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宣传册设计版权归属?

在企业品牌建设的“标配”里,宣传册绝对算得上是“门面担当”——它可能是客户第一次接触企业时的“无声推销员”,也可能是合作伙伴了解实力的“快速通道”。但您有没有想过,当设计公司交来精美的宣传册稿子,或者企业内部设计师完成设计后,这本宣传册的版权到底归谁?是“谁设计归谁”,还是“谁花钱归谁”?

企业宣传册设计版权归属?

说实话,这事儿在咱们财税圈也常碰到。去年有个客户来咨询,说他们公司花5万块找了家设计公司做宣传册,用了半年后,发现另一家同行居然用了几乎一样的设计,找设计公司理论,对方却甩出一句“版权在我们公司,你们只有使用权”。客户气得直拍桌子:“我付了钱,连自己花钱买的东西都不能做主?”这事儿最后闹得不欢而散,客户不仅换了设计公司,还因为宣传册侵权问题耽误了市场推广。类似的情况,我从业14年见了不下10起——很多企业老板觉得“我付了钱,版权就该是我的”,但法律上的“版权归属”远比“花钱买服务”复杂得多。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咱们得先明白“版权”到底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版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块:人身权是作者的“专属权”,比如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署名权(在作品上署名)、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财产权则是作者可以“变现”的权利,比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宣传册作为一种“美术作品”或“汇编作品”,其版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企业能不能自由修改、复制、分发,甚至能不能阻止别人用同样的设计。今天,咱们就从6个关键方面,掰开揉碎了聊聊企业宣传册的版权到底归谁,以及企业怎么避免“踩坑”。

创作主体判定

说到版权归属,第一个要搞清楚的就是“这宣传册到底是谁设计的”。创作主体不同,版权归属的天平自然会倾向不同的一方。简单来说,创作主体分两大类:企业内部设计团队(包括全职设计师、员工兼职设计),以及外部设计机构或自由设计师(比如设计公司、独立设计师)。这两类主体创作的宣传册,版权归属逻辑完全不一样。

先说说企业内部设计团队的情况。如果宣传册是由企业自己的全职设计师完成的,那首先要判断这属于“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但署名权由作者享有”。这里的“工作任务”可不是设计师“顺手”做的,得是“本职工作范围内”或者“单位明确交办”的。比如某企业的市场部设计师,岗位职责就是“负责企业宣传物料设计”,那他做的宣传册肯定属于职务作品,版权归企业;但如果这位设计师下班后,用自己的电脑、用自己的素材,帮朋友设计了个宣传册,那这就不算职务作品,版权归设计师个人。

这里有个常见的“模糊地带”:员工兼职设计算不算职务作品?比如某公司的行政人员,本身不是设计师,但老板说“你顺便帮我们做个宣传册吧,做好了给你加奖金”。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作任务”?实践中,法院会看“是否有明确的工作指令”“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比如公司的设计软件、素材库、电脑)”“设计内容是否与单位业务相关”。如果这三个条件都满足,即使员工不是专职设计师,也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版权归企业。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的会计兼职做了宣传册,离职后把设计稿带走了,新公司用了类似的宣传册,原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最后认定“会计虽然不是设计师,但设计宣传册是老板明确交办的工作,也用了公司的电脑和素材库”,所以版权归原公司。所以企业内部做宣传册,一定要明确“这是工作任务”,最好让设计师签个《职务作品确认书》,免得后续扯皮。

再说说外部设计机构或自由设计师的情况。现在很多企业喜欢“外包”宣传册设计,觉得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效果好。这种情况下,创作主体是设计方(设计公司或设计师),但版权不一定归设计方——关键看合同怎么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和设计公司签合同的时候,没写“版权归甲方(企业)”,那法律上默认版权归设计方。我见过不少企业,签合同时光想着“把设计做好就行”,根本没注意版权条款,结果设计公司拿着版权去给其他客户用“同款”设计,企业只能干瞪眼。所以,外包设计时,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本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归委托方(企业)所有”,这是保护自己的第一步。

合同约定优先

刚才提到了合同的重要性,这里咱们重点聊聊“合同约定优先”这个原则。在版权归属问题上,法律有个“黄金法则”: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按法定。也就是说,不管是内部设计还是外包设计,只要合同里写清楚了版权归谁,那就按合同来;合同没写,那就按《著作权法》的“默认规则”来。所以,合同是版权归属的“定海神针”,企业一定要学会用合同“锁定”版权。

那合同里应该怎么写版权条款呢?首先得明确“权利归属”。比如外包设计时,合同里可以写“乙方(设计方)为甲方(企业)设计的宣传册作品,其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自作品交付之日起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即在设计稿上标注乙方名称的权利)”。这里要注意“全部著作权”的表述,不能只写“使用权”“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概念,版权是知识产权,两者不是一回事。有些企业合同里写“设计稿所有权归甲方”,结果设计方说“所有权归你,但版权还是我的”,这就麻烦了。

其次,合同里要约定“使用范围”。即使版权归企业,也得明确企业能在“什么范围”“什么方式”使用。比如“甲方有权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电子版、网络传播、展览等)使用本作品,无需另行支付乙方费用”。有些设计方会在合同里写“甲方仅可在企业内部宣传中使用”,如果企业后来想拿去参展或者印在产品包装上,就可能需要额外付费。所以“使用范围”一定要写得宽泛,避免“画地为牢”。

还有“违约责任”条款。如果设计方违反了版权约定,比如把作品给了第三方使用,或者没按约定交付源文件,企业该怎么维权?合同里可以写“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X条关于版权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X%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去年有个客户,合同里没写违约责任,结果设计公司把宣传册设计卖给了竞争对手,客户打官司花了3万律师费,最后只判了设计公司赔偿2万,得不偿失。所以“违约责任”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企业维权的“武器”。

最后,别忘了“源文件交付”。现在很多设计会用PSD、AI等源文件,这些文件是修改和再创作的基础。合同里要明确“乙方应在甲方付清全款后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所有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PSD、AI、字体文件等)”。有些设计方会以“源文件是公司资产”为由不交付,或者“加钱才给源文件”,其实只要合同里写了“版权归甲方”,源文件就必须交付——因为源文件是版权的载体,没有源文件,企业怎么修改、怎么使用?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企业付了钱,设计方只给了JPG预览图,源文件说“要再加1万才给”,结果企业宣传册需要改个电话,只能重新找人设计,多花了2万多。所以“源文件交付”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这是“版权归企业”的“配套措施”。

职务作品认定

前面提到“职务作品”,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问:“我们公司没专职设计师,就让市场部的小王兼职做了宣传册,这算不算职务作品?版权归谁?”其实,“职务作品认定”是内部设计版权归属的核心问题,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能不能“免费”拥有宣传册的版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职务作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二)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条件所体现的特定风格;(三)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咱们一个个来拆解。

第一个条件“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物质技术条件”包括单位的资金、设备、场地、未公开的技术信息等。比如设计师用的是公司的电脑、设计软件(比如Adobe全家桶)、素材库(比如公司购买的图库字体),甚至公司专门为宣传册采购的摄影设备,这些都算“物质技术条件”。但如果设计师用的是自己的个人电脑、自己买的盗版软件、从网上随便下的免费素材,那就不算“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这里有个“度”的问题:是“主要利用”还是“部分利用”?比如设计师用公司的电脑做了80%的工作,用自己的电脑做了20%,那就算“主要利用”;反过来,如果主要用自己的电脑和素材,只是偶尔用了公司的打印机,那就不算。

第二个条件“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条件所体现的特定风格”。这个听起来有点抽象,其实是指作品的设计风格、创意方向是“单位要求的”,而不是设计师“自由发挥”的。比如企业老板说“我们的宣传册要突出‘高端大气’,用蓝色为主色调,放10张产品图片”,设计师按照这个要求去做,那作品风格就体现了“单位提供的特定条件”;如果设计师自己想做个“小清新”风格,老板没反对,那就不算“体现特定风格”。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公司的设计师自己做了一个“卡通风格”的宣传册,老板觉得“还行”就用了,结果离职后说这是他的个人作品,版权归他,企业不能随便用。法院最后认定“设计风格是设计师个人创意,不是单位要求的”,所以不构成职务作品,企业只能停止使用。所以企业内部做设计,一定要“明确要求”,最好有书面记录(比如邮件、会议纪要),证明设计风格是“单位指定的”。

第三个条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宣传册的内容有问题(比如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图片版权),或者设计质量不过关导致企业损失,应该由企业来承担责任,而不是设计师个人。比如宣传册里用了盗版的字体,被字体公司起诉,企业要赔钱,设计师个人不用赔;但如果设计师是“故意”侵权(比如明知字体盗版还用),那企业赔偿后可以向设计师追偿。这个条件其实比较好判断,只要企业是“名义上的发布者”,就要承担责任,不管设计师是不是“故意”。

实践中,很多企业会忽略“职务作品认定”的证据留存。比如设计师做了宣传册,企业只是在群里说“小王,这个宣传册不错,辛苦了”,没有书面记录;或者设计完成后,没有让设计师签《职务作品确认书》。一旦设计师离职后主张版权,企业很难证明“这是职务作品”。所以我的建议是:企业内部安排设计任务时,最好发一份《设计任务书》,明确“工作任务、要求、使用的物质技术条件”,让设计师签字确认;设计完成后,再让设计师签一份《职务作品声明》,写明“本作品是本人为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创作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这样“双重保险”,就能避免后续纠纷。

委托创作风险

现在企业外包宣传册设计越来越普遍,但“委托创作”背后的版权风险,却不是所有企业都清楚。前面说过,委托创作时“合同没约定版权就归设计方”,但除了这个“默认规则”,委托方(企业)还面临很多“隐性风险”,比如“修改权纠纷”“源文件缺失”“第三方侵权”等等。这些风险轻则让企业多花钱,重则让企业陷入侵权官司,咱们得一个个看明白。

第一个风险:“修改权”的边界。很多企业会觉得“我付了钱,设计方就得按我说的改,改到满意为止”。但法律上,“修改权”是设计方的人身权,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企业有权无限次修改”,否则设计方有权拒绝“不合理”的修改。比如企业要求把宣传册的“蓝色主题”改成“粉色主题”,设计方说“这会破坏整体设计风格,我不改”,企业能不能强迫他改?可以,但可能需要额外付费。因为修改设计属于“二次创作”,设计方付出了额外劳动。我见过一个案例,企业外包设计,合同里只写了“设计方负责初稿修改”,结果企业改了8次,每次都推倒重来,设计方最后“罢工”了,企业只能重新找设计公司,多花了3万。所以企业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修改次数”——比如“初稿修改3次内免费,超过3次每次加收合同总额10%的费用”,这样既能保证设计质量,又能控制成本。

第二个风险:“源文件”的“卡脖子”问题。现在很多设计方会在合同里写“源文件待付清尾款后交付”,但有些企业付了尾款,设计方却迟迟不交,或者“加钱才给特定格式源文件”。比如企业需要AI格式源文件用来修改,设计方说“AI格式是我们的‘核心技术’,要加5000才给”。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合法的——只要合同里约定了“版权归企业”,源文件就必须无条件交付,因为源文件是版权的“载体”,没有源文件,企业怎么行使版权?去年有个客户,设计方说“JPG格式够你们用了,AI格式要加钱”,客户觉得“JPG也能用”,就答应了。结果后来宣传册需要改个产品图片,JPG格式没法修改,只能重新找人设计,多花了2万。所以企业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源文件格式”(比如PSD、AI、CDR等),并且“付清全款即交付”,不能让设计方“卡源文件”。

第三个风险:“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有些设计方为了赶进度,会用网上的免费素材、盗版字体、甚至别人的图片,结果宣传册发布后被版权方起诉。这时候企业可能会想“是设计方用了侵权素材,应该他赔”,但法律上,企业作为“发布者”,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版权方可以起诉企业,企业赔了钱后再向设计方追偿。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企业用了设计方提供的“免费图片”,结果图片公司起诉企业侵权,法院判企业赔偿5万,企业只能起诉设计方,结果设计方“跑路”了,企业钱也没追回来。所以企业在接收设计稿时,一定要让设计方提供“素材版权证明”,比如图片的授权书、字体的购买凭证,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正版上”。如果设计方提供不了,企业有权拒绝接收设计稿。

第四个风险:“独家使用权”的“陷阱”。有些合同里会写“设计方将作品的独家使用权授予甲方”,但没写“版权归甲方”。这时候企业虽然有了“独家使用权”,但版权还是设计方的。设计方可以把版权卖给其他客户,只要其他客户不用在“相同范围”(比如“企业内部宣传”),就不算违约。但企业想用这个设计去做“商业广告”(比如在地铁上投放),就可能需要额外付费。所以企业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分清“版权转让”和“独家授权”——“版权转让”是企业拥有全部权利,“独家授权”是企业拥有“排他性使用权”,但版权还是设计方的。如果企业想“完全拥有”宣传册,一定要选“版权转让”,而不是“独家授权”。

权利内容区分

很多企业以为“版权归我”就能“随便用”,其实版权里还藏着“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别——这两者的权利归属和行使方式完全不同。如果企业把“人身权”和“财产权”混为一谈,很容易“踩坑”。咱们先来明确一下:人身权是“永远属于作者”的,不能转让、不能继承;财产权是“可以转让、可以许可”的,归权利人所有。宣传册的版权也不例外。

先说说“人身权”。根据《著作权法》,人身权包括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权利,不管合同怎么约定,都归“作者”(也就是设计师)所有。比如企业拥有宣传册的版权,但设计师仍然有权在宣传册上署名(署名权),也有权反对企业“歪曲、篡改”宣传册的内容(保护作品完整权)。我见过一个案例,企业觉得宣传册上的“设计师:张三”不好看,就把署名删了,结果设计师起诉企业侵犯“署名权”,法院判企业道歉并赔偿。所以企业即使拥有版权,也不能“抹杀”设计师的署名权——除非设计师自愿放弃(比如合同里写“设计师放弃署名权”),但实践中很少有设计师会放弃。

再说说“财产权”。财产权是“企业最关心的权利”,因为它能让企业“自由使用”宣传册。财产权包括很多项:复制权(比如印刷宣传册)、发行权(比如卖宣传册)、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把宣传册发到官网)、改编权(比如把宣传册改成短视频)、汇编权(比如把宣传册内容放进企业年报)等等。如果企业拥有“全部财产权”,就可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再找设计师;但如果只拥有“部分财产权”(比如“复制权”和“发行权”),那企业想“信息网络传播”就得额外付费。所以企业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财产权的范围”——比如“乙方将本作品的全部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转让给甲方”,这样企业才能“无限制”使用宣传册。

这里有个常见的“误区”:企业以为“付了钱就能用”,但没注意“财产权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比如合同里写“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10年的财产权”,那企业只能在“中国大陆”用10年,10年后财产权就回到设计方了;如果想“在全球范围”用,或者“无限期”用,合同里一定要写清楚。我见过一个客户,合同里没写“地域范围”,结果企业把宣传册发到了海外,设计方说“我只把中国大陆的财产权转让给你,海外使用要加钱”,客户只能额外付了2万。所以“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也是合同里必须明确的条款,不能“想当然”。

最后说说“权利的行使限制”。即使企业拥有全部版权,也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比如宣传册里用了别人的商标、专利、图片,这些“第三方权利”不属于版权范畴,企业需要单独获得授权。比如宣传册上印了“可口可乐”的logo,即使宣传册的版权归企业,也得先获得可口可乐公司的授权,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企业宣传册里用了“某明星”的照片,结果明星起诉企业侵犯“肖像权”,企业说“宣传册的版权归我”,法院说“版权归你,但肖像权归明星”,最后企业赔了10万。所以企业在使用宣传册时,一定要检查“第三方权利”,确保“每一张图片、每一个字体、每一个logo”都有合法授权,避免“版权”之外的“侵权”风险。

侵权应对策略

万一企业发现自己的宣传册被侵权了(比如别人用了同样的设计、盗用了宣传册里的内容),或者企业不小心侵犯了别人的版权(比如用了盗版素材),该怎么办?这时候“应对策略”就很重要了——处理得好,能减少损失;处理不好,可能会“越陷越深”。根据我14年的经验,应对版权侵权,可以分“三步走”:证据固定、协商解决、法律维权。

第一步:“证据固定”——这是所有维权的基础。没有证据,说什么都没用。怎么固定证据呢?如果是“别人侵权我”,比如发现同行用了和自己宣传册几乎一样的设计,首先要“公证”。找公证处的人,一起去对方的门店、官网拍照、录像,证明对方“确实用了侵权设计”。如果对方的侵权内容在“网上”(比如官网、微信公众号),可以做“网络公证”,公证处会记录下侵权内容的“时间、网址、内容”,这些证据在法庭上都有“法律效力”。我之前帮客户做过一个网络公证,客户发现某电商平台上的宣传册和他们的几乎一样,我们找了公证处的人,一起录屏、截图,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最后法院直接判对方侵权,赔偿了3万。所以“证据固定”一定要“及时、合法”,不要自己随便拍照——自己拍的证据,对方可能会说“你P图了”,公证过的证据就没这个问题。

第二步:“协商解决”——这是最“经济”的方式。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先和对方“协商”,比如发一封《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很多企业看到《律师函》就会怂,毕竟打官司麻烦,而且影响声誉。去年有个客户,宣传册被同行抄袭,我们发了《律师函》,对方第二天就下架了宣传册,赔了1万块钱,事情就解决了。协商的时候,要注意“语气”——不要一开始就“狮子大开口”,比如要求赔100万,对方可能会“硬刚”;可以先提一个“合理的金额”(比如对方的侵权所得、企业的损失),给对方“台阶下”。如果对方“不配合”,再考虑下一步。

第三步:“法律维权”——这是最后的“杀手锏”。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去法院起诉或者向版权局投诉。向法院起诉的话,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起诉状、身份证明、版权证明(比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同)、证据材料(公证书、侵权对比图)、损失证明(比如企业的利润损失、维权费用)。向版权局投诉的话,版权局会“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也会“作出行政处罚”(比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我见过一个客户,宣传册被侵权,对方“死不承认”,我们只能去法院起诉,法院最后判对方“停止侵权、赔偿2万、公开道歉”,客户虽然赢了官司,但花了1万律师费,相当于“白忙活一场”。所以“法律维权”要“权衡利弊”,如果侵权金额不大(比如几千块),可能“打官司”不如“协商”划算。

如果是“我侵权了”,比如不小心用了盗版字体,收到了《律师函》,怎么办?首先不要“慌”,先核实“是不是真的侵权”。比如对方说“你用了我的字体”,你可以让对方提供“字体版权证明”,如果对方提供不了,就可以“不认账”;如果对方提供了证明,那就“协商解决”——比如和对方“谈价格”,把“侵权费”降到最低;如果对方“狮子大开口”,也可以找律师“抗辩”。比如去年有个客户,用了某字体的“免费版”,结果字体公司说“你用的是‘商业版’,要赔5万”,我们查了一下,发现客户确实用的是“免费版”,但字体公司说“免费版不能用于商业用途”,最后我们和字体公司“协商”,赔了1万,事情就解决了。所以“我侵权了”不要“逃避”,要“积极面对”,争取“最小损失”。

总结与建议

说了这么多,咱们再回到最初的问题:企业宣传册的版权到底归谁?其实答案很简单:“看合同,看创作主体,看法律规定”。如果是内部设计,满足“职务作品”条件,版权归企业;如果是外包设计,合同里写“版权归企业”,版权就归企业;合同里没写,版权就归设计方。但不管哪种情况,“合同约定”都是最关键的——合同写清楚了,就能避免80%的纠纷。

对企业来说,宣传册的版权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它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商业利益”甚至“法律责任”。我的建议是:企业在设计宣传册前,一定要“先问自己三个问题”:“这宣传册是谁设计的?”“合同里写版权归谁?”“能不能拿到源文件?”如果是内部设计,一定要“明确任务、留存证据”;如果是外包设计,一定要“签好合同、明确条款”。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放心用、随便改”,不用怕“被侵权”或者“侵权别人”。

未来,随着“AI设计工具”的普及,宣传册的版权归属会更复杂——比如用AI生成的宣传册,版权归企业还是AI平台?这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但不管怎么变,“合同约定”和“证据留存”这两个“核心原则”永远不会变。企业只有“提前规划”,才能“避免踩坑”,让宣传册真正成为“品牌建设的助推器”,而不是“纠纷的导火索”。

加喜财税秘书见解总结

作为加喜财税秘书,我们深耕企业财税服务14年,见过太多因版权归属不清引发的财税风险——比如宣传册费用入账时因版权不明导致发票不合规,或因侵权赔偿支出无法税前扣除。其实,宣传册版权归属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财税合规的“前置环节”。我们建议企业:在设计宣传册前,通过《著作权登记》固化版权归属;合同中明确“费用包含全部版权费用”,避免后期额外支出;保留设计任务书、付款凭证等资料,确保财税处理有据可依。只有将版权管理与财税规划结合,才能实现品牌价值与税务风险的双赢。

加喜财税秘书提醒:公司注册只是创业的第一步,后续的财税管理、合规经营同样重要。加喜财税秘书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等一站式企业服务,12年专业经验,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