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废旧回收公司注册,税务局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和循环经济的深入发展,废旧回收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资源与环境的“桥梁”,废旧回收企业不仅能有效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还能将废旧物资转化为再生资源,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双赢。然而,许多创业者或企业负责人在注册废旧回收公司时,往往更关注业务拓展和场地问题,却对税务局的税收减免政策知之甚少——殊不知,这些政策能直接降低企业成本,甚至成为企业“活下去、活得好”的关键。比如,我曾遇到一位做废纸回收的老板,公司成立三年间每月缴纳增值税十几万元,直到我帮他梳理业务、申请“即征即退”,才一次性退回80多万元,他握着我的手说:“早知道这些政策,我们早就扩大规模了!”

废旧回收公司注册,税务局有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事实上,废旧回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非“遥不可及”,而是国家为鼓励循环经济发展、支持资源综合利用而出台的“真金白银”的扶持。从增值税到企业所得税,从印花税到地方附加,每个税种都有针对性的减免政策。但政策落地的前提是“懂政策、会操作”——比如哪些企业能享受“即征即退”?小微企业优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如何核算?这些问题若不搞清楚,很容易错过优惠甚至踩坑。作为加喜财税秘书,我14年来专注于企业注册与财税筹划,经手了数百家废旧回收公司的税务案例,今天就用“接地气”的方式,给大家详细拆解废旧回收公司的税收减免政策,让大家少走弯路,把政策红利实实在在揣进兜里。

增值税即征即退

废旧回收行业最核心、最直接的税收优惠,当属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纳税人,销售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里的“再生资源”范围很广,包括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轮胎、废玻璃、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产品、废旧包装物等八大类。具体来说,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需先按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为13%)缴纳增值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已纳增值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退税比例为70%;2024年1月1日起,退税比例调整为60%。这意味着,企业每销售100万元再生资源,最多可以退回60万元增值税(按13%税率计算,先缴13万,退7.8万),这对利润本就不高的回收企业来说,无疑是“输血”般的支持。

但要享受即征即退,企业必须满足三个“硬性条件”:第一,必须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备案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是“入场券”,没有备案,政策免谈;第二,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台账要详细记录收购废旧物资的名称、数量、金额、出售人信息,以及销售再生资源的名称、数量、金额、购买方信息,做到“票、货、款”一致;第三,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购凭证和销售发票,比如收购个人废旧物资时,需取得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购凭证(自行开具),收购企业废旧物资时,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做废钢回收,公司成立两年了,一直没去商务部门备案,台账也是“流水账”,导致税务局核查时无法确认业务真实性,即征即退申请被驳回。后来我们帮他们补办备案、规范台账,重新申请,才顺利退回税款。说实话,很多企业不是不想享受政策,是觉得“麻烦”,但在我看来,规范经营不仅能享受优惠,还能规避税务风险,何乐而不为?

除了即征即退,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普惠性”的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15万元(季度不超过45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刚起步的回收企业来说,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性价比”很高——比如一个回收小作坊,月销售额12万元,如果按3%征收率,要缴3600元增值税;但如果享受减按1%的优惠,只需缴1200元,直接节省2400元。而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申报增值税,资金压力更小。我建议初创企业:如果月销售额预计不超过15万元,先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等业务做大了,再转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这样“两步走”能最大化税收优惠。

申请即征即退的流程并不复杂,但“细节决定成败”。企业需要在申报增值税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即征即退项目”中填写销售额和应退税额,同时附送再生资源收购台账、销售台账、商务部门备案证明等资料。税务局审核时,重点核查“三流一致”——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匹配。比如,收购废旧物资时,资金必须从企业账户支付到出售人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现金交易;销售再生资源时,发票上的购买方名称、金额必须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我见过有客户为了“方便”,用个人账户收购废旧物资,结果税务局认为“业务真实性存疑”,拒绝退税。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公私分明”,规范资金往来,这是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

小微所得税优惠

废旧回收行业多为中小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超级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单来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实际税负只有2.5%(100万×12.5%×20%);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实际税负5%(200万×25%×20%)。这个政策对回收企业来说,简直是“雪中送炭”——比如一个回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如果不享受优惠,要缴20万元(80万×25%)企业所得税;如果享受优惠,只需缴2万元,直接省下18万元,相当于净利润增加了22.5%!

要享受小微企业优惠,需同时满足三个“门槛”:第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废旧回收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属于鼓励行业,一般没问题);第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第三,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很多回收企业的“痛点”——比如有的企业仓库大,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有的企业员工多(包括司机、分拣工、销售),从业人数超过300人。这时候就需要“合理规划”:比如将仓储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减少自有资产;将部分非核心岗位(如保洁、保安)外包,控制从业人数。我之前帮一个客户做筹划,他们公司资产总额6000万元,从业人数350人,我们建议他们将仓库租赁给第三方,同时精简员工,调整后资产总额4800万元,从业人数280人,成功符合了小微企业条件,一年节省企业所得税30多万元。所以说,税务筹划不是“偷税漏税”,而是“合理规划”,让企业在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负。

小微企业优惠的申报方式很“友好”——不需要到税务局备案,而是在次年5月31日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相关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优惠金额,企业直接享受即可。但“自动享受”不代表“不用准备材料”,企业需要保留好年度财务报表、从业人数证明(比如社保缴纳记录)、资产总额证明(比如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以备税务局核查。另外,如果企业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资源综合利用“三免三减半”),需要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比如一个企业既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又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三免三减半”,那么应该选择“三免三减半”(前三年免税),因为2.5%的税负再低,也比不上“免税”。我见过有客户因为“贪多”,同时申请了两个优惠,结果税务局要求选择一个,白白浪费了时间。所以,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一定要“抓大放小”,选择最优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优惠的“有效期”是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是否延续,还需看政策调整。但不管政策怎么变,“小微企业”的定义(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短期内不会变。所以,企业要持续关注政策变化,提前做好规划。比如,如果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可以考虑“拆分企业”——将业务拆分成两个或多个小微企业,每个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分别享受优惠。比如一个回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可以拆分成两个企业,分别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每个企业缴10万元(200万×25%×20%),合计缴20万元,比原来缴100万元(400万×25%)节省了80万元。当然,拆分企业需要符合“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的条件,不能为了拆分而拆分,否则会被税务局认定为“逃避纳税”,得不偿失。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废旧回收行业的本质是“资源综合利用”,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超级红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即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为10%)。这里的“资源”包括工业废渣、废矿石、粉煤灰、煤矸石、废旧物资等,“产品”包括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再生金属、再生塑料颗粒等。对于废旧回收企业来说,如果将回收的废金属、废塑料等加工成再生金属、再生塑料颗粒等产品,就可能符合这个优惠条件。

要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必须满足三个“核心条件”:第一,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50%以上);第二,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能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第三,建立规范的“资源综合利用台账”,记录资源的来源、数量、用途、产品产量等信息,确保“资源-产品”对应关系清晰。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做废塑料回收加工,将废塑料颗粒再生为塑料颗粒,用于生产塑料制品。我们帮他整理了废塑料收购台账(记录收购数量、金额、出售人信息)、产品产量台账(记录废塑料颗粒的产量、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符合《再生塑料颗粒》行业标准),向税务局提交申请后,顺利享受了“三免三减半”优惠——前三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按10%税率缴纳,一年节省了200多万元。这个客户说:“如果没有这个优惠,我们根本无法投入资金扩大生产,因为再生塑料颗粒的利润只有5%,企业所得税负担太重了!”

“三免三减半”的申报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企业“提前准备”。首先,企业需要在项目投产后,向税务局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明材料(产品名称、规格、产量、销售情况)、资源来源证明材料(收购合同、发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税务局会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进行实地核查(比如检查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优惠是“项目优惠”,而不是“企业优惠”——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就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单独享受优惠,其他项目(比如单纯销售废旧物资)不享受。所以,企业需要将符合条件的业务“单独核算”,否则无法享受优惠。我见过有客户因为“混在一起”核算,税务局无法区分哪些业务符合优惠,导致申请被退回。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分门别类”记账,将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单独核算,这是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

“三免三减半”的“有效期”是项目投产后连续六年,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半。但“免税”不代表“不需要申报”,企业仍然需要在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相关信息,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另外,如果项目在享受优惠期间发生“重大变化”(比如产品标准降低、资源来源不符合要求),企业需要及时向税务局报告,停止享受优惠,否则会被认定为“虚假申报”,面临补税、罚款的风险。我见过有客户在享受“三免三减半”期间,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税务局核查后要求补缴三年企业所得税,还处以了罚款,得不偿失。所以,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一定要“坚守底线”,确保资源综合利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印花税购销减免

废旧回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购销合同”——比如收购废旧物资的合同、销售再生资源的合同,这些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0.03%),如果合同金额较大,印花税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比如一个回收企业,每月收购废旧物资的合同金额500万元,每月需要缴纳印花税1500元(500万×0.03%),一年就是1.8万元。但国家对废旧回收行业的购销合同有“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废旧物资,免征印花税。这个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也就是说,2027年底前,废旧回收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的合同,都可以“零税负”享受印花税优惠。

这个政策的“适用范围”很明确:仅适用于“收购废旧物资的合同”,不包括“销售再生资源的合同”。销售再生资源的合同,仍然需要按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区分”收购和销售合同——比如收购废纸的合同,要写明“收购废旧物资”,销售再生纸的合同,要写明“销售再生资源”,不能混在一起写。我之前帮一个客户整理合同,他们把收购和销售混在一起写,税务局无法区分,导致无法享受免征优惠,后来我们帮他们重新梳理合同,将收购合同单独签订,才解决了问题。另外,免征政策适用于“所有”废旧回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可以享受。但前提是,合同必须“真实有效”——不能为了享受优惠而虚构合同,否则会被认定为“虚假申报”,面临补税和罚款。

印花税的“申报方式”也很简单:企业需要在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在次月15日前向税务局申报缴纳。享受免征政策的,需要在申报时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废旧物资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附送收购合同复印件,以备税务局核查。需要注意的是,免征政策不是“自动享受”的,企业需要“主动申报”,否则会被视为“未申报”,产生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我见过有客户因为“忘记”申报,导致税务局通知补缴印花税,还产生了滞纳金,得不偿失。所以,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一定要“按时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除了收购合同,废旧回收企业的“仓储合同”也可能享受印花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仓储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废旧回收企业来说,如果企业有自己的仓库用于存放废旧物资,仓储合同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比如一个回收企业的仓库用于存放废钢,仓储合同金额10万元,免征印花税后,节省300元(10万×0.03%)。虽然金额不大,但“积少成多”,也是一笔可观的节省。所以,企业在签订仓储合同时,要注明“大宗商品仓储”,以享受优惠。

房产税土地优惠

废旧回收企业通常需要较大的场地来存放回收的废旧物资——比如废纸堆场、废钢仓库、废塑料分拣车间等,这些房产和土地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计算,税率为每平方米5-30元(具体税率由地方政府确定)。对于回收企业来说,场地成本通常占运营成本的20%-30%,如果能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就能大大降低负担。

国家对废旧回收行业的房产和土地有“专项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自用”是指企业将房产和土地用于存放、分拣、加工废旧物资,而不是用于出租或转让。比如一个回收企业的仓库用于存放废钢,这个仓库的房产和土地就可以享受免征优惠;但如果这个仓库出租给其他企业,就不能享受优惠。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他们的仓库既存放废旧物资,又出租给物流公司,我们帮他们将仓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存放(自用),一部分用于出租(租赁),分别核算,这样存放部分的房产和土地可以享受免征优惠,租赁部分需要正常缴纳,一年节省了5万多元。

要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企业需要“主动申请”,向税务局提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① 房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② 土地使用证明(如土地证);③ 商务部门备案证明(证明企业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④ 房产和土地用途说明(如“用于存放废旧物资”)。税务局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优惠是“定期优惠”,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到期后可能会调整,企业需要关注政策变化。另外,如果企业的房产或土地发生“用途变化”(比如从自用改为出租),需要及时向税务局报告,停止享受优惠,否则会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和罚款。我见过有客户因为房产用途变化后没报告,税务局核查时发现,要求补缴三年房产税,还处以了罚款,得不偿失。

对于“租用”房产和土地的回收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企业租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办公或仓储用房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企业租用的场地属于“废弃厂房”或“闲置仓库”,且符合当地政府的“循环经济园区”规划,可能还能享受地方政府出台的“租金补贴”或“税收减免”。比如我所在的省份,对废旧回收企业租用废弃厂房改建的仓库,给予房产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所以,企业在租用场地时,要关注当地政府的政策,选择能享受优惠的场地,降低成本。

地方附加减免

除了上述主要税种,废旧回收企业还可以享受“地方附加税费”的减免。地方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税费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率为增值税的7%(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2%。比如企业缴纳10万元增值税,需要缴纳1万元城建税、3000元教育费附加、2000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5万元。虽然附加税费金额不大,但对于利润微薄的回收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地方附加税费的主要减免政策是“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间接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自2022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同时,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不计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享受了留抵退税,那么退还的增值税部分不需要缴纳附加税费,这相当于“间接减免”了附加税费。比如一个回收企业,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如果申请留抵退税,退还50万元增值税,那么这50万元不需要缴纳附加税费(50万×12%=6万元),相当于间接节省了6万元。

留抵退税的申请条件包括:① 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或连续3个月(按月纳税)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② 符合一定金额要求(微型企业大于10万元,小型企业大于30万元,中型企业大于60万元,大型企业大于100万元)。对于回收企业来说,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比如刚成立时,收购废旧物资的进项多,销售少),就可能符合留抵退税条件。我之前帮一个客户申请留抵退税,他们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符合小型企业条件(大于30万元),申请退还80万元增值税,同时节省了9.6万元附加税费,老板说:“这相当于多赚了一笔钱!”

除了留抵退税,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地方性”的附加税费减免政策。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对废旧回收企业,给予城建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有的地方政府对小微企业,给予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优惠。这些政策因地而异,企业需要关注当地税务局的“公告”或“通知”,或者咨询财税专业人士。比如我所在的省份,对废旧回收企业,给予城建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如果企业缴纳增值税10万元,城建税原本需要缴纳7000元(10万×7%),减半后只需要缴纳3500元,节省了3500元。所以,企业要“主动关注”地方政策,充分利用地方优惠政策,降低税费负担。

总结与建议

废旧回收行业是循环经济的“关键一环”,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行业发展而推出的“重要工具”。本文从增值税即征即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印花税购销合同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地方附加税费减免六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废旧回收公司的税收减免政策。这些政策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比如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降低税负;但需要注意“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选择最优的政策组合。

作为加喜财税秘书,我14年来经手了数百家废旧回收公司的注册和税务筹划,深刻体会到:政策优惠的“落地”,离不开“规范经营”和“专业筹划”。很多企业因为“不懂政策”而错过优惠,因为“不规范操作”而面临风险,比如台账混乱、票据不合规、业务核算不清晰等。所以,我建议废旧回收企业:① 在注册前,咨询财税专业人士,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② 在经营过程中,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台账和票据管理制度;③ 定期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税收优惠方案;④ 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展望未来,随着“双碳”目标的深入推进,废旧回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进一步“加码”——比如扩大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提高即征即退的比例、延长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期限等。但不管政策怎么变,“合规经营”和“专业筹划”永远是企业享受优惠的前提。作为财税从业者,我们要做的,就是帮助企业“读懂政策、用好政策”,让企业在循环经济的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

加喜财税秘书总结

加喜财税秘书深耕企业注册与财税筹划12年,14年行业经验,深知废旧回收企业“税负重、政策难”的痛点。我们始终以“政策落地、企业受益”为核心,帮助企业从注册开始匹配最优税收优惠,从增值税即征即退到资源综合利用“三免三减半”,从小微企业所得税到地方附加减免,全程指导企业完成备案、核算、申报,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我们不仅是政策的“传递者”,更是企业财税问题的“解决者”——用专业和经验,为废旧回收企业保驾护航,助力企业在循环经济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加喜财税秘书提醒:公司注册只是创业的第一步,后续的财税管理、合规经营同样重要。加喜财税秘书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等一站式企业服务,12年专业经验,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