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层股权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吗?
在注册公司的这14年里,我见过太多企业为了控制权折腾股权架构。记得2018年帮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做上市前股权梳理时,创始人突然问我:“如果我们搞AB股,股东人数会不会被卡死?当时说好的‘同股不同权’,会不会因为股东太多被监管打回来?”这个问题当时让我愣了一下——确实,大多数企业关注“同股不同权”的投票权设计,却忽略了股东人数这个“隐形门槛”。今天咱们就掰扯清楚:双层股权公司(也就是常说的“AB股公司”),股东人数到底有没有限制?是法律一刀切,还是看情况灵活处理?
## 法律明文规定
说起股东人数限制,得先翻翻不同法域的“家底”。国内《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明确要求:设立时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上市后公众股东人数没有绝对上限,但需满足“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25%”的隐形门槛(科创板、创业板对“公众持股”的定义更侧重“分散度”)。这里有个关键点:法律没说“AB股公司股东人数必须更少或更多”,但“发起人人数”和“公众股东”的划分,会间接影响双层股权架构下的股东总数。
比如《公司法》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如果是AB股公司,创始人团队通常通过持有B类股(超级投票权股)控制公司,那么发起人中是否必须包含B类股股东?实践中,B类股一般由创始人或核心团队持有,发起人里的B类股人数往往很少,但A类股(普通投票权股)的发起人人数需要控制在200人以内。如果计划上市,公众股东(主要是A类股股东)人数需要符合交易所规则——比如A股主板要求“持有面值不低于1000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这其实是对“股东人数分散度”的要求,而非直接限制上限。
再看看香港。香港《公司条例》对私人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是50人(非员工股东),公众公司则没有绝对人数上限,但需满足“25%股份由公众持有”且“公众股东人数足够分散”(联交所要求“至少300名股东持有公众股份,且每名股东持股不超过公众股份的10%”)。如果AB股公司在港上市,B类股通常由创始人持有,不纳入公众股份,那么公众股东(A类股)人数必须满足联交所的“300人门槛”——这相当于间接限制了AB股公司的公众股东人数下限,而非总人数上限。
美国的情况更灵活。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GCL)对股东人数没有限制,甚至允许“一人公司”。但美股交易所对“公众持股”有要求:纽交所要求“全球股东超过400人,且美国股东超过220人”;纳斯达克要求“公众持股股东超过400人”(市值低于特定标准的可放宽)。这意味着AB股公司在美上市时,A类股公众股东人数需要达标,但创始人持有的B类股股东人数可以很少(甚至仅1-2人)。2012年Facebook在纳斯达克上市时,扎克伯格通过持有B类股(10票/股)掌控公司,B类股股东仅几十人,但A类股公众股东超过40万人,完全符合“公众持股人数”要求。
## 证券市场门槛
法律条文是“底线”,但证券市场的“准入门槛”才是企业更头疼的。不同板块、不同交易所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像一道道“隐形关卡”,AB股公司想上市,必须先过这关。
先看A股。虽然《公司法》没直接限制AB股公司股东人数,但A股市场长期实行“同股同权”,直到2018年上交所科创板才允许“未盈利企业”和“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科创板对“同股不同权”的要求包括:“表决权差异安排”仅限在本次发行中向公司创始人或核心管理层授予;B类股股东不得超过5人;公司存续期间保持B类股的稳定性。这里没提股东人数,但结合科创板的“公众持股比例”要求(发行后不低于25%),以及“持有10股以上股东不少于1000人”的隐形标准(实际审核中会核查股东账户数量),AB股公司在A股上市时,A类股公众股东人数必须足够分散——这意味着总股东人数可能达到数千甚至上万。
港股更“实在”。联交所2018年修订《上市规则》,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但要求:B类股股东不得超过5人;B类股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的10倍;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15%(市值超100亿港元可降至10%)。同时,联交所明确要求“公众股东人数足够分散”——通常理解为“至少300名股东持有公众股份,且每名股东持股不超过公众股份的10%”。比如2021年港交所上市的快手科技,AB股架构下,创始人程一笑持有B类股(10票/股),公众股东(A类股)人数超过50万,完全满足“300人门槛”,但B类股股东仅程一笑1人。美股呢?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对“公众持股人数”的要求更侧重“广度”而非“绝对数量”。比如纳斯达克规定,如果公司市值低于7000万美元,公众股东人数需超过400人;市值高于7000万美元,需超过220人。这意味着AB股公司在美上市时,A类股公众股东人数只需满足“最低220人”即可,B类股股东人数可以很少——2020年拼多多在纳斯达克上市时,黄峥持有B类股(10票/股),B类股股东仅黄峥1人,A类股公众股东超过30万人,轻松达标。
说实话,这事儿在实操中真不是一句话能说清楚的。我之前帮一家做AI芯片的公司设计AB股架构时,客户想上科创板,但担心股东人数太多影响控制权。我们算了笔账:如果创始人团队持有B类股(占总股本20%,20票/股),A类股占80%,要满足“公众持股25%”,A类股里公众股需占20%(即总股本的20%)。如果按“每名公众股东持股不超过1000股”估算,公众股东人数至少需要20万股/1000股=200人,加上非公众的A类股股东(如员工持股平台),总股东人数可能超过500人——这完全符合科创板的“分散度”要求,但创始人团队通过B类股依然能掌控公司。
## 公司章程自治
说到“自治”,就得聊聊公司章程这个“企业宪法”。法律没直接限制AB股公司股东人数,但公司章程可以通过“约定”来设限——这既是企业的“自由”,也是监管的“边界”。
《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人数、股权转让、表决权等作出约定。比如,某AB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0人,其中B类股股东不得超过5人;新增股东需经B类股股东(持股超2/3)同意。”这种约定相当于“提前设限”,避免未来股东人数过多导致控制权分散。
但这里有个“雷区”:章程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章程约定“发起人持有的B类股可随时转让”,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再比如,如果公司上市后,章程约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但交易所要求“公众股东不少于300人”,这种约定就会与上市规则冲突,必须修改。
实践中,AB股公司的章程通常会对B类股转让设限,间接控制B类股股东人数。比如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港交所上市,章程规定:“B类股只能转让给公司创始人指定的继承人,且需经B类股股东(全体)同意。”这样,B类股股东人数始终控制在创始人团队内部,不会因转让增加。而A类股(公众股)的转让则相对自由,章程不会限制人数,但会通过“锁定期”(如上市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来稳定股东结构。
我处理过的一个案例:2020年帮一家教育机构设计AB股架构,客户想在A股创业板上市,但担心股东人数过多影响“同股不同权”的稳定性。我们在章程中加入了“B类股股东锁定条款”(上市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和“新增B类股股东限制”(需经现有B类股股东一致同意),同时约定“A类股股东人数超过1000人时,公司有权通过回购等方式调整”。后来这家公司成功上市,股东人数控制在1500人左右,B类股股东仅3人,完全符合监管要求——章程的“约定”在这里起到了“缓冲垫”的作用。
## 股权结构设计
股东人数不是孤立的,它和股权结构设计“深度绑定”。AB股公司的核心是“投票权分离”,而股东人数的多少,直接取决于创始人团队如何分配A类股和B类股的“盘子”。
先看B类股的“集中度”。通常,B类股由创始人或核心管理层持有,投票权是A类股的5-10倍(如谷歌的B类股10票/股,A类股1票/股)。为了让控制权稳定,B类股股东人数必须少——一般不超过5人,甚至仅1人(如扎克伯格、黄峥)。为什么?因为B类股投票权高,如果股东人数太多,相当于把“控制权”分散给多人,违背了“同股不同权”的初衷。比如某AB股公司,B类股有5个股东,每人持股10%(投票权100票/股),那么5个股东联合起来就能轻易通过重大决议,创始人团队反而可能失去控制。
再看A类股的“分散度”。A类股主要面向公众投资者、员工持股平台、战略投资者等,人数通常较多。为了让A类股“分散”,企业会通过“持股平台”来整合股东。比如,某AB股公司计划上市,需要1000名公众股东,但直接让1000人持股会增加管理难度(如股东大会通知、股权变更登记)。这时可以设立“员工持股有限合伙”,让1000名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合伙企业作为“名义股东”,公司只需与合伙企业对接,股东人数就从1000人“压缩”到1人(合伙企业),但实际受益人仍是1000人。这种“持股平台”设计,既满足了交易所对“公众股东人数”的要求,又简化了管理。
还有一种“分层设计”:将A类股分为“公众A类股”和“战略A类股”。公众A类股面向普通投资者,人数多、持股比例低;战略A类股由机构投资者(如VC、PE)持有,人数少、持股比例高。比如某电商公司在美上市,B类股创始人持股20%(10票/股),战略A类股(1票/股)由红杉资本等机构持有30%,公众A类股由散户持有50%。这样,B类股股东仅1人,战略A类股股东10人,公众A类股股东30万人,总股东人数超过30万,但创始人通过B类股(20%股份×10票=200票)掌控公司,战略A类股(30%股份×1票=30票)和公众A类股(50%股份×1票=50票)无法撼动控制权。
股权结构设计就像“搭积木”,股东人数是其中一块“积木”,但不是全部。关键是平衡“控制权”和“融资需求”——创始人团队要确保B类股“集中”,A类股“分散”,同时满足监管对“公众持股”和“股东人数”的要求。
## 操作中的变通
法律和市场规则是“死的”,但企业是“活的”。如果AB股公司遇到股东人数限制,总会有“变通”的办法——当然,这些办法必须在合规的前提下操作。
最常见的“变通”是“持股平台”。比如某AB股公司想在A股上市,但《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而创始人团队加上早期投资者有300人。这时可以把部分投资者装入“有限合伙企业”,让合伙企业作为“发起人”,实际投资者作为“合伙人”。这样,发起人人数从300人“压缩”到1个合伙企业,符合法律规定。我之前帮一家新能源公司做股权重组时,就是这么操作的:早期有25个天使投资人,我们设立了一个“天使投资有限合伙”,由合伙企业作为发起人持股,既解决了“发起人人数超限”问题,又让25个投资人通过合伙企业行使权利。
另一种“变通”是“分阶段发行”。比如某AB股公司在港交所上市,联交所要求“公众股东不少于300人”,但公司初期只吸引了100名投资者。这时可以先发行一部分A类股给这100名投资者,上市后再通过“增发”或“配股”吸引更多投资者,逐步达到300人门槛。2022年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就是这样做的:上市时公众股东120人,上市后6个月内通过两次增发,公众股东增加到350人,符合联交所要求。
还有“股权代持”的“灰色地带”——但我要强调,这属于违规操作,不建议企业尝试。比如某AB股公司为了控制股东人数,让部分投资者通过“代持”方式持股,名义股东是代持人,实际投资者是受益人。虽然能暂时减少“表面股东人数”,但一旦代持纠纷(如代持人拒不返还股权),公司会陷入麻烦,甚至影响上市。我见过一个案例:2019年一家拟上市AB股公司,因代持被证监会认定为“股权不清晰”,最终撤回上市申请——这就是“变通”变“违规”的教训。
说实话,在财税秘书这行干了12年,我见过太多企业为了“合规”绞尽脑汁。但“变通”的前提是“懂规则”,而不是“钻空子”。比如持股平台、分阶段发行这些方法,只要提前和监管机构沟通,明确合规性,就能事半功倍;而股权代持这类“擦边球”,最终只会让企业“栽跟头”。
## 监管与保护平衡
聊了这么多法律、规则、实操,最后得回到一个核心问题:监管机构为什么要关注AB股公司的股东人数?这背后是“控制权集中”和“投资者保护”的平衡。
AB股公司的核心是“同股不同权”,创始人团队通过B类股掌握控制权,但这也带来了“道德风险”:如果B类股股东人数少,他们可能会利用控制权损害A类股股东利益(如关联交易、高薪自定、拒绝收购要约等)。比如2016年美国有一家AB股公司,创始人通过B类股否决了竞争对手的收购要约,导致股价下跌30%,A类股股东损失惨重——这就是“控制权滥用”的典型案例。
为了防止这种风险,监管机构通过“股东人数”和“公众持股比例”来“制衡”。比如要求AB股公司“公众股东人数足够多”,意味着A类股股东分散,即使单个股东话语权小,但集体监督能力更强;要求“B类股股东人数足够少”,意味着控制权集中,但需配合“信息披露”(如B类股股东减持需披露)、“表决限制”(如B类股在关联交易时需回避)等规则,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国内的监管思路更“谨慎”。科创板允许AB股公司上市,但要求“B类股股东不得超过5人”“B类股投票权不超过A类股的10倍”,同时强化“信息披露”:B类股股东的持股变动、表决权行使情况需实时披露,A类股股东有权对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进行分类表决(B类股股东回避)。这种设计,既保证了创始人团队的“控制权稳定”,又保护了A类股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我处理过的一个案例:2021年帮一家半导体设计公司做AB股架构备案,证监会问了一个犀利问题:“如果B类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小股东怎么办?”我们准备了三套方案:一是“独立董事制度”,要求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半数以上,对关联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二是“累积投票制”,A类股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集中投票权,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三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A类股股东对重大事项反对的,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这些方案让证监会认可了“控制权与保护权的平衡”,最终备案通过。
监管与保护就像“跷跷板”,AB股公司股东人数的设定,本质是找到这个“平衡点”——既要让创始人团队有动力“长期经营”,又要让投资者有信心“参与进来”。
## 总结:AB股公司股东人数,没有绝对限制,但有“隐形门槛”
说了这么多,咱们回到最初的问题:双层股权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吗?答案是法律没有直接限制,但证券市场规则、公司章程设计、股权结构安排会形成“隐形门槛”先明确上市目标(A股、港股还是美股),再根据目标市场的规则,合理规划B类股“集中度”和A类股“分散度”,同时通过公司章程强化“控制权稳定”和“投资者保护”的平衡。对于投资者来说,关注AB股公司的股东人数,不仅要看“总数”,更要看“B类股股东人数”和“A类股股东分散度”——前者决定控制权稳定性,后者决定自身话语权。
## 加喜财税秘书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秘书在14年注册办理和12年财税服务中,处理过数十家AB股公司的架构设计与合规申报。我们认为,双层股权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核心在于“匹配监管规则”与“企业实际需求”。企业需提前规划上市路径,通过“持股平台”“章程自治”等工具,既满足交易所对“公众股东人数”的硬性要求,又确保创始人团队对B类股的绝对控制。同时,需警惕“股东人数过多”带来的治理成本增加,以及“过少”导致的公众信任不足——真正的合规,是在“控制权”与“分散度”之间找到黄金分割点。
加喜财税秘书提醒:公司注册只是创业的第一步,后续的财税管理、合规经营同样重要。加喜财税秘书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等一站式企业服务,12年专业经验,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