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创始人的“控制权”难题
“张总,我们团队拿了三轮融资,创始人的股权只剩18%了,投资人要求进入董事会,这技术路线还怎么按我们的想法走?”去年底,一位做AI芯片的创业者老周在电话里跟我急赤白脸地聊。这场景太熟悉了——14年帮企业注册、12年深耕财税,我见过太多类似的“控制权焦虑”:创始人一手养大的孩子,因为融资多了,话语权反而越来越小。这时候,总有人会问:“能不能搞个AB股?让创始人手里的‘一股顶十股’,保住决策权?”说实话,这问题背后,是创始人对“企业长在自己手里”的执念,也是资本市场对“灵活治理结构”的需求。那注册股份公司到底能不能搞AB股结构?今天我就结合这些年的实操案例,掰开了揉碎了跟大家聊聊。
先简单科普下:AB股结构,说白了就是“同股不同权”,把公司股票分成A类(普通股,一股一票)和B类(特殊表决权股,一股多票),通常B股只给创始人团队,让他们用较少的股权掌握更多的投票权。你看京东上市时刘强东就持有B类股,一股20票,虽然股权稀释到不到20%,却能掌控董事会;百度李彦宏也是类似操作。但咱们国家法律对这事儿卡得严不严?注册时工商局让不让设?这可不是拍脑袋就能决定的,得从法律、实操、风险多个维度看。
法律允许性探讨:红线在哪里?
聊AB股,绕不开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允不允许。咱们国家的《公司法》第126条写得明明白白:“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这“同股同权”的大原则,就像盖房子的地基,你不可能在上面随便搞“特殊建筑”。但别急着失望——法律也留了“口子”,比如《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里,就明确允许“表决权差异安排”,也就是咱们说的AB股。这意味着,如果你的公司是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法律是认AB股的;但要是普通股份公司,注册时能不能直接设AB股?这就得看地方工商局的具体尺度了。
我之前在苏州帮一家做生物医药的公司注册,他们就是冲着科创板去的,想在章程里写“B类股一股十票”。结果去市场监管局核名时,办事人员直接把材料退回来了:“咱们这儿注册普通股份公司,章程里不能有‘同股不同权’的条款,公司法没明确允许。”后来我们赶紧调整策略,先按普通股份公司注册,等他们拿到科创板受理函,再去章程变更,这才把AB股结构落地。所以你看注册阶段的“法律红线”:普通股份公司直接设AB股,大概率会被卡;但如果是拟上市公司(科创板、创业板),或者特定区域(比如某些自贸区试点),政策空间就大很多。
再横向对比下其他资本市场:港股2018年才允许同股不同权,要求市值不低于10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年盈利不低于10亿港元;美股一直允许,但要求公司注册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地。咱们A股科创板相对宽松,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这些数字看着枯燥,但背后都是监管对“企业需要创始人长期控制”的认可——毕竟科技研发不是短平快的事,创始人没控制权,谁愿意砸钱搞十年不盈利的芯片、生物药?
适用场景分析:谁需要AB股?
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搞AB股,我见过有老板跟风设AB股,结果股东天天吵架,最后闹上法庭的。那哪些企业真的需要AB股?从实操经验看,至少得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创始人股权被稀释严重”,二是“企业需要长期战略投入”。比如科技、互联网、生物医药这些行业,研发周期长,创始人必须稳住控制权,才能按既定路线走;要是做餐饮、零售这类讲究快速扩张的,AB股的必要性就不大——毕竟投资人可能比你更懂怎么开连锁店。
举个例子,我2019年帮过一家做SaaS的企业,创始人老李团队占股70%,但后来两轮融资后,股权降到35%,投资方占了45%,剩下20%是员工期权。投资人进了董事会,天天要求“降低研发成本,多搞短期营收”,但老李觉得SaaS行业得先砸钱做产品,才能形成壁垒。这时候我们建议他们搞AB股:A类股一股一票,给投资人和员工;B类股一股五票,只给老李团队。这样老李虽然股权35%,但能拿到75%的投票权,董事会也能按他的思路来。后来公司产品做出来了,去年营收翻了三倍,投资人也乐得见成果——所以说AB股的本质是“平衡控制权与融资”,不是创始人“独裁”的工具。
另外,企业生命周期也很关键。初创期公司,创始人股权占比高,没必要搞AB股;但到了成长期、成熟期,融资多了,投资人话语权重了,这时候AB股就成了“救命稻草”。不过要注意,如果你的公司已经准备上市,得提前看上市地的政策——比如A股主板不允许AB股,科创板允许;港股允许但门槛高;美股允许但得去境外注册。我见过有企业快上市了才想起来搞AB股,结果因为上市地不允许,只能紧急调整,差点错过申报窗口,这就太被动了。
注册操作流程:怎么把AB股“落地”?
如果确定要搞AB股,注册阶段的操作流程就得细致了。第一步是“章程设计”,这是核心中的核心。普通股份公司注册时,章程里必须写“同股同权”,但如果是科创板拟上市公司,章程里可以加“表决权差异安排”条款,明确B类股的表决权数量(比如一股十票)、持有主体(仅限创始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限制(离职后按1:1转为A类股)。我见过有客户章程里只写了“B类股多投票权”,但没写“转让限制”,结果创始人离婚,前妻分走一半B类股,控制权直接没了——所以章程条款必须“滴水不漏”,每个细节都得跟律师、工商局确认清楚。
第二步是“股东会决议”。AB股涉及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吗?根据《公司法》,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通过,但实操中,我建议最好“全体股东签字”。去年帮杭州一家新能源公司搞AB股时,有个小股东不同意,觉得“同股不同权”不公平,我们后来单独跟他聊,承诺“重大事项(如并购、分立)需要B类股和A类股分别表决”,他才松口。所以股东沟通很重要,别觉得章程定了就万事大吉,得让投资人、小股东都明白:AB股是为了公司长期发展,不是损害他们利益。
第三步是“工商登记”。这里最容易踩坑的是“公司类型”。如果你想注册时直接带AB股,普通股份公司大概率会被拒;但如果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且明确是“科创板拟上市企业”,部分地区(比如上海、深圳)可能会允许。我之前在上海帮客户注册,特意加了“拟申请科创板上市”的经营范围,工商局看了材料后,同意章程里的AB股条款。另外,注册后还要去“市场监管局备案章程变更”,有些地方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证明AB股结构不违反法律——这些文件最好提前找靠谱的律师准备,别等工商局退回了再补,耽误时间。
潜在风险防控:AB股是“双刃剑”
虽然AB股能帮创始人保住控制权,但风险也不小。最直接的就是“创始人滥用控制权”。我见过有个搞电商的创始人,通过AB股掌握了80%的投票权,后来硬是把公司资金拿去炒房地产,结果亏得血本无归,投资人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判“滥用控制权”,赔偿投资人损失。所以章程里一定要加“限制条款”:比如创始人行使B类股投票权时,关联交易需要回避表决;重大投资(超过净资产50%)需要独立董事同意——这些“刹车”机制,既能防止创始人“乱来”,也能让投资人放心。
第二个风险是“中小股东利益受损”。AB股本质是“牺牲A类股股东的投票权,换取B类股的控制权”,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股东矛盾。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公司B类股创始人为了通过一项关联交易,用B类股投票强行通过了,A类股股东觉得利益被侵害,集体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后来我们帮他们调解,在章程里增加了“中小股东异议回购权”——即如果B类股股东通过的决定损害A类股股东利益,A类股股东可以按公允价格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这个条款后来被很多客户借鉴,确实减少了纠纷。
第三个风险是“政策变动风险”。比如未来A股全面放开同股不同权,或者收紧科创板门槛,你的AB股结构会不会受影响?我建议在章程里加“政策变动条款”:如果法律法规不允许AB股,公司可以通过“回购B类股”“B类股自动转为A类股”等方式解决。去年帮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做章程时,我们特意加了这条,后来科创板政策微调,他们很快就调整了股权结构,没受影响。所以说风险防控的核心是“提前规划”,别等问题来了再想办法。
典型案例解析:成败教训都在这里
聊了这么多理论,不如看两个真实案例。先说成功案例:深圳一家做工业软件的公司,创始人王总团队占股60%,2020年拿到B轮融资后,股权降到40%,投资方要求进入董事会。我们建议他们搞AB股:A类股一股一票,B类股一股五票,王总持有全部B类股(占总股本20%)。这样王总虽然股权40%,但能拿到60%的投票权,董事会仍由他主导。后来公司研发的核心产品打破了国外垄断,去年营收过亿,投资人笑得合不拢嘴——你看,当创始人控制权和投资人利益一致时,AB股就是“双赢”的工具。
再说一个失败教训:杭州一家做直播电商的公司,创始人李总2019年注册时设了AB股,B类股一股十票,但他没在章程里写“B类股转让限制”。2021年李总离婚,前妻分走了他一半的B类股(占总股本8%),结果李总的投票权从60%降到52%,刚好过半。后来前妻联合其他投资人,要求罢免CEO、更换产品方向,李总焦头烂额,最后只能花大价钱从前妻手里回购B类股。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章程里的“细节决定成败”,尤其是B类股的持有主体、转让限制、退出机制,必须写得清清楚楚,别给后续留隐患。
总结与前瞻:AB股,用好了是“助力”,用不好是“枷锁”
聊了这么多,回到最初的问题:“注册股份公司可以AB股结构公司吗?”答案很明确:普通股份公司注册时直接设AB股,法律风险大,实操中很难通过;但如果企业是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或者在特定区域试点,且满足市值、盈利等条件,法律是允许的。更重要的是,AB股不是“万能药”,它需要创始人有清晰的战略规划,需要投资人有长期主义的耐心,需要章程有完善的“刹车机制”。用好了,它能帮创始人稳住控制权,推动企业长期发展;用不好,它可能成为股东内斗的导火索,反噬公司。
未来,随着资本市场越来越成熟,A股全面放开同股不同权的可能性很大。但不管政策怎么变,核心逻辑不变:股权结构是为企业战略服务的,而不是反过来。创业者如果想搞AB股,一定要先想清楚:“我真的需要它吗?我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吗?”别为了“控制权”而“控制权”,最后把企业拖垮。作为财税从业者,我常说的一句话是:“做股权设计,就像走钢丝,既要往前走,也要看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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