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电影公司税务流程详解
2023年,中国电影市场总票房突破550亿元,连续十年稳居全球前三,银幕数量更是占全球总数的60%以上。这片热土不仅吸引了国内资本的目光,更让众多外资电影公司摩拳擦掌,希望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分一杯羹。但说实话,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税务问题往往是“拦路虎”——电影行业又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多个税种,流程复杂不说,政策还经常更新。作为在加喜财税秘书干了12年,帮14年外资企业跑注册的老会计,我见过太多公司因为没摸清税务流程,要么多缴冤枉钱,要么被税务局“盯上”。今天,我就以一个“过来人”的身份,手把手拆解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电影公司的税务流程,既有政策干货,也有踩坑经验,希望能帮大家少走弯路。
公司注册登记
外资电影公司的税务流程,第一步其实不是办税务登记,而是把“公司”这个壳搭起来——只有公司合法成立了,后续的税务才有主体。这里有个关键点:外资进入电影行业,需要提前搞清楚“准入门槛”。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资从事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业务,通常需要与中方合资,且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49%(但近年来部分领域已试点放开,比如2023年上海自贸区试点外资独资电影技术公司)。所以,外资公司在注册前,得先和国内伙伴签好合资协议,明确股权结构、出资方式、经营范围这些核心条款,不然后续商务审批和工商登记都可能卡壳。
注册流程的第一步是“名称预先核准”,别小看这一步,电影公司的名称里带“影视”“文化传播”等字样,需要提前到省级电影局咨询是否符合行业命名规范。我之前帮一家美国影业公司注册,他们想叫“环球光影(中国)影视有限公司”,结果因为“环球”与国内知名企业重名,且“光影”被认定为“过于宽泛”,来回改了3次才通过。所以建议外资企业提前准备3-5个备选名称,最好避开常见词汇,加上地域或特色元素,比如“XX影业(上海)有限公司”或“XX数字影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能提高通过率。
名称核准后,就是“营业执照办理”。外资公司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比内资企业多不少,除了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还得有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书》(如果是境外母公司直接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部分地区已实行备案制,比如自贸区),还有电影行业前置审批文件——比如从事电影制作的,需要向省级电影局申请《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这里有个坑:外资企业容易忽略“双语文件”的要求,比如公司章程、合资协议如果只有英文版本,工商局可能会要求翻译成中文并公证,耽误至少一周时间。所以最好提前准备中英文对照版,找正规翻译机构盖章。
拿到营业执照后,30天内必须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资公司开户比内资严格,除了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还得提供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外汇管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境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我见过有外资老板因为护照没带中文翻译,银行直接不给开户,最后只能紧急找翻译公司加急办理,差点影响后续税务登记。所以开户前,务必把所有涉外文件准备齐全,最好提前跟银行对公客户经理沟通,确认清单细节。
税务登记备案
公司注册好了,接下来就是“税务报到”——拿到营业执照后30天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资电影公司的税务登记,比普通企业多一道“外资备案”手续,需要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国际税收管理科”登记《税务登记证》(现在已实现“五证合一”,但外资信息仍需单独备案),再办理后续的税种核定。这里有个关键时间点:超过30天未办理,每天会处以罚款,最高罚款金额可达2000元。我帮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办过登记,他们因为老板回国休假,拖了35天才来,结果被罚了1000元,老板回来后直呼“太不划算了”。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除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还得有“财务人员身份证明”“会计核算软件备案表”,以及外资企业特有的“投资方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国内经办人办理)。电影行业还需要额外提交“影视制作项目计划书”(如果经营范围包含电影制作),税务局会根据项目计划书,初步判断公司可能涉及的业务类型和税种。比如计划书中提到“电影发行”,税务局就会提前核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提到“版权转让”,就会关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
税务登记完成后,税务局会进行“税种核定”——这是外资电影公司的“税务画像”环节。电影公司通常涉及增值税(税率6%或9%)、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微企业优惠)、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票房收入的3%计算)、印花税(合同类)、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12%)等。其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是电影行业的“特色税种”,很多外资企业一开始都不知道,直到收到税务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才反应过来。我之前帮一家外资合资电影公司做税务筹划,就是因为没及时核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导致首季度申报时漏报,补缴了5万元滞纳金,还写了情况说明。所以税种核定后,一定要拿一份《税种核定表》仔细核对,有疑问当场问清楚。
外资电影公司还需要注意“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如果注册地和拍摄地不在同一个城市(比如注册在上海,但在横店取景),拍摄期间涉及的成本费用(如场地租赁、群众演员报酬)需要在拍摄地税务局办理“跨涉税事项报告”,否则拍摄地税务局可能认定为“常设机构”,要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见过有外资电影公司在横店拍片,没办跨区域报告,结果横店税务局要求按拍摄收入的25%预缴企业所得税,多缴了近200万,后来通过加喜财税协助,提供拍摄合同、成本分摊表等资料,才申请退税,但折腾了3个多月。所以异地拍摄前,务必提前办理跨涉税事项报告,把“属地原则”的风险规避掉。
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是外资电影公司日常税务处理的“重头戏”,涉及收入确认、进项抵扣、免税政策等多个环节。首先得明确电影公司的增值税收入范围:主要包括电影票房分成收入(院线分账)、版权转让收入(卖给视频平台、电视台)、广告植入收入、衍生品销售收入等。其中票房分成收入比较特殊,不是全额确认收入,而是按“分账协议”中约定的比例确认——比如电影总票房1亿元,外资公司作为制片方分走40%,即4000万元,这4000万元就是增值税的“销售额”,需要按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但电影公司通常都是一般纳税人)。
进项抵扣是增值税的“节税关键”。外资电影公司的进项主要来自设备采购(如摄影器材、后期制作设备)、拍摄成本(场地租赁、服装道具租赁)、后期制作费(剪辑、特效)、人员费用(导演、编剧工资,需取得专票)。这里有个常见误区:群众演员的报酬能不能抵扣?答案是“能,但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外资公司为了省事,直接现金支付群众演员费用,结果无法取得专票,导致这部分成本无法抵扣。我之前帮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做税务梳理,发现他们有120万的群众演员费用没开发票,补税7.2万(120万×6%),后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重新走账,才拿到专票抵扣。所以建议外资公司建立“供应商发票管理制度”,所有成本支出必须索要专票,尤其是拍摄环节的小额费用,可以统一找“影视服务外包公司”代为处理,既能取得专票,又能规范管理。
电影行业还有几个“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外资企业关注。比如“电影拷贝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8〕33号文,电影制片方转让电影拷贝(数字版、胶片版)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比如“向农村地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外资公司有农村放映业务,这部分收入可以免税。我见过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因为不知道农村放映免税政策,把这部分收入按6%缴了增值税,后来通过加喜财税协助,向税务局申请退税,成功拿回了20多万。所以外资企业要定期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政策红包”,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别“白给钱”。
增值税申报周期通常是“按月申报”,次月15日前完成。电影公司因为收入有淡旺季(比如春节档、暑期档收入高,平时低),申报时要注意“收入与成本匹配”。比如某部电影1月上映,票房收入集中在1-2月,但拍摄成本是去年发生的,申报时不能把去年的成本全抵掉,要按收入比例分摊。我之前帮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做申报,他们因为没分摊成本,导致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很高,2月又因为收入少、留抵税额多,资金占用严重。后来建议他们按“项目周期”建立成本台账,把拍摄成本、后期成本分摊到上映月份,增值税税负就平稳多了。所以外资电影公司最好用“项目制”核算增值税,别按自然月“一刀切”。
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是外资电影公司的“大头税种”,税率25%,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减按20%征收,再减半”的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部分)。电影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核心在于收入确认时点和成本扣除合规性。收入确认方面,电影票房收入按“分账协议”约定的收款时点确认;版权转让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开具发票日期确认(会计准则上更侧重“控制权转移”,但税法更强调“收款时点”)。这里有个坑:外资公司容易混淆“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比如电影上映后,院线先给一笔“保底分成”,后续再按票房分账,会计上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全额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要求按“收付实现制”,只有实际收到款项时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我见过一家外资电影公司,会计按票房全额确认了2000万收入,但实际只收到800万,导致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2000万×25%),资金压力巨大,后来通过向税务局提供“分账协议”“收款凭证”,才调整为按实际收款金额申报,退回了300万。
成本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节税重点”,但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灾区”。电影公司的成本主要包括“制作成本”(演员片酬、导演费用、拍摄费用、后期制作费)、“宣发成本”(广告费、宣传费、发行佣金)、“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其中演员片酬和宣发费用的扣除,税法有严格限制:演员片酬如果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报酬”,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且这部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按“工资薪金”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宣发费用按“销售(营业)收入15%”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电影公司的宣发费用往往很高,比如某部电影宣发费8000万,票房收入2亿,8000万刚好是15%(2亿×15%=3000万?不对,这里我算错了,应该是“销售(营业)收入的15%”,电影公司的销售(营业)收入主要是票房分成、版权转让等,比如票房分成4000万,15%就是600万,宣发费8000万远超600万,只能扣除600万,剩下7400万要结转以后年度。我之前帮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做成本核算,他们因为没注意宣发费用限额,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7400万,多缴企业所得税1850万,后来通过“调整宣发策略”,把部分线上宣传费用计入“业务宣传费”(不受15%限制),才降低了税负。所以外资电影公司的宣发费用,要合理规划“线上+线下”比例,线上宣传(如短视频推广、社交媒体营销)可以全额扣除,线下宣传(如户外广告、发布会)才受15%限制。
电影行业的“成本分摊”也是个技术活。如果外资公司同时拍摄多部电影,或者既有电影制作业务,又有广告业务,就需要合理分摊共同成本,比如摄影设备租赁费、办公场地租金、管理人员工资。分摊方法可以按“项目收入比例”“拍摄天数比例”“工时比例”等,但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否则税务局可能认定为“人为调节利润”。我见过一家外资电影公司,2022年拍了2部电影A和B,A电影收入2000万,B电影收入1000万,设备租赁费共300万,他们按收入比例分摊,A分摊200万,B分摊100万,税务局认可;但2023年他们拍了3部电影,收入分别是3000万、1500万、500万,设备租赁费400万,他们突然改成按拍摄天数分摊,结果A电影拍摄天数少却分摊了更多成本,税务局怀疑他们故意少缴B电影的税款,要求提供分摊依据,最后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所以共同成本分摊,一定要有“书面依据”,比如拍摄记录、工时统计表,最好提前和税务局沟通确认分摊方法。
企业所得税申报周期是“按季预缴,次年5月底前汇算清缴”。外资电影公司要注意“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差异调整”,比如会计上计提的“影视制作准备金”(用于应对拍摄超支的风险),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再比如“政府补助收入”,会计上可能计入“递延收益”,按期结转收入,但税法上要求“收到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也需要调整。我之前帮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做汇算清缴,发现他们有500万政府补助收入会计上没确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后来通过补充申报才解决。所以汇算清缴时,一定要拿“会计利润”和“税法利润”做对比,逐项调整,别怕麻烦,不然“小问题”会变成“大风险”。
影视成本核算
影视成本核算是外资电影公司的“财务命脉”,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电影成本的核心是“制作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直接为某部电影发生的费用,比如演员片酬、导演费用、拍摄场地租赁费、服装道具费、后期制作费(特效、剪辑、配乐);间接成本是为多部电影共同发生的费用,比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场地租金、摄影设备折旧。这里有个关键点:直接成本必须“可追溯”到具体项目,比如群众演员费用,要注明“为XX电影拍摄群众演员报酬”,并附上拍摄合同、考勤记录,否则税务局可能认定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我见过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因为群众演员费用没有注明项目名称,税务局在稽查时认定为“无法区分的费用”,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近300万。
演员片酬是电影成本中的“大头”,也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外资公司支付演员片酬,常见方式有“直接支付”和“通过经纪公司支付”。直接支付的话,演员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40%),外资公司需要代扣代缴;通过经纪公司支付的话,经纪公司会开具“经纪服务费”发票,外资公司凭发票入账,但要注意经纪公司的资质和发票的真实性。我之前帮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做税务检查,发现他们有一笔200万的演员片酬是通过一家“空壳经纪公司”支付的,发票是假的,结果这笔费用不仅不能税前扣除,还被税务局罚款100万,并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50万。所以支付演员片酬,一定要选择正规经纪公司,并查验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发票的真伪(可以通过“全国发票查验平台”查验)。
拍摄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是核算的难点。比如摄影设备租赁费,如果一台设备同时用于A、B两部电影拍摄,就需要按“拍摄天数”分配到A、B两个项目的成本中;再比如后期制作团队的工资,如果同时做两部电影,就需要按“工时记录”分配。外资公司最好建立“项目成本台账”,按电影名称开设明细科目,记录每笔成本的金额、发生时间、分配方法、依据凭证(如租赁合同、工时表),这样既方便核算,也方便税务检查。我见过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因为没建立项目成本台账,税务局来检查时,让他们提供A电影的拍摄成本明细,他们翻了好几天账本才凑齐,还被税务局批评“财务不规范”。所以项目成本台账一定要“日清月结”,别等年底才“补作业”。
“影视制作准备金”是电影行业特有的会计科目,但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不得税前扣除,影视制作准备金属于“估计负债”,会计上计提时借记“制作成本-准备金”,贷记“预计负债”,但税法上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我之前帮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做税务申报,他们会计计提了300万影视制作准备金,税务上直接调增,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75万(300万×25%),老板一开始不理解,后来我解释“税法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准备金是估计的,没实际发生,所以不能扣”,他才明白。所以外资电影公司要注意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别因为会计计提了就以为能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适用
外资电影公司在中国设立,如果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能省不少钱。目前电影行业主要适用的优惠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等。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最“值钱”——税率从25%降到15%,相当于直接省下40%的税款。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门槛:需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电影公司如何满足这些条件?比如“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自主研发“影视后期制作软件”“特效渲染算法”等申请专利;“研发费用”包括剧本创作、技术创新、拍摄技术研发等,比如某外资公司自主研发了“虚拟拍摄技术”,研发费用500万,就可以按100%加计扣除(即多扣500万,少缴企业所得税125万)。我之前帮一家外资电影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他们一开始觉得“电影行业哪有什么研发”,后来我们帮他们梳理了“虚拟制片技术研发”“AI剪辑算法研发”等项目,成功拿到了高新证书,每年节省税款近800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另一个“节税利器”。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电影公司的研发活动包括:剧本创作(如果涉及“原创剧本研发”)、拍摄技术研发(如水下摄影、航拍技术)、后期制作技术研发(如3D特效、虚拟现实技术)。这里有个误区:演员片酬、宣发费用不能算研发费用,必须是“为获取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活动”发生的费用。我见过一家外资电影公司,把“剧本创作费”200万全部计入研发费用,结果税务局检查时认定“剧本创作属于文艺创作,不是技术研发”,不允许加计扣除,补缴了税款37.5万(200万×75%×25%)。所以研发费用的归集,一定要有“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费用台账”,并明确研发活动的“技术创新点”。
“小微企业优惠”适合规模较小的外资电影公司。根据财税〔2023〕12号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同时,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半征收)。电影公司要享受小微企业优惠,需要满足“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三个条件。我之前帮一家外资合资电影公司做税务筹划,他们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资产4000万,从业人数200人,符合小微条件,享受优惠后,企业所得税从70万(280万×25%)降到14万(280万×25%×20%),老板直呼“太划算了”。所以外资电影公司如果规模小,一定要关注小微政策,别“超标”了。
“西部大开发优惠”适合注册在西部地区的外资电影公司。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区市)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电影公司如果注册在西部,且主营业务属于“电影制作、发行、放映”或“影视文化服务”,就可以享受优惠。我见过一家外资电影公司注册在成都(西部鼓励类地区),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按15%税率缴纳,比25%省了100万税款。所以外资公司如果考虑区域布局,西部是不错的选择,但要注意“主营业务必须属于鼓励类”,不能搞“挂靠”,否则被查了会补税罚款。
税务合规管理
外资电影公司的税务合规,不是“一劳永逸”的事,而是“全程动态管理”。首先要建立“税务内控制度”,明确税务岗位职责(如税务专员、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发票管理流程(从取得发票到查验、入账、归档)、纳税申报流程(从数据收集到申报表填写、提交、归档)、税务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期限、查阅权限)。我见过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因为没建立税务内控制度,税务专员离职后,没人负责发票查验,导致公司收了一张假发票,被税务局罚款5万,还影响了纳税信用等级。所以外资公司最好制定《税务管理手册》,把税务流程“标准化”“制度化”,别依赖“个人经验”。
“纳税信用管理”是外资公司的“隐形资产”。纳税信用分为A、B、M、C、D五个等级,A级企业可享受“发票领用绿色通道”“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等优惠;D级企业则会受到“发票领用受限”“出口退税严格审核”等限制。电影公司如何维护纳税信用?比如按时申报纳税(逾期申报会影响信用等级)、不偷税漏税(被查实会直接降为D级)、及时更正申报(如果申报错了,要在申报期内更正,别等税务局来查)。我之前帮一家外资电影公司处理纳税信用修复,他们因为逾期申报被扣了11分(满分100分,低于90分不能评A级),后来我们协助他们补申报、缴纳滞纳金,并向税务局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表》,3个月后信用等级恢复到B级,他们才能领用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然连拍摄场地租赁的发票都开不出来。所以外资公司要定期查询“纳税信用等级”(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或“电子税务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是外资公司的“税务红线”。外资电影公司如果和境外母公司、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比如版权转让、技术服务费、管理费),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方交易的价格要一致。比如外资公司把电影版权卖给境外母公司,如果定价低于市场价,税务局可能会认定为“转移利润”,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我见过一家外资电影公司,把一部成本5000万的电影版权以3000万卖给境外母公司,市场价是8000万,税务局按“市场价-关联交易价”=5000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1250万,还处以50万罚款。所以关联交易,一定要留存“可比公司数据”“成本核算资料”“定价依据”,证明价格公允。如果关联交易金额大(年交易额超过4000万),还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向税务局备案,别嫌麻烦,这是“护身符”。
“税务风险自查”是外资公司的“定期体检”。电影行业政策变化快,比如2023年“短视频平台电影版权分成”的税务处理就出了新规,外资公司如果不及时了解,就可能多缴税或漏税。建议外资公司每季度做一次“税务风险自查”,重点检查:收入是否全额申报、成本费用是否合规扣除、发票是否真实有效、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条件。我之前帮一家外资电影公司自查,发现他们有一笔“海外版权转让收入”没申报(因为收款在境外,以为不用缴税),后来协助他们向税务局申报,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虽然被罚款,但因为“主动自查”,罚款金额比“被查”少了50%。所以税务风险自查,要“常态化”“主动化”,别等税务局来“上门查”。
总结与前瞻
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电影公司,税务流程看似复杂,但只要抓住“注册登记-税务备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成本核算-税收优惠-合规管理”这七个环节,一步一个脚印,就能把风险降到最低,把税负优化到最高。作为12年财税经验的从业者,我最大的感悟是:税务不是“负担”,而是“管理工具”——合规是底线,筹划是技巧,最终目的是让企业“省心、省钱、省风险”。未来,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税务数字化的发展(比如“金税四期”的全面推行),外资电影公司的税务管理会更注重“数据化”“智能化”,建议企业提前布局,用“财务软件+税务顾问”的组合拳,应对政策变化和监管升级。
加喜财税秘书作为深耕外资企业财税服务14年的机构,我们见过太多外资电影公司从“税务小白”到“合规高手”的成长历程。我们深知,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不仅要面对“语言关”“文化关”,更要面对“政策关”“流程关”。因此,我们始终以“专业、务实、贴心”的服务理念,为外资电影公司提供从“注册登记”到“税务筹划”,从“日常申报”到“风险应对”的全流程服务,帮助企业把复杂的税务流程“简单化”,把模糊的政策条款“清晰化”,让外资企业能专注于电影创作,而不是被税务问题“分心”。我们相信,只有合规经营,才能让外资电影公司在中国市场走得更稳、更远。
加喜财税秘书提醒:公司注册只是创业的第一步,后续的财税管理、合规经营同样重要。加喜财税秘书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等一站式企业服务,12年专业经验,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