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在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设置公司注册对赌条款? ## 引言 “对赌条款”这个词,在创业圈里几乎无人不晓——它像一把双刃剑,既能帮创业者快速拿到融资,也可能让公司在业绩未达标时陷入“股权被稀释”甚至“控制权旁落”的困境。我见过太多案例:有的团队因为对赌条款定得太“狠”,最后公司没做成,反而倒贴了大笔股权;也有的投资人因为条款设计不规范,在注册阶段就被市场监管局“打回重做”。 作为在加喜财税秘书干了12年、接触公司注册14年的“老兵”,我常说:“对赌条款不是‘赌桌上的筹码’,而是写在公司章程里的‘游戏规则’。市场监管局为什么管这个?因为条款不规范,轻则影响公司治理,重则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在市场监管局的“游戏规则”下,把对赌条款设置得既合法合规,又能保护创业者和投资人的双方利益?** 这篇文章,我就结合14年一线注册经验和实际案例,从法律底线、条款设计、注册衔接、监管沟通、风险防范五个维度,手把手教你把对赌条款“立得住、行得稳”。

合法性审查是前提

市场监管局对对赌条款的第一要求,就是“合法合规”。这里的“合法”,不是创业者或投资人觉得“合理”就行,而是必须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核心原则。很多创业者问我:“条款里写‘如果三年没上市,股权归投资人’,这算不算合法?”我的回答通常是:“先别急着写,先看三条红线: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是否侵犯其他股东优先权。”

如何在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设置公司注册对赌条款?

第一条红线,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比如,有的对赌条款约定“若公司未达业绩目标,创始人需以个人资金补足差额”,这本质上是用公司资产为创始人个人债务“兜底”,违反了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市场监管局在注册审核时,会重点核查这类条款——公司是“有限责任”,条款若让创始人承担“无限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我之前遇到过一个做科技创业的客户,投资人非要加“业绩不达标时,创始人需以个人房产抵押担保”,市场监管局直接在章程备案环节打回,理由就是“条款可能损害创始人基本生存权,变相架空公司法人财产权”。

第二条红线,不得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债务的“安全垫”,对赌条款不能让“注册资本”变成“空架子”。比如,有的条款约定“若公司未达业绩,创始人需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给投资人,但股权作价以“注册资本”而非“实际估值”计算”,这就可能让投资人用“低价”获取股权,变相抽逃资本。市场监管局会要求条款明确“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作价依据”,必须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值”为准,不能简单按注册资本“打折”。我印象很深,有个教育类创业公司,条款里写“若年营收低于5000万,创始人按1元/股转让股权”,市场监管局直接要求补充“第三方评估报告”,否则不予备案——这就是典型的“资本维持”思维。

第三条红线,不得侵犯其他股东优先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赌条款若涉及“创始人向投资人转让股权”,必须提前在条款中明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便创始人同意,其他股东一旦反对,条款也会因“程序违法”无效。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对赌条款约定“若未达业绩,创始人需向投资人转让20%股权”,但其他股东不知情,事后起诉要求“优先购买”,最终法院认定条款无效,市场监管局也要求该公司重新修改章程备案。所以,在设置对赌条款时,一定要把“其他股东同意函”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作为附件,否则注册时肯定卡壳。

除了这三条红线,市场监管局还会关注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比如,若对赌目标设定为“3年内必须上市”,而公司所处行业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这种“不切实际”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变相抽逃资本),同样不予备案。总之,合法性审查不是“走过场”,而是要把“风险”挡在注册大门之外。

条款设计是核心

对赌条款的“灵魂”,在于“设计”——既要让投资人觉得“有保障”,又要让创始人觉得“能接受”,还要让市场监管局觉得“没问题”。14年注册经验告诉我,好的对赌条款,从来不是“单方面压榨”,而是“双方共赢”。核心要抓住三个点:业绩目标可量化、补偿机制可执行、退出条款可预期

第一个关键点,业绩目标必须“量化且合理”。很多创业者喜欢用“显著提升”“大幅增长”这种模糊词汇,这在市场监管局看来是“不可执行”的——目标不量化,后续怎么判断是否“达标”?怎么触发补偿?我之前帮一个餐饮连锁客户设计对赌条款,投资人一开始要求“3年内门店数量翻倍”,但客户当时只有10家店,3年开到20家在一线城市根本不现实。我们建议改成“3年内直营门店达到15家,且单店年均营收不低于200万元”,既量化了“数量”和“质量”,又结合了行业增速(当时餐饮行业年均增速约12%),市场监管局备案时一次就通过了。记住:业绩目标不是“拍脑袋”定的,最好能参考行业报告、历史数据,甚至找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这样条款才经得起推敲。

第二个关键点,补偿机制必须“合法且平衡”。常见的补偿方式有“股权补偿”“现金补偿”“股权回购”三种,但每种都有“雷区”。股权补偿要注意“定价公允”——不能简单按注册资本算,最好以“补偿触发时点的公司估值”为基础,比如“若业绩未达80%,创始人需向投资人无偿转让X%股权,或按X元/股作价有偿转让”(X元/股需不低于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或净资产评估值)。现金补偿要注意“来源合规”——补偿资金必须是创始人“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从公司账户列支(否则涉嫌抽逃资本)。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条款约定“若业绩不达标,公司需向现金补偿投资人”,市场监管局直接认定“损害公司财产权”,要求修改为“创始人个人现金补偿”。股权回购则要注意“触发条件”——不能是“未上市就回购”,最好是“连续两年未达业绩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要求公司为股东担保”,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三个关键点,退出条款必须“清晰且可控”。对赌不是“无底洞”,必须有“退出机制”。比如,约定“若连续3年未达业绩,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人按年化8%的利率回购股权”,这里的“年化8%”不能高于法定上限(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目前约13.8%),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高利条款”无效。另外,退出条款要明确“触发程序”——比如“业绩达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未达成时需双方协商一致”,避免后续扯皮。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对赌条款只写了“未达标则回购”,但没写“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和“办理时限”,结果双方打了两年官司,市场监管局也因“条款不完整”要求该公司重新备案——这就是“细节决定成败”。

最后,条款设计一定要“留有余地”。市场是变化的,对赌条款不能“一成不变”。建议加入“情势变更条款”,比如“若遇不可抗力(如疫情、政策调整)或行业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调整业绩目标”。2020年疫情期间,我有个做线下教育的客户,因疫情导致门店停业,原定业绩目标无法完成,我们及时在补充协议中把目标下调30%,市场监管局备案时也认可了这种“灵活调整”——毕竟,监管的目的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不是“把企业逼死”。

注册衔接是关键

很多创业者以为,“对赌条款”只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和公司注册没关系——大错特错!市场监管局审核公司注册时,不仅要看《公司章程》,还要看《股东协议》中涉及“公司治理”和“股权变更”的条款。如果对赌条款和章程“打架”,或者章程里没体现对赌的核心内容,注册100%会被卡。

第一,章程必须“吸收”对赌核心条款。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章程是“登记必备材料”,而章程中“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条款,必须与股东协议中的对赌约定一致。比如,若对赌条款约定“业绩不达标时创始人需向投资人转让股权”,章程就必须明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召开股东会,但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否则与《公司法》冲突)。我见过一个典型错误:某公司股东协议写了“对赌失败时投资人直接成为股东”,但章程里还是按《公司法》常规条款写“股权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要么修改股东协议,要么修改章程”,折腾了半个月才搞定。记住:章程是“对外公示”的法律文件,对赌条款涉及“股权变动”的,必须写进章程,否则对第三方(如债权人)不产生效力

第二,注册资本与对赌目标要“匹配”。注册资本是公司“实力”的体现,如果对赌目标定得过高(比如注册资本100万,目标3年营收1个亿),市场监管局可能会怀疑“目标真实性”,要求补充“可行性说明”。反过来,如果注册资本定得太低(比如10万),但对赌补偿金额高达100万,也会被认为“抽逃资本风险高”。我之前建议一个电商客户,把注册资本从50万调整到200万,同时对赌目标从“3年营收5000万”调整为“3000万”,市场监管局不仅顺利备案,还主动问“是否需要对接行业资源”——这就是“注册资本与对赌目标匹配”的好处。

第三,注册材料要“完整闭环”。对赌条款涉及多个法律文件,包括《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补充协议》《其他股东同意函》《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这些材料必须“一一对应”,不能有矛盾。比如,《股东协议》里写了“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没附《同意函》,市场监管局会要求补正;《章程》里写了“股权补偿作价依据是第三方评估”,但没附评估报告,也会被打回。我总结过一个“材料清单”:对赌条款+股东协议+章程+评估报告(若有)+同意函/声明+可行性报告(若有)——这“六件套”缺一不可,能帮你少走90%的弯路。

最后,注册时要“主动沟通”市场监管局。很多创业者怕“麻烦”,觉得“只要材料齐全就行”,其实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对“对赌条款”的审核尺度,往往比法条更“接地气”。比如,有的条款虽然合法,但“过于苛刻”(比如“若未达业绩,创始人需以1元价格转让全部股权”),工作人员可能会建议你“调整一下,不然后续容易出纠纷”。我有个习惯:每次帮客户提交对赌条款备案前,都会先和市场监管局窗口的“老熟人”通个气,问问“有没有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这种“提前沟通”,比“被驳回后再修改”效率高10倍。

监管沟通是保障

市场监管局不是“敌人”,而是“伙伴”——他们审核对赌条款,不是为了“刁难创业者”,而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但很多创业者因为“不懂监管逻辑”,总觉得“被管着不舒服”,结果沟通成本极高。14年经验告诉我:和市场监管局沟通,关键在于“换位思考”——站在监管的角度想“他们怕什么”,然后主动消除他们的顾虑

第一,沟通时要“懂行”。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每天要看几十份材料,如果你用“专业术语”和他们沟通,他们会觉得“你懂行,好办事”;如果你用“外行话”解释,他们可能会觉得“你不懂,要小心”。比如,提到“业绩目标”,不要说“我们想赚大钱”,要说“目标参考了XX行业白皮书,近三年复合增长率XX%,结合公司历史增速XX%,设定为XX万”;提到“股权补偿”,不要说“投资人想要股权”,要说“补偿机制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且作价依据是XX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我之前和一个窗口老师聊天,他说:“我最怕创业者说‘我们条款没问题,你们直接备案吧’,这种‘甩锅式’沟通,我们肯定要仔细查。”

第二,沟通渠道要“对路”。市场监管局有“线上备案系统”“线下窗口”“咨询电话”等多种沟通渠道,不同问题要用不同渠道。比如,“条款是否合法”这种“专业问题”,最好去“线下窗口”找“审核老师”当面沟通;“材料怎么填”这种“流程问题”,可以打“咨询电话”;“紧急备案”这种“时效问题”,可以用“线上系统”加急。我见过一个创业者,因为“股权补偿条款”没写进章程,直接打12345投诉市场监管局“不作为”,结果被工作人员告知“先去窗口补材料,投诉反而耽误时间”——这就是“没用对沟通渠道”的代价。

第三,遇到问题要“主动整改”。如果市场监管局指出条款有问题,不要“争辩”,更不要“找关系”,而是要“先问清楚‘为什么错’‘怎么改’”。比如,有一次某公司对赌条款被指出“现金补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我们主动问老师:“是补偿资金来源有问题,还是补偿金额过高?”老师解释:“补偿资金不能从公司账户出,且金额不能超过创始人出资额。”我们立刻修改条款,把“公司现金补偿”改成“创始人个人现金补偿”,把金额限制在“创始人已出资的50%以内”,第二天就通过了备案。记住:监管的“整改意见”不是“否定”,而是“优化”——顺着他们的意见改,反而能降低后续风险

最后,要“建立长期信任”。我有个客户,从初创期到成长期,每次对赌条款调整都会先来找我,我们一起和市场监管局沟通,现在窗口老师看到他的材料,甚至会主动说“这个条款我们之前帮你们优化过,直接备案吧”。这种“信任关系”,不是靠“请客送礼”建立的,而是靠“合规经营”“主动沟通”“积极配合”积累的。市场监管局的监管逻辑很简单:“你合规,我支持;你违规,我查处”——把“合规”做到前面,沟通自然顺畅。

风险防范是底线

对赌条款的本质是“风险共担”,但很多创业者只看到了“融资的好处”,没看到“对赌的风险”。作为注册“老兵”,我见过太多“对赌失败”的案例:创始人股权被稀释、失去公司控制权、甚至背上巨额债务。所以,设置对赌条款时,风险防范不是“附加题”,而是“必答题”

第一,创始人要“量力而行”。对赌条款的“业绩目标”,不能是“拍脑袋”定的,而是要结合公司“资源、团队、市场”实际情况。我见过一个做智能硬件的创业者,为了拿到投资人的钱,把目标定成“3年营收10个亿”,而当时公司年营收才500万,结果第二年只做到2000万,触发了对赌条款,最后股权被投资人拿走,公司也倒闭了。我的建议是:**对赌目标要“跳一跳够得着”——比现有业绩高30%-50%比较合理,既给团队压力,又不会让目标“遥不可及”**。另外,创始人要“预留缓冲空间”,比如把目标分成“基础目标”(100%)和“冲刺目标”(120%),若只达成基础目标,补偿比例低;若达成冲刺目标,投资人反而要给创始人“奖励”——这种“双向对赌”,既能激励团队,又能降低风险。

第二,条款要“留证据”。对赌条款的履行,需要大量“证据”支撑——比如业绩达成的“财务报表”、第三方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等。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创始人说“我们达到了业绩目标”,但投资人要求“提供审计报告”,而公司因为“财务不规范”,没有审计报告,最后被认定为“未达标”,股权被稀释。所以,在设置对赌条款时,一定要明确“业绩认定标准”——比如“以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并约定“若一方对报告有异议,需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另外,所有“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补充协议”都要保存好,这些都是“纠纷时”的关键证据。

第三,要“预设救济途径”。对赌条款不是“一锤子买卖”,若业绩未达标,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直接撕破脸”。建议在条款中加入“调解机制”——比如“若发生争议,先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通过市场监管局下属的‘企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对赌条款未达标,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后来我们通过市场监管局调解中心的“老调解员”沟通,最终达成了“股权分期转让”的协议,既避免了诉讼,又保全了公司。记住:对赌的“输赢”不重要,“公司活下去”才重要——预设救济途径,就是把“对抗”变成“合作”

最后,要“警惕‘明股实债’风险”。有些投资人会把对赌条款设计成“名为股权,实为债权”——比如约定“若未达业绩,创始人需按固定利率回购股权”,这种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违反《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在审核时,会重点关注“是否约定固定回报”“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若发现“明股实债”嫌疑,会要求补充“风险承担条款”(如“投资人需承担公司经营亏损风险”)。我见过一个案例:某条款约定“投资人每年固定获得8%的股权收益,不承担公司亏损”,市场监管局直接认定“变相借贷”,不予备案——这就是“创新”不能“踩红线”的教训。

## 总结与前瞻 14年注册经验告诉我:**对赌条款不是“融资的捷径”,而是“合作的契约”;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不是“限制”,而是“护航”**。设置对赌条款,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平衡“投资人利益”和“创始人权益”,通过“量化目标”“可执行机制”“清晰退出”“风险防范”,让条款成为“公司成长的助推器”,而不是“倒闭的导火索”。 未来的创业环境,会越来越“规范”——随着《公司法》修订和市场监管趋严,对赌条款的设计会更注重“长期共赢”而非“短期博弈”。创业者需要转变思维:对赌不是“赌未来”,而是“拼实力”——只有把公司经营好,才能让对赌条款“失去意义”(因为达成了目标,自然不需要补偿)。 作为加喜财税秘书,我们始终认为:**好的对赌条款,既要“合法合规”,又要“有人情味”——它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一份“创业伙伴的承诺”**。我们见过太多“因对赌而兴”的案例,也见过太多“因对赌而亡”的教训,所以我们会一直站在“创业者”和“监管者”之间,用14年的专业经验,帮你把对赌条款“立得稳、行得远”。

加喜财税秘书提醒:公司注册只是创业的第一步,后续的财税管理、合规经营同样重要。加喜财税秘书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等一站式企业服务,12年专业经验,助力企业稳健发展。