需明确“质押权人/代持人的权利义务”,确保与相关协议的“无缝衔接”。

“章程的动态更新”是合规性的“保障机制”。随着企业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更新,章程可能需要“定期体检”。比如《公司法》修订后,需及时调整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股权回购条件”等条款;《数据安全法》实施后,互联网公司需在章程中增加“数据合规”相关内容。我建议企业“每3-5年对章程进行全面审查”,并建立“章程修改台账”,记录修改时间、原因、内容等,确保章程始终“合法、适用”。在实践中,我见过不少企业因章程“多年未更新”,导致与现行法律脱节,比如仍按“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期限”设置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这说明章程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与时俱进”。

总结来看,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章程制定,核心差异在于“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平衡:有限公司更需注重“股东关系维护”和“灵活条款设计”,股份公司则更需强调“资本规则遵守”和“治理规范完善”。作为加喜财税秘书的从业者,我见过太多企业因章程制定不当而“栽跟头”,其实只要抓住“股权结构、治理机构、利润分配、章程修改、股东权利、特殊条款、合规审查”这七个维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就能让章程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未来,随着数字经济、ESG理念的兴起,章程制定还需融入“数据治理”“社会责任”等新内容,这需要我们持续学习、不断迭代,为企业提供更前瞻、更专业的服务。 加喜财税秘书深耕企业财税服务12年,始终认为“章程是企业的‘根本大法’,其制定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更需要对企业战略、行业特点、股东需求的深刻理解。我们团队曾为超过500家企业提供章程定制服务,从初创有限公司到拟上市股份公司,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建议,企业在制定章程时,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不仅要“全面”,更要“精准”——用章程为企业发展筑起第一道“防火墙”,让每一步成长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加喜财税秘书提醒:公司注册只是创业的第一步,后续的财税管理、合规经营同样重要。加喜财税秘书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等一站式企业服务,12年专业经验,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