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在公司章程变更中如何行使决策权?

说实话,在咱们这行干了十几年,见过太多因为章程变更闹得不可开交的案子了。记得有个客户,三个股东合伙开公司,大股东想通过章程变更让自己“一言九鼎”,小股东觉得“凭什么听你的”,最后闹上法庭,公司业务停了半年,谁也没捞着好。章程变更这事儿,看着是“改几个字”,实则是股东利益的“重新划分”,决策权怎么用,直接关系到公司能不能稳当走下去。今天咱就掰开揉碎了讲,股东在公司章程变更里,到底该怎么握紧手里的“决策权”。

股东在公司章程变更中如何行使决策权? ##

章程变更的法定条件

说到章程变更,首先得搞清楚:不是你想改就能改,得有“法定的由头”。《公司法》第43条写得明明白白,章程变更得经股东会决议,而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三分之二”,指的是“出资比例”还是“人数”?实务中经常有人搞混——是按出资比例算的,不是股东人数。比如你公司三个股东,A占51%,B占30%,C占19%,就算A一个人说了算,只要他同意变更,决议就能通过,不用管B和C同不同意(除非章程有特别约定)。

那哪些事儿能算“法定变更条件”呢?《公司法》列举了“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这些属于“登记事项”变更,工商局备案时必须改。但章程变更不止这些,比如“股东表决权比例”“股权转让规则”“公司合并分立”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股东们自己商量着改也行。我之前有个客户,公司章程里原来写“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后来有个股东想退出,其他股东拖着不配合,最后我们帮他把章程改成“对外转让股权需过半数股东同意”,既保护了退出权,又避免了其他股东被“强塞”不熟悉的合伙人,这就是典型的非登记事项变更。

这里有个坑得提醒大家:章程变更不能“违法”。比如你想写“公司利润不分红,全归大股东”,这肯定不行,《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还有,不能通过章程变更剥夺股东的“固有权”——比如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表决权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利,章程不能随便剥夺。之前见过个极端案例,公司章程写“小股东没有表决权”,后来法院直接认定这条无效,说“表决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章程不能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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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章程变更的第一步,是开股东会。但怎么开这个会,学问大了。《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里的关键是“召集权”和“通知”。股东会开之前,必须“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要求“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按章程来——比如有些章程写“提前10天通知”,只要全体股东同意,也有效。通知里得写清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如果是章程变更,议题必须明确“变更哪条内容、改成什么样”,不能含糊其辞。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大股东发通知只写“讨论章程变更”,没具体写改哪条,小股东到了现场才知道要改“自己的股权比例”,当场炸毛,最后法院认定通知程序违法,决议无效。

临时股东会怎么开?有时候章程变更事儿急,等不到年度会议,这时候就需要临时股东会。谁有权提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都可以提议召开。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小股东提议不开会”,比如小股东想提议变更章程,但大股东拖着不召集,这时候小股东可以自己召集——但得先证明自己符合“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条件,还得把“召集通知”发给其他股东,不然其他股东可以不认这个会。我有个客户,小股东占15%,想提议修改章程里的“利润分配规则”,大股东不理,我们就帮小股东自己发通知、开会,最后按程序通过了决议,大股东也只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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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计算与行使

股东会开起来了,核心就是“表决权怎么算”。《公司法》默认“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比如A占60%,B占40%,章程可以约定“A享70%表决权,B享30%”,只要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就有效。这里有个专业术语叫“资本多数决”,就是“资本说了算”,但章程可以突破“资本多数决”,改成“人数多数决”或者“混合表决制”,不过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然容易出纠纷。

表决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章程变更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能简单多数。比如公司100万注册资本,A占70万,B占20万,C占10万,变更章程需要至少70万×2/3≈46.67万表决权同意——如果A同意(70万),就算B和C反对,也能通过;但如果A只同意50万,B同意20万,加起来70万,超过了46.67万,也能通过。这里要注意“表决权”是“按出资额算”,不是“按股东人数”。

“弃权”怎么算?实务中经常有股东“既不赞成也不反对”,算“弃权”。弃权不影响表决权的计算,只要“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就有效。比如总表决权100万,实际到场80万,其中弃权10万,赞成50万,反对20万——50万÷100万=50%,没达到三分之二,决议不通过。但如果章程约定“未到场的股东视为弃权”,那没到场的20万也算弃权,赞成50万÷100万=50%,还是不行。所以,章程里最好明确“未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是否计入”,避免扯皮。

“代理表决”行不行?《公司法》允许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得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得写清楚“委托谁、代理哪次会议、对哪些事项表决”,不能写“全权代理”——因为章程变更涉及重大利益,全权代理容易出问题。我之前见过一个案子,大股东让小股东签了一份“全权委托书”,结果代理人按大股东意思表决,小股东事后反悔,说“我不知道章程变更这事儿”,最后法院认定“委托书不明确”,决议无效。所以,代理表决一定要“具体明确”,别图省事签“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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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特殊保护

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怎么办?法律给中小股东留了几条“保命符”。第一是“知情权”,章程变更前,小股东有权查阅“章程修改草案”,不能藏着掖着。我有个客户,小股东想看章程变更草案,大股东说“这是商业秘密,不能看”,我们直接搬出《公司法》第33条,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大股东才乖乖提供了。第二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如果章程变更让小股东“利益受损”,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比如章程原来写“利润每年分配一次”,改成“利润五年分配一次”,小股东觉得损害了自己分红权,就可以要求回购。

“累积投票制”也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器。虽然《公司法》没强制要求股份公司用累积投票制,但有限公司可以约定。比如公司要选3个董事,普通投票制下,小股东只能把票投给一个候选人,大股东可以把票分散投给3个候选人,结果大股东全包;但累积投票制下,小股东有3票,可以全投给一个候选人,只要这个候选人得票够多,就能当选。章程变更时,如果涉及“董事选举规则”,小股东可以提议加入“累积投票制”,平衡话语权。

“派生诉讼”是最后的杀手锏。如果大股东利用章程变更损害公司利益(比如通过章程变更把公司资产转给自己),小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大股东。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大股东通过章程变更把公司商标权转到自己名下,小股东没分红也没办法,我们就帮小股东提了派生诉讼,最后法院判决“章程变更无效”,商标权还给公司,大股东还赔了损失。不过派生诉讼耗时耗力,一般不建议轻易用,能协商解决的最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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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公示与效力

章程变更决议通过了,是不是就完事了?不行,还得“公示”。《公司法》规定,章程变更后,要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不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公司章程改了“法定代表人是张三”,但没去工商局备案,后来“李四”拿着“旧章程”和公司签合同,说“法定代表人是李五”,公司说“我们早就改张三了”,但李四是善意的(不知道章程变更了),公司就得认这个合同,除非能证明李四“恶意”。所以,章程变更后,一定要尽快去工商局备案,别拖着。

工商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得提交“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决议上得有“全体股东签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如果股东是法人),章程得有“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材料不全”,比如忘了附“修改后的章程对比表”,或者股东签字不全,导致来回跑,耽误时间。我一般建议客户,先把材料准备齐全,再预约工商局,别“想当然”地以为能补。

章程变更的“内外效力”怎么区分?对内(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章程变更决议只要程序合法,就有效;对外(和第三人之间),必须“登记”才有效。比如章程变更“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规则,股东之间按新规则来,但第三人不知道这个变更,按旧规则买了股权,公司得承认这个转让,除非第三人“恶意”。所以,章程变更后,不仅要登记,最好还“通知”已知债权人,避免后续纠纷。

总结一下,股东在公司章程变更中行使决策权,得抓住“五个关键点”:先看“能不能改”(法定条件),再搞“怎么开会”(召集程序),然后算“怎么表决”(表决权计算),接着护“小股东利益”(特殊保护),最后管“变更后的事儿”(公示效力)。章程变更不是“大股东的一言堂”,而是“全体股东的利益博弈”,程序合法、权利平衡,才能让公司走得更稳。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章程变更可能会出现新问题,比如“电子表决”的效力、远程股东会的程序等,这些都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但不管怎么变,“尊重股东权利、遵守法定程序”的核心不会变。作为财税从业者,我常说“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改章程就是修‘宪法’,得严肃对待”,希望每个股东都能握紧决策权,既保护自己,也守护公司。

加喜财税秘书在14年注册办理和12年财税服务中,处理过数百起章程变更案例,深刻体会到:章程变更的“决策权”不仅是“法律权利”,更是“治理工具”。我们建议股东在变更前做好“三步走”:第一步,请专业律师审核章程变更草案,避免“违法条款”;第二步,提前与小股东沟通,用“利益平衡”代替“强制表决”,比如对受损小股东给予“股权补偿”或“利润承诺”;第三步,规范工商变更流程,确保“登记公示”及时准确,避免“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无效。只有把“决策权”用在“明处”,章程变更才能真正成为公司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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