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是必须的吗?商委有要求吗? 在加喜财税秘书工作的12年里,我帮客户设立过数百家股份公司,从初创科技企业到拟上市公司,几乎每个老板都会问同一个问题:“设独立董事是不是必须的?商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不会卡材料?”这个问题看似简单,背后却藏着公司治理的“大学问”。记得2021年有个做新能源的客户,张总,技术出身,创业5年准备挂牌新三板,材料递上去后被股转系统问询:“公司章程未约定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治理要求?”张总当时就懵了:“我这不是还没上市吗?为啥要设?”后来我们花了两个月补材料、调整架构,差点错过申报窗口。类似的故事每天都在发生——很多创业者把“独立董事”当成上市公司的“专利”,却不知道它在不同类型股份公司中的“隐形门槛”。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实践、风险等多个维度,掰开揉碎了讲清楚:股份公司设立时,独立董事到底是不是“必选项”?商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有哪些“潜规则”? ##

法律硬性规定

要回答“独立董事是不是必须的”,得先回到法律文本。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其实是“分层”的,不是“一刀切”。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的关键词是“上市公司”——也就是说,只有上市公司是法律强制要求设独立董事的,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包括未挂牌新三板的股份公司),法律层面并没有“必须设”的硬性规定。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句话,埋了“伏笔”:国务院下属的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会对特定类型的非上市股份公司提出独立董事要求。比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明确:“公众公司应当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这里的“公众公司”,指的是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定向发行股票的企业)。所以,法律框架下,独立董事的“强制性”分三层:上市公司(强制)、新三板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强制)、普通未挂牌股份公司(自愿)。

股份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是必须的吗?商委有要求吗?

再细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做了严格界定: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不得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比如,某拟上市公司拟聘独立董事,结果发现该候选人是公司第二大股东的表哥,这就违反了“独立性”要求,会被证监会否决。这种“独立性”不是“形式独立”,而是“实质独立”——法律要求独立董事在利益、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维度都必须与公司“划清界限”。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客户问我:“我请我大学同学当独立董事,行不行?”我的回答通常是:“除非他跟你没有任何利益关联,否则别给自己找麻烦。”

普通未挂牌股份公司虽然法律不强制要求设独立董事,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这里的“董事会成员”没有“必须包含独立董事”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忽视治理需求。比如,某未挂牌股份公司有5名股东,其中大股东持股60%,小股东持股40%,如果董事会完全由大股东指定,小股东可能会担心利益受损——这时候,如果公司章程中约定“设1名独立董事”,就能起到制衡作用。虽然这不是法律强制,但“自愿设”往往比“被动补”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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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委审批实操

接下来聊聊“商委”(实际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设立股份公司时,对独立董事材料的要求。很多老板以为“商委管登记,证监会管上市”,所以独立董事“跟商委没关系”,这个想法其实片面。商委在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时,虽然不直接“审查独立董事人选”,但会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间接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治理规范。比如,在加喜财税,我们帮客户准备股份公司设立材料时,如果客户是“拟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司章程里必须明确“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如果是“普通股份公司”,章程里可以不写,但如果写了,商委会要求提供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证明(如无不良记录声明、独立性承诺书等)。

实操中,商委对独立材料的“卡点”主要集中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规范性上。2022年有个做餐饮的刘总,想设立股份公司,自己拟的公司章程里写“董事会由3人组成,均为股东代表”,股东会决议也没提独立董事。材料递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打电话问:“公司计划未来挂牌吗?如果计划,现在不设独立董事,后续变更章程会很麻烦。”刘总当时没想挂牌,坚持“先设了再说”,结果被要求补充“关于不设独立董事的说明函”——虽然最后通过了,但多折腾了一周。这件事让我总结出:商委虽然不强制普通股份公司设独立董事,但会“预判”公司的发展方向,如果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隐含“未来可能涉及公众公司治理”,会要求提前规范。所以,有挂牌、融资计划的企业,最好在设立阶段就把独立董事制度“搭”起来,避免后续“补课”。

另一个常见的“实操坑”是“独立董事人选的备案”。商委虽然不审批独立董事人选,但如果公司章程约定了设独立董事,在后续变更(如增补独立董事)时,需要向商委提交“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明”。这里的关键是“独立性证明”——比如,某客户曾想请某退休官员当独立董事,结果商委要求提供“该官员近三年未在公司及关联方任职、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折腾了半个月才开出来。后来我们建议客户找高校教授或注册会计师,这类人的“独立性证明”更容易获取,也符合监管对“专业人士”的偏好。所以,商委对独立董事的“隐性要求”其实是:“如果设,就要合规;如果不设,别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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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差异

“股份公司”是个大概念,不同类型的股份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天差地别。除了前面提到的“上市公司vs非上市公众公司vs普通股份公司”,还有“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外资股份公司”等特殊类型,要求更复杂。比如,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这比普通上市公司的要求更严。我在帮某央企子公司改制上市时,就因为“独立董事中法律专业人士不是‘知名律所合伙人’”被证监会反馈,最后换了两个人才通过。

外资股份公司的情况更特殊。如果是中外合资股份公司,除了要遵守《公司法》,还要参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比如,某外资企业(持股40%)与内资企业(持股60%)合资设立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约定“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1名由外资方提名”。结果在商委备案时,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提名应符合‘公平性原则’,不能由单一股东垄断。”后来我们调整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提名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才顺利通过。这说明,外资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要兼顾“外资监管”的特殊要求,不能简单套用内资公司的模板。

最容易被忽视的是“未挂牌但拟融资的股份公司”。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不挂牌、不上市,就不用管独立董事”,但实际中,PE/VC等投资机构在尽调时,往往会要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比如,2023年我们帮某AI创业公司做A轮融资,投资方在TS(投资意向书)里明确:“公司需在交割前设立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需具备科技行业治理经验。”为什么投资方这么在意?因为独立董事能提升公司的“治理溢价”——它向市场传递“公司重视中小股东利益”“决策透明”的信号,降低投资风险。所以,即使是普通股份公司,如果有融资计划,独立董事其实是“隐性必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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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价值误区

很多创业者把独立董事当成“上市公司的装饰品”,觉得“设了没用,不设也没事”,这种想法大错特错。独立董事的核心价值,不是“凑人数”,而是“补短板”——尤其是在股权分散、存在控制权争议、或涉及重大交易时,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能避免公司“一言堂”。比如,某未挂牌股份公司曾有一笔关联交易:大股东把自己的专利作价2000万卖给公司,董事会全票通过,但小股东质疑“定价过高”。后来公司补选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发现专利实际价值仅800万,最终交易被叫停,避免了公司损失1200万。这件事让我深刻体会到:独立董事不是“花瓶”,而是公司的“风险防火墙”。

另一个误区是“独立董事=名人”。很多企业为了“装点门面”,喜欢请退休官员、明星学者当独立董事,结果发现这些人“既不懂业务,也没时间管事”。在加喜财税,我们见过最离谱的案例:某公司请某知名经济学家当独立董事,结果开董事会时,经济学家全程玩手机,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连“是否关联”都没搞清楚,最后导致公司投资失败,小股东把公司告上法庭,独立董事因“未勤勉尽责”被法院判赔200万。这说明,独立董事的“专业性”比“知名度”重要得多——与其请“挂名董事”,不如找“懂行业、肯履职”的业内人士,比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退休的上市公司董秘。

还有企业认为“独立董事就是‘反对派’”,总觉得独立董事“挑刺”“添麻烦”。其实,独立董事的“独立”不是“对立”,而是“制衡+建议”。比如,某拟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提出“激励对象应覆盖核心技术人员,且行权条件需与业绩增长挂钩”,虽然修改起来麻烦,但让方案更符合监管要求,也更能激励员工。我在帮客户做独立董事培训时常说:“好董事不是‘橡皮图章’,也不是‘绊脚石’,而是‘磨刀石’——把决策磨得更锋利,把风险磨得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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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常见坑

在股份公司设立阶段,关于独立董事的“坑”特别多,一不小心就会踩雷。最常见的坑是“公司章程约定模糊”。比如,某公司章程写“设1-2名独立董事”,但没明确“是否必须设”“如何产生”,后续想补选时,股东之间对“提名权”产生争议,打起了官司。我在加喜财税帮客户起草公司章程时,一定会写清楚:“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提名需经独立董事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核,确保其独立性;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这种“细节化”约定,能避免后续扯皮。

第二个坑是“独立性审查流于形式”。很多企业为了“赶进度”,随便让候选人填个“独立性承诺书”,连基本的背景调查都不做。结果某客户在挂牌前夕,发现独立董事的“兄弟公司”是公司的供应商,违反了“不得与公司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规定,不得不紧急更换,导致申报延期三个月。这件事给我们敲了警钟: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穿透审查”——不仅要查“亲属关系”,还要查“关联企业”“过往任职”“是否有不良记录”等,最好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独立性调查报告》。

第三个坑是“独立董事职责空白”。有些企业设了独立董事,但从来没开过“独立董事会议”,也没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结果独立董事成了“聋子的耳朵”。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董事高管薪酬”“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必须发表“同意、保留、反对或无法表示意见”。即使是非上市股份公司,最好也参照这个指引,建立“独立董事意见档案”,既是对公司负责,也是对独立董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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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建议

对于普通未挂牌股份公司,如果暂时不想设独立董事,有没有“替代方案”来完善治理?答案是“有”,但各有优劣。最常见的是“设立外部监事”。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应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且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如果设“外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不在公司任职),也能起到监督作用,而且不需要像独立董事那样“具备会计等专业资格”。比如,某小型制造企业设了3名监事:1名股东代表、1名职工代表、1名外部监事(退休工程师),外部监事对“生产设备采购”进行监督,有效避免了“关联采购”问题。

另一个替代方案是“聘请外部财务顾问”。如果公司没有独立董事,但涉及重大财务决策(如并购、融资),可以临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这种“临时性监督”成本较低,适合短期需求,但缺点是“持续性差”——重大决策之外的日常监督,还是需要内部治理结构支撑。比如,某科技创业公司在A轮融资时,聘请了某知名律所做“独立财务顾问”,对“估值定价”提出专业意见,帮助公司拿到了更合理的融资条款。

最根本的“替代方案”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核心作用是“监督决策”,但如果公司本身有完善的内控流程(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审批流程、信息披露制度),也能减少决策风险。比如,某未挂牌股份公司虽然没设独立董事,但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要求“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同样起到了制衡作用。不过,内控制度的有效性需要“执行力”支撑,如果大股东“一言堂”,再好的制度也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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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案例对比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独立董事的重要性,我们来看两个对比案例。案例一:某上市公司因独立董事不独立被处罚。2020年,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张某,同时担任公司第二大股东的财务顾问,且未披露该关联关系。在公司审议“与第二大股东共同投资”的议案时,张某投了赞成票,后因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证监会认定张某“未勤勉尽责”,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这个案例说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底线,一旦突破,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案例二:某未挂牌股份公司因未设独立董事错失融资机会。2022年,某新能源股份公司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资方在尽调时发现:“公司董事会5人均为股东代表,无独立董事,且存在大股东‘一言堂’决策问题。”投资方担心“中小股东利益无法保障”,最终放弃投资。后来公司补选了1名独立董事(新能源行业专家),并调整了决策流程,才在2023年成功融资。这个案例说明,即使不挂牌,独立董事也是“融资加分项”。

对比这两个案例,不难发现:独立董事的价值,不在于“是否上市”,而在于“是否需要制衡”。上市公司因“公众属性”强制设,未挂牌公司因“治理需求”自愿设,但“设”的核心逻辑是一样的——通过“独立声音”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降低运营风险。

## 总结与前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股份公司设立时,独立董事并非“必须”,但“是否需要设”取决于公司类型、发展战略和治理需求。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强制必选项”,普通未挂牌股份公司是“自愿选项”,但有融资、挂牌计划的企业,建议提前布局。商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批时,不直接审查独立董事人选,但会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间接判断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未来,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司治理要求的提高,独立董事制度可能会从“上市公司专属”向“更多股份公司普及”,企业应提前规划,避免“临时抱佛脚”。 ### 加喜财税秘书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2年的从业经历中,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独立董事”问题走弯路。其实,独立董事不是“合规负担”,而是“治理工具”——它能在关键时刻帮企业“避坑”,也能在融资、挂牌时“加分”。建议企业:有上市、挂牌计划的,设立阶段就按高标准搭好独立董事制度;暂时没有计划的,也可根据股权结构、业务复杂度,自愿设1-2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提前完善治理。记住:好的治理结构,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压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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