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营企业税务核算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联营企业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载体,已成为推动产业链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力量。所谓联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经济实体。无论是国企与民企的协同、跨行业的战略联盟,还是产业链上下游的深度绑定,联营模式都在企业扩张中扮演着“润滑剂”和“加速器”的角色。然而,联营企业的税务核算往往比单一企业更为复杂——它涉及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双重税务处理,既要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的一般规定,又要针对“共同经营”的特殊性适用差异化政策。正因如此,**税务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成为联营企业降低税负、提升竞争力的核心抓手。 作为一名在财税领域摸爬滚打近20年的中级会计师,我见过太多企业因“政策吃不透”“操作不到位”而错失优惠的案例。比如去年服务的一家制造业联营企业,因未及时掌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白白放弃了数百万元的税额抵扣;也见过某基建联营企业因对“资产重组递延纳税”条件理解偏差,导致重组后税负激增。这些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对联营企业而言,税务优惠政策不是“锦上添花”的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必需品。本文将从投资收益、资产处置、研发费用、小微企业、区域发展、重组六个维度,结合政策依据与实操案例,详细拆解联营企业税务核算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把“政策红利”实实在在转化为“真金白银”。 ##

投资收益免税

**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是联营企业最核心的优惠政策之一,直接关系到投资方的“钱袋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前提是“直接投资”且“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这里的“直接投资”指的是投资方通过支付现金、非货币性资产等方式,直接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而非通过间接方式(如持有基金份额);“连续持有12个月”则要求投资期间不能中断,即使中途转让部分股权,只要剩余持股时间满足条件,仍可享受优惠。举个例子,某食品集团与农业企业联营,持有联营公司30%股权,2022年1月购入,2023年2月取得股息500万元,因持股时间满12个月,这500万元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按25%税率,可节税125万元)。但如果该集团在2023年1月转让了10%股权,剩余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则全部股息均需纳税——这就是政策中的“持有时间刚性要求”,实操中必须严格把控。

联营企业税务核算有哪些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减按10%征税**,则针对跨境联营场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8〕102号文,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协定税率更低的则优先适用)。比如某香港公司通过联营模式投资内地科技企业,2023年取得股息200万元,若税收协定税率为5%,则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0万×5%),比普通税率低10个百分点。这里的关键是“税收协定”的适用——很多企业会忽略“受益所有人”条款(即股息接收方需为实际受益人,而非导管公司),导致无法享受协定税率。我们曾协助一家新加坡联营企业申请协定待遇,通过提供股权结构说明、资金流向证明等资料,最终将税率从10%降至5%,直接节省税费150万元。

**联营企业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是投资方容易踩坑的领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但对联营企业而言,投资方只能按持股比例分享被投资方的亏损,且不能直接抵减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当联营企业盈利并分配股息时,投资方才能用之前分担的亏损额冲减股息所得。比如某投资方持股40%的联营企业2022年亏损1000万元,则投资方“分担”亏损400万元,但这400万元不能抵减投资方2022年的利润;直到2023年联营企业盈利500万元并分配股息200万元,投资方可将200万元股息先冲减400万元亏损,剩余200万元再按免税政策处理。这种“间接弥补”机制要求投资方做好“亏损台账”,准确记录历年分担的亏损额,避免因数据混乱导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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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节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是联营企业资产重组的“利器”。根据财税〔2014〕75号文及财税〔2015〕41号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对外投资,可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不确认转让所得,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未来转让股权时,再按“转让收入-投资成本-相关税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举个例子,某房地产企业以一栋账面价值5000万元的办公楼(公允价值8000万元)与制造业企业联营,持股20%。若一次性纳税,需就增值3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50万元;选择递延纳税后,未来转让该联营企业股权时,才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税,相当于“税负后移”,缓解了当期资金压力。但这里要注意“5年持有期”要求——若投资后不满5年转让股权,需补缴之前递延的税款,且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所以企业需结合长期规划决定是否适用。

**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于集团内联营企业的资产整合。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受同一母公司100%控制的子公司之间,按账面价值划转股权、资产,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比如某集团旗下A公司与B公司联营,集团将A公司持有的联营公司股权(账面价值2000万元)划转至B公司,因划转双方同受集团100%控制,且按账面价值划转,则A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B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也为2000万元,整个过程“零税负”。这种政策特别适合国企改革、集团内部资源重组场景,但需满足“100%控制”“合理商业目的”“连续12个月不改变原经营活动”等条件,实践中需准备股权结构证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向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联营企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隐形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财税〔2014〕75号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联营企业若购入这类固定资产,可按缩短后的年限计提折旧,前期的折旧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相当于获得“无息贷款”。比如某机械制造联营企业2023年购入一台数控机床,原值1000万元,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10年,采用加速折旧后年限缩短至6年,年折旧额从100万元增至约167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67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6.75万元。这里的关键是“固定资产分类”——企业需准确判断设备是否属于“技术进步快”或“高腐蚀”类别,留存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参数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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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联营企业“轻资产运营”的核心政策红利。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及财税〔2023〕36号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对于联营企业而言,若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加计比例可进一步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或120%(制造业企业,2023年最新政策)。比如某医药联营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则可按1000万×200%=2000万元在税前扣除,若企业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2000万=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万×25%=250万元,若不加计扣除,需缴税750万元,直接节税500万元。

**联营企业研发费用的分摊与归集**是实操中的难点。由于联营企业涉及多个投资方,研发费用如何在投资方之间合理分摊,直接影响各方的税负。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目录(2023年版)》,研发费用需按“实际发生额”归集,且分摊方法需合理(如按持股比例、研发工时、销售收入比例等)。比如某软件联营企业由A、B公司各持股50%,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800万元,其中直接费用600万元(人员工资、材料费等),间接费用200万元(设备折旧、管理费用等)。若按持股比例分摊,A、B公司各分担400万元;若按研发工时分摊(A公司参与研发人员工时占60%),则A公司分担480万元,B公司分担320万元。分摊方法一旦确定,需保持一致性,且留存研发项目计划、费用分配表等资料,避免因“分摊随意”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差异化处理**影响联营企业的政策适用。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80%加计扣除;委托方、受托方属于关联关系的,需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研发费用。而合作研发(多个企业共同研发)则可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加计扣除。比如某联营企业委托高校研发一项新技术,支付研发费用500万元,可按500万×80%=400万元加计扣除;若该联营企业与另一企业共同研发,各自承担300万元和200万元,则可分别按300万×100%=300万元、200万×100%=200万元加计扣除。这里的关键是“合同签订”——委托研发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到科技部门登记;合作研发需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和费用分担比例,避免因“权责不清”导致加计扣除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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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减低税率**是联营企业“轻装上阵”的直接支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财税〔2022〕13号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5%(300万以内部分)。联营企业若符合“小型微利”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可享受这一优惠。比如某商贸联营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若不享受优惠,需缴税250万×25%=62.5万元;享受优惠后,应纳税所得额=250万×25%=62.5万元,企业所得税=62.5万×20%=12.5万元,节税50万元,相当于“白捡”了一台高端设备。

**分段计税与动态管理**是小微企业优惠的实操要点。根据财税〔2022〕13号文,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不超过100万元”“100万-300万元”两档分段计税:100万元以下部分,实际税负2.5%(100万×25%×20%);100万-300万元部分,实际税负5%(200万×25%×20%)。联营企业需准确计算各档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高估”导致多缴税。比如某联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其中100万元按2.5%缴税2.5万元,180万元按5%缴税9万元,合计11.5万元;若错误按全部300万元计算(300万×25%×20%=15万元),则会多缴3.5万元。此外,小微企业标准每年可能调整(如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通胀调整),企业需在年度汇算清缴前自查,确保符合条件,避免因“超标”而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选择**影响优惠享受。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小微企业若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可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核定或定额核定)。但根据财税〔2022〕13号文,**只有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需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无法享受减按25%计入和20%税率)。比如某核定征收的联营企业,年收入1000万元,应税所得率10%,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10%=100万元,需缴税100万×25%=25万元;若改为查账征收且符合小微条件,仅需缴税100万×25%×20%=5万元,税负相差5倍。因此,联营企业应尽量规范会计核算,争取查账征收,才能享受小微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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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政策红利

**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是区域联营企业的“重磅优惠”。根据《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9号),鼓励类产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3个自治州。比如某新能源联营企业位于陕西西安,主营业务为光伏组件制造(属于鼓励类产业),年收入8000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7200万元(占比90%),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按15%税率缴税150万元,比普通税率25%节税100万元。这里的关键是“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企业需准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留存产业项目认定文件(如发改委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保符合“鼓励类”要求。

**海南自贸港“15%企业所得税”**是跨境联营企业的“政策洼地”。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0〕31号文,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包括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具体目录由海南省政府公布。比如某跨境电商联营企业在海南设立,主营业务为跨境电商零售(属于鼓励类),年收入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按15%税率缴税225万元,比普通税率节税375万元;若该企业从境外获得股息收入500万元,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25万元(500万×25%)。这里要注意“注册地点与经营地点一致”——企业需在自贸港实际经营,不能“注册在海南、经营在外地”,否则无法享受优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15%企业所得税”**是粤港澳大湾区联营企业的“新机遇”。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22〕19号文,在合作区设立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包括科技研发、高端制造、中医药等。比如某生物医药联营企业在横琴设立,主营业务为中医药研发(属于鼓励类),年收入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按15%税率缴税120万元,比普通税率节税80万元。与海南自贸港相比,横琴的优势在于“毗邻澳门”,更适合与澳门企业联营,利用澳门的国际化资源开展研发与合作。企业需关注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动态调整,及时将主营业务纳入目录范围,确保优惠享受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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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税务递延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是联营企业股权重组的“节税密码”。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股权收购符合以下条件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①具有合理商业目的;②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③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④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被收购企业原来的经营活动。适用该处理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比如某集团收购联营企业60%股权,支付对价10亿元(其中股权支付8.5亿元,现金1.5亿元),因股权支付占比85%(8.5亿/10亿),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被收购企业股东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集团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为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如5亿元),未来转让该股权时,再按“转让收入-5亿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税负递延”。

**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于联营企业资产整合场景。与股权收购类似,资产收购需满足“收购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股权支付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等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收购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转让企业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比如某建筑联营企业将一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2亿元,公允价值5亿元)转让给另一联营企业,换取对方60%股权(股权支付4.5亿元,现金0.5亿元),因收购资产(土地使用权)占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60%(≥50%),股权支付占比90%(4.5亿/5亿),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转让企业暂不确认3亿元增值所得,收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为2亿元,未来转让该土地时再缴税,缓解了当期资金压力。

**债务重组的特殊性处理**是联营企业化解债务风险的“政策工具”。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债务重组符合“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债务重组所得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等条件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可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扣除。比如某联营企业因经营困难,欠母公司债务1亿元,母公司同意免除其中3000万元债务,若联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额的60%(3000万/500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可将3000万元所得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每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企业所得税=600万×25%=150万元,若一次性计入,当年需缴税750万元,相当于“税负分摊”。

## 总结与前瞻性思考 联营企业税务核算的优惠政策,本质上是国家通过税收杠杆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创新与区域发展的政策工具。从投资收益免税到资产处置递延,从研发费用加计到小微减税,从区域优惠到重组递延,每一项政策都针对联营企业的“痛点”与“难点”,为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税负优化空间。但政策优惠从来不是“免费的午餐”——它要求企业不仅要“懂政策”,更要“用对政策”:准确把握适用条件,规范会计核算,留存完整资料,才能避免“因小失大”。 作为一名财税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税务优惠的“红利”,永远留给“有准备”的企业。未来,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税收政策的动态调整,联营企业的税务核算将更加复杂——比如数字经济下的跨境联营税务处理、ESG导向的绿色税收优惠等,都将成为新的挑战与机遇。因此,企业需建立“政策跟踪机制”,定期更新税务知识,与专业财税机构保持合作,才能在合规前提下实现税负最优化。 ## 加喜财税秘书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秘书深耕财税领域近20年,深刻理解联营企业在税务核算中的“多主体、多环节、多政策”特性。我们始终以“政策精准落地、风险全程把控”为核心,帮助企业梳理适用优惠政策,优化税务处理流程:从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核查,到研发费用的归集分摊;从区域政策的合规备案,到重组业务的递延纳税规划,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数据可追溯、风险可控制”。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结合联营企业的行业特点与经营需求,提供“定制化”税务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合规经营中实现“税负减、效益增”。

加喜财税秘书提醒:公司注册只是创业的第一步,后续的财税管理、合规经营同样重要。加喜财税秘书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等一站式企业服务,12年专业经验,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